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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

近日, 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6號, 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要求的具體舉措, 是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健全和企業年金市場持續發展的基礎上, 對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修訂和完善。 《辦法》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

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基金實行完全積累, 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辦法》要求,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辦法》規定,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 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

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 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並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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