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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整治女尼,萬曆皇帝下令:將作亂的按照豬肉價出售給需要的

禮教是儒家規範人們日常道德規範的行為準則, 也是歷朝歷代封建政府維護其統治的重要工具, 對社會秩序穩定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元朝入主中原後, 儒家禮教對於世俗的影響減弱, 少年學子進入尼姑廟的事件時有發生。 朱元璋建立明朝後, 極力恢復程朱理學, 推行儒家禮義廉恥的價值觀, 教導臣民遵守儒家禮教。

但是, 在寺廟女尼群體還是經常發生駭人聽聞的事件, 在永樂年間, 一位少年進入寺廟, 被眾女尼所留, 最後瘦如乾柴而死, 她們為了毀屍滅跡, 將其屍體埋在寺廟裡, 直到後來數月才被人發現告發。 後來到了天順年間, 有一位進京趕考的舉人, 到一座寺廟暫住, 結果幾個月都出不來, 最後骨瘦如柴, 沒有人形了。

這種案例數不勝數, 為此, 明朝政府曾經頒佈了一條法律:要求將做女尼的年齡上升到59歲, 59歲以下的女子不能做進入寺廟做尼姑。 與之配套的, 為了防止內部的混亂, 將做和尚的年齡限制在20歲, 也就是20歲以上的男子不得做和尚。 但是, 這種政策並沒有遏制住這種混亂, 這種醜事還是不斷發生。 而且受到了抵制反對, 很快遭到廢除。

萬曆33年, 萬曆皇帝派周儒教為欽差大臣巡視江南,

其在蘇州巡視的時候, 遇到了一件尼姑留少年的案件, 家裡人因為少年喪命告狀無門, 拼了命向欽差告狀。 周儒教作為受儒家思想薰陶, 讀著“聖賢書”長大的人, 哪裡能容忍這樣敗壞禮教的事情, 勃然大怒, 下令“以衡量准其肥瘠”, “每斤依照豬肉價錢賣給鰥夫”。 也就是說, 將這些尼姑, 按照當地的豬肉價格, 論斤稱, 賣給那些長期找不到物件的獨居光棍。

如果一個女尼有100斤, 那麼就等同於一百斤豬肉的價錢, 這個錢一般的人還是承受得起的, 方法推行之後, 可謂是兩全其美, 既讓這些女尼消停了, 也解決了鰥夫的問題。 周儒教將此事上報給萬曆皇帝, 皇帝下旨全國照此執行, 一時之間全國效仿, 但凡是如此亂事, 直接按豬肉價格賣掉, 從此以後, 社會清淨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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