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夜讀頭條, 看到江歌案的殺人兇手陳世峰只被判了20年的刑期。 看到輿論評論的憤慨, 自己的情緒也不由帶動起來, 從情感上來講殺人者死,
從歷史上著名的成語, 約法三章, 其中有一條就是殺人者死。 可惜那種情況只是在國家動亂的時候一種應急之法。 事實上在中國歷史的太平時期, 很多情況下殺人都不會被判死刑。
據出土的居延漢簡記載, 漢律規定, 官吏不准夜晚入室抓捕人, 否則, 被主人打死的不用償命。 就是說夜闖民宅不論是員警還是賊人, 被房主殺死了也是正當自衛, 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 這讓我想到了前不久一位nba球星去女友家, 結果晚上太黑串錯門了, 而被闖入的那家房主以為是小偷直接一槍爆頭了。
此外誤殺、戲殺、過失殺等三種, 都罪不至死。 誤殺, 是指殺了不想殺的人。 如兩人鬥毆, 誤打死了旁觀者, 唐律規定只處流三千里。 還有一種情況, 群毆時誤殺了自己人, 只處三年徒刑。 戲殺, 是指遊戲中誤殺對方, 比如霍元甲和趙掌門在天臺打擂, 都簽了生死狀, 這樣的是不處死刑的。
另外古代很多法律還是比較重視倫理關係道德綱常的, 殺人動機也使很多殺人者罪不至死。
回到江歌案, 如果按照案情來說, 可以理解江歌是為了保護朋友死的, 儘管朋友不是很給力。 這種輿論下, 不管怎麼狡辯都不屬於過失殺人, 而且連捅11刀。 我覺得在古代按照道德的動機也許為了褒揚江歌的這種義氣而判陳世美秋後問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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