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知產力
(本文1810字, 閱讀約需3分鐘)
近日, 針對人人車提起的虛假宣傳訴訟,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瓜子二手車作出訴前臨時禁令, 裁定瓜子二手車立即停止使用“成交量遙遙領先”等措辭或與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廣告語進行宣傳。 就在上一案還懸而待解之際, 日前, 網上新聞爆料, 瓜子二手車反訴人人車使用“買車0首付, 三天包賣”等不實的宣傳語, 構成不正當競爭中的虛假宣傳, 向其索賠1000萬元。 但人人車表示暫未收到開庭通知。
人人車與瓜子二手車之間的虛假宣傳案, 恰逢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實行的前夕,
廣告法or新反法?
根據新反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説明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且新反法也明確規定了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 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那該案更適用廣告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表示, 從立法目的上看, 廣告法是對整個廣告業進行管理, 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要維護誠實信用的商業大環境和公平競爭秩序。 回歸到實踐中, 二者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重點不同。 若是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看, 構成不正當的商業宣傳行為, 一定要有引人誤解或產生誤導性的後果。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公平交易處、紅盾論壇負責人何茂斌則表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調整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係, 廣告法偏向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虛假宣傳或商業宣傳包括商業廣告的範圍要比廣告法廣;從行為上看, 虛假宣傳是對自身的一種宣傳, 但從結果上看,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李順德表示, 反不正當競爭主要指三種形式:詆毀、誤導和混淆。 該案較偏向於誤導, 反法中誤導的構成要件不強調給對應的競爭者、經營者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 只要造成誤導的可能性即可。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戴龍認為, 瓜子二手車的宣傳確實有可能造成普通消費者的誤解, 從而影響消費者的選擇, 進而給競爭對手帶來損害。 這就回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最核心的維護市場競爭。 普通消費者確有可能通過在“遙遙領先”等廣告, 使得瓜子二手車有更高的銷量。
是誤導or是詆毀?
從消費者的角度看, 雖然虛假宣傳與誤導消費者在邏輯上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表示, 在競爭者之間, 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會帶來此消彼漲的一種競爭目的或者後果, 這樣會使得宣傳者自身商譽提高、交易機會增加, 對手的商譽下降、交易機會減少, 這有可能構成詆毀商譽。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為, 這種宣傳重點應看是否具有誤導性,
高判賠or低判賠?
人人車以瓜子二手車利用大量的虛假宣傳廣告內容誤導二手車買家賣家, 嚴重損害了人人車的競爭優勢, 給人人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為由, 要求索賠1個億。 近年來, 知產案件判賠額日益增多, 在虛假宣傳的案件中, 賠償問題都該考慮哪些因素?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建民認為, 首先要原被告雙方是否有競爭關係, 其次看虛假宣傳對一般消費者的影響, 最後看這種影響會不會導致另一方的交易機會減少。 滿足這三點要求,就可以要求賠償,但賠償是適當的。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穎表示,瓜子二手車的宣傳會對從C2C平臺上買車的消費者產生衝擊,從而影響到人人車在這個平臺的競爭優勢。但如果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的起訴由消費者啟動,那麼獲得這種損害的賠償數額會降低。競爭者之間的案件,或許可以結合即將實行的反法第十七條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或是現行反法法第二十條。此外還可以參考其他一般條款去判斷。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後,涉虛假宣傳的案件接連發生,並引發了業界的高度關注。可以預見,有關虛假宣傳的類似案件數量將持續增長,其中法律問題的探討仍將繼續。
滿足這三點要求,就可以要求賠償,但賠償是適當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穎表示,瓜子二手車的宣傳會對從C2C平臺上買車的消費者產生衝擊,從而影響到人人車在這個平臺的競爭優勢。但如果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的起訴由消費者啟動,那麼獲得這種損害的賠償數額會降低。競爭者之間的案件,或許可以結合即將實行的反法第十七條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或是現行反法法第二十條。此外還可以參考其他一般條款去判斷。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後,涉虛假宣傳的案件接連發生,並引發了業界的高度關注。可以預見,有關虛假宣傳的類似案件數量將持續增長,其中法律問題的探討仍將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