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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36計第十六計:欲擒故縱

原文:逼則反兵, 走則減勢。

緊隨勿迫, 累其氣力, 消其鬥志, 散而後擒, 兵不血刃.需, 有孚, 光。

----《老子本義.上篇》

釋義::追擊對方過緊, 就可能遭到他的反撲;讓他鬆懈下來, 就可以削減他的聲勢。 所以要緊緊地跟隨其後, 但不要逼迫他。 藉以消耗他的身體力量, 瓦解他的鬥志, 等他潰散了, 再加以圍殲。 這樣的好處, 在於避免流血, 要耐心等待, 就會有好的結果和局面。

案例

男方貪心賴帳再三逾期付款 女方先知設計欲擒故縱得房

還沒有結婚, 劉鈺(化名)就不相信趙力(化名)了。

趙力一再的痛哭流泣、又一再的下跪保證、又一再的醉酒打人, 最終讓劉鈺傷心失望, 直到最後絕望。 最重要的是, 父母的支持, 最終讓還沒有生育子女的劉鈺痛下決心, 和趙力離婚, 不再忍受趙力酗酒及酒後被打的非人生活。

2004年, 剛剛大學畢業的劉鈺在朋友的聚會上認識了趙力。 趙力陽光的形象、豪爽的性格給劉鈺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好感;而同樣婷婷玉立、清純拂面的劉鈺,

也讓趙力轉角遇到愛。 來往三個月, 雙方陷入愛河, 一切仿佛都在幸福中, 不幸往往掩蓋在美好的背後。 而當雙方談婚論嫁的時候, 雙方開始為買房、宴請、購物等婚嫁瑣事爭吵的時候, 劉鈺發現了趙力的惡習——酗酒後打人!

趙力醉酒後, 也許其它事情已迷糊或是模糊, 但是與劉鈺的爭執卻記得清清楚楚, 儘管劉鈺小心翼翼的伺候, 但仍然不能避免趙力惡毒的漫駡甚至毆打。 劉鈺雖然不是嬌貴千金, 但也是獨生子女的“80後”, 從小被父母千萬寵愛, 從來沒有受過這樣的委屈。 雖然屢次被打, 甚至還要到醫院醫治, 但顧及到父母的擔心, 並且馬上就要結婚, 宴請請柬都已經發下去了, 如果再提分手, 似乎已不可能。 抱著即將走入圍城的無奈以及對趙力痛改前非的幻想, 劉鈺還是強忍歡笑地和趙力走入了婚姻的殿堂, 只到婚後被打回娘家。

劉鈺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姑娘竟然屢遭毒打後,

簡直不相信自己的耳朵, 真可謂是又心疼、又氣憤。 心疼, 是因為自己寶貝女兒受到了委屈、受到了傷害;氣憤, 氣自己的孩子不早告訴父母, 早告訴早了斷。 另外, 劉鈺的父母也非常痛恨趙力酒後打人的行為, 按劉鈺母親的說法, 那“簡直不是人幹的事兒”!

出於懼怕趙力, 劉鈺不敢直接向趙力提出分手, 猶豫再三, 還是來到了滬家律師所, 求助於我們的幫助。 當我們看到劉鈺被毆打後拍的照片和醫院就診證明, 也很為她的處境表示同情。 現在離婚的原因, 大多是因為婚外情, 像這樣因為家庭暴力的案例在上海這樣的都市並不多見了, 看到劉鈺還未褪去的紫青淤腫, 我們當即決定接受她的委託, 幫助她早日擺脫整日擔心受怕的生活。

我和趙力接觸了幾次, 趙力的平靜與溫溫而雅並沒有讓我意外和驚訝。 就想現在熱播的電視連續劇《北風那個吹》劉青的老公黃建波, 平日裡對待他人都似乎是一幅正人君子的模樣, 但一在家對老婆就是拳打腳踢了。 《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男主角也是如此, 平時文質彬彬, 背地裡卻暴虐成性。

顯然趙力背後也有律師的指點, 幾次面談, 都只關心劉鈺的態度和方案, 對於是否同意離婚閉而不談。 雖然表現如此, 但我知道, 現在離婚的最大障礙, 就是財產的處理。

