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最高人民檢察院
為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方略, 深化依法治國實踐, 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式, 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保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依法懲治經濟犯罪, 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近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17〕25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若干規定》作為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範性檔,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 近年來,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犯罪形勢的深刻變化以及刑事立法的修訂完善, 要求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式、規範和標準不斷創新、完善和提高, 因此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2006年6月施行的《若干規定》進行全面修訂完善。 在修訂過程中, 始終忠實於《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 堅持穩定性與創新性相結合、時代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精煉性與實用性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近年來,
針對產權保護問題, 《若干規定》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精神, 結合落實2017年11月22日國務院第193次常務會議要求, 在嚴格遵循和深入貫徹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精神、兼顧刑事司法與產權保護平衡的基礎上, 從總則上的原則性規定到分則中的涉案財物處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細化規定, 以妥善處理維護市場秩序與激發社會活力的關係, 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政策, 準確界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性質, 防範執法不當行為。
針對監督制約問題, 《若干規定》為防範產生公安機關執法不規範問題, 強調要充分發揮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作用,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 作為持續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重要舉措, 《若干規定》的頒佈實施是又一項具有深刻意義的公安法制建設成果, 有利於創新執法理念、提高辦案品質, 有利於規範執法行為、統一執法標準, 有利於加強法律監督、避免執法偏差, 有利於依法履行職權、確保執法公正, 必將對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服務法治中國建設, 發揮積極而深遠的作用。
(文字:徐日丹 閆晶晶 編輯:張凱倫)
(文字:徐日丹 閆晶晶 編輯:張凱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