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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來源 | 最高人民檢察院

為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方略, 深化依法治國實踐, 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式, 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保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依法懲治經濟犯罪, 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近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17〕25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若干規定》作為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範性檔,

共10章, 80條, 在充分借鑒當前刑事司法理論成果和執法辦案經驗的基礎上, 緊密結合執法工作的實踐、規律和特點, 適應時代發展和法治進步的要求, 進一步嚴密和細化了執法辦案程式, 健全和完善了執法辦案依據。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 近年來,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犯罪形勢的深刻變化以及刑事立法的修訂完善, 要求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式、規範和標準不斷創新、完善和提高, 因此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2006年6月施行的《若干規定》進行全面修訂完善。 在修訂過程中, 始終忠實於《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 堅持穩定性與創新性相結合、時代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精煉性與實用性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將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理念落實到條文中, 既保證刑事訴訟的效率和便捷, 又重視對偵查權力的規範和監督, 兼顧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其他權益的平衡, 充分體現了刑事訴訟的程式正義價值和人權保障價值。 工作中, 積極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以及“兩高三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等一系列檔精神, 落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公安改革的部署, 堅持與時俱進, 體現時代特色, 強調以審判為中心, 進一步促進偵查法治化進程。

近年來,

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和法律制度的變革,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既有新問題的湧現, 又有老問題的變異, 在修訂過程中對執法辦案理念和機制進一步發展創新, 補充完善和設置一些新的辦案程式, 並對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 體現了相關執法工作的特殊性、複雜性和規律性。 特別是在研究修訂中本著追求公平正義, 一切從實際出發, 注重以問題為導向, 有利於提升執法辦案效率的精神, 著力對案件管轄中的地域管轄、管轄爭議、指定管轄, 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審查、刑民交叉、撤案條件, 偵查辦案中的強制措施、偵查取證、兩法銜接和涉案財物處置、涉眾型案件辦理以及保障訴訟參與人等問題進行了細化、明確和規範,
以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援。

針對產權保護問題, 《若干規定》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精神, 結合落實2017年11月22日國務院第193次常務會議要求, 在嚴格遵循和深入貫徹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精神、兼顧刑事司法與產權保護平衡的基礎上, 從總則上的原則性規定到分則中的涉案財物處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細化規定, 以妥善處理維護市場秩序與激發社會活力的關係, 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政策, 準確界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性質, 防範執法不當行為。

針對監督制約問題, 《若干規定》為防範產生公安機關執法不規範問題, 強調要充分發揮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作用,

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和監督制約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規範, 健全了協作機制、細化了監督內容, 明確規定了相應的糾錯措施和法律責任, 防止偵查權力濫用。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 作為持續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重要舉措, 《若干規定》的頒佈實施是又一項具有深刻意義的公安法制建設成果, 有利於創新執法理念、提高辦案品質, 有利於規範執法行為、統一執法標準, 有利於加強法律監督、避免執法偏差, 有利於依法履行職權、確保執法公正, 必將對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服務法治中國建設, 發揮積極而深遠的作用。

(文字:徐日丹 閆晶晶 編輯:張凱倫)

(文字:徐日丹 閆晶晶 編輯:張凱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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