劉鈺畢業于上海華師大, 而趙力是在內地某省的專科學校畢業後到上海來經商的。 說是經商, 其實是做醫藥銷售代表, 拿底薪和提成。 做銷售, 酒場飯局必不可少, 並且賣東西給人家,人家喝不好,東西就銷不好,這也是為什麼趙力總是醉酒的原因。現在醫藥行業競爭激烈,公司藥品不好銷,趙力的經濟實力並不強。二人結婚前,按照一般“老上海”的想法,男方買房,女方陪傢俱家電,但趙力拮据的經濟水準基本不可能實現這樣的慣例。於是劉鈺父母出資了15萬,劉鈺拿出了10萬元的積蓄,趙力也湊了15萬,在虹口區東寶興路附近買了一套小高層的二房,首付40萬,貸款50萬,產權登記在雙方的名下。由於劉鈺是上海戶口,工作也相對穩定,因此,主貸人寫了劉鈺的名子,趙力只是作為共同抵押權人負責連帶還款。

從第一個月開始還貸到雙方面臨分手,趙力基本上就沒有出過一分錢交給劉鈺還貸,趙力一個月的收入還不夠他的花銷。而每當劉鈺責備時,趙力總是藉口沒有資金、或年終分紅用於歸還當初買房的借款為由搪塞,劉鈺也是無奈。而劉鈺在一家小學任教,工資加獎金每個月大體在7、8千元左右,除去每個月3千多的還貸,小女生總要買化妝品和購物,也是基本沒有節餘,如果不是面臨離婚,可能日子還是要這樣過。

依我的直覺,趙力也有自己的打算。房子買了二年多也升值了,從當初的90萬,已經升值到了150萬左右,這二年是上海房市上漲最快的一段時間,而他們買的這個樓盤號稱是2007年上海上漲最快的四個樓盤之一。當初買的時候每平方米九千元左右,現在二期、三期已經漲到接近2萬元了。就算是他們一期的房子,附近仲介掛牌也要1萬5、6千元。按110平方平的房子建築面積計算,現在也要值160萬左右了。離婚後,財產一般平均分割,這樣的道理,大家都懂。問題是,不論是趙力、還是劉鈺,都沒有實力一下子付出幾十萬給對方。顯然,離婚房產如何現實地分割,是擺在雙方心裡心照不宣的難題。

雖然我試圖和劉鈺及她的父母一起探討過拿房給趙力折價款的方案,但卻終沒有能實現。房子現價按160萬計算,貸款本金基本上還是50萬左右,房子淨值110萬。如果劉鈺拿房,要給趙力55萬。方案一出,劉鈺的父母就極力反對。他們認為,他們在購房時一共出了25萬,趙力才出了15萬,現在反而要給趙力55萬,憑什麼!更何況當初父母出資15萬,如果考慮房子增值,這15萬也要增值,也要變成30萬。如果房子一定要分,除去銀行貸款的50萬,也要扣除他們出資的15萬,這算是分割的底線吧!劉鈺父母的態度很激動也很堅定,當初趙力出資15萬,就算房子升值翻了一倍,最多也就給他30萬。這也是“賠了姑娘又搭財”的地步了。說話間,二老眼淚下來了,我也就不再好勸了,老人有老人的委屈和不易。

而劉鈺呢,就像一個做錯了事的孩子,看父母整天為她愁眉苦臉、飯茶不思、唉聲歎氣,她也很鬱悶,恨自己當初“瞎”了杏眼,也恨趙力沒有人性。最讓劉鈺可氣的是,劉力居然給朋友說,劉鈺提出離婚,是因為她有了“外遇”,看不上了自己,“傍”上了一個“大款”,真是倒打一耙、顛倒黑白,把感情不和的責任往自己身上推、把髒水往自己身上潑,真讓人無法忍受!

經過一個多月的談判,趙力雖然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的條件還是不能和劉鈺協商一致,而劉鈺還要每月按時還貸,不然銀行就讓她上信用的“黑名單”了。劉鈺的父母擔心拖下去對女兒不利,再三和我們商議著要早點兒提起離婚訴訟。

接下來,取證、起訴、開庭、調解……又過了二個多月,雙方都感覺到了“打官司”的磨人和精神疲憊。趙力的態度表面很明確:堅決不同意離婚!審理我們案件的法官是某區法院民庭的一位經驗豐富的老法官,有著熟練的庭審駕馭能力和女法官特有的細膩。在法庭調解時,這位女法官和我一起做劉鈺的思想工作,講解劉鈺父母出資的法律性質以及目前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會議紀要的處理意見,法官還耐心做趙力的思想工作。出於早日使女兒擺脫不幸婚姻的隱晦,劉鈺也為了早日重新開始生活,有些無奈地和男方達成了房產分割的基本協定:

房產歸男方,男方向女方支付補償款50萬元,分三次付清。離婚當天,男方付款15萬元,年底付15萬元,餘款20萬元,第二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女方需在離婚後15天內搬出房子,並配合男方辦理過戶手續。

雖然劉鈺作出了一定讓步才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我仍然擔心協定將來的執行情況。劉鈺也有共同的擔心,“像趙力這樣的人,不可能按時付款給我的,如果他不付,我豈不是房、財二空了麼”!

雖然趙力一再信誓旦旦地表示,他會想盡一切辦法按時付款,但如果再相信這樣一個為多分財產連自己妻子有“婚外情”這樣編寫故事的人,我們就“太傻太天真”了。我再三堅持在協議中加上“如果男方逾期付款,未能在最後付款期限內支付全額款項,房產歸女方所有”的違約條款,但法官顯得很為難。按法官的說法,在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中,不可能出現這樣的違約責任的寫法。如果調解書中不寫入趙力違約付款的責任,對劉鈺的權益保障就會大打折扣。在我的協調下,最後法官同意了我的方案:在離婚調解書中只就雙方離婚的合意進行表述;雙方的房產等財產分割,由雙方另訂協議約定和解決。與此同時,我與對方律師又草擬了一份離婚協定的補充協定,對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在房產分割中,明確“如果男方逾期付款,未能在最後付款期限內支付全額款項,房產歸女方所有”。這份補充協定作為離婚調解書的補充協定,由雙方當庭簽字。

拿到離婚調解書後,就意味著雙方婚姻關係的結束。不出所料,男方並未在離婚當天如約付款15萬。而是變專卦說劉鈺什麼時候搬走,男方就什麼時候付款。15天后,趙力的律師發函給我,聲稱由於女方未按期配合男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違約在先,因此,其它離婚財產補償款,男方會拒絕支付。

2007年年底,男方未按期付款15萬元;

2008年年底,男方未按期付款20萬元。

從趙力第一次逾期付款開始,劉鈺和父母就很著急,找我想辦法催要補償款,特別在趙力明確不再付款後,劉鈺和父母開始反悔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條款,並且,我能感覺得出,他們有“埋怨”我的意味,只是不好意思張口說出而已。其實,從我堅持在離婚協議中加上違約條款的那一刻開始,我就計畫好了“對付”趙力的辦法。2009年初,我代表劉鈺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按補充離婚協議的約定,確認房產歸劉鈺一人所有。

趙力抗辯說,因為劉鈺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先,所以趙力才不支付後面的補償款的。既然女方違約在先,男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並且,趙力已委託律師了出了通知女方拒付補償款的函件,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劉鈺的訴訟請求。

對於趙力一方的理由,我們認為是不能成立的。主要理由是,離婚協議書不是“合同”,不屬《合同法》調整範圍,因此,不存在任何一方存在“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對於符合先履行抗辯權條件的“合同”一方當事人而基於“合同”享有的權利。離婚協定不是“合同”,即使存在協議先後履行的事項,但除非協議明確約定,不存在哪一方有“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本案中,即使存在劉鈺不配合趙力辦理過戶手續的“事實”,也不應成為趙力後“違約”、拒絕支付補償款的理由,不能以劉鈺先“約違”作為趙力拒絕履行的抗辯條件。即使劉鈺存在違約行為,趙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權益,而不是擅自違約支付補償款。

根據離婚補充協定的規定,如果趙力不及時、不完全履行支付50萬元補償款的法律後果,是房產歸劉鈺所有;而離婚協議並未明確約定,如果劉鈺不及時配合趙力辦理過戶手續,趙力就有權利拒絕履行其它義務,並且趙力也沒有按離婚補充協議的約定支付一分錢給劉鈺。

最終,此案經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趙力違反協議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房產判歸劉鈺所有,貸款由劉鈺繼續償還。

評析

本案中,劉鈺由於不堪忍受趙力的家庭暴力,無奈提出離婚。而又由於傷勢後果達不到輕傷以及沒有報警、不能直接證實傷勢是趙力加害而來等證據方面的原因,不能在離婚案件中,證實趙力實施的行為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而趙力又堅決表面不同意離婚,以達到迫使劉鈺讓步的目的。無奈之下,想早日離婚的劉鈺,最終按受了“不平等條約”,同意房產離婚後歸趙力,自己分二年拿50萬的補償。

但即使是這樣一份讓劉鈺感到對自己很不“公平”的協議,趙力也是再三“挑刺兒”,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首先是以“劉鈺沒有搬走”為由拒絕支付應該在離婚當天支付的15萬;又以“劉鈺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為由,以“律師函”的形式,通知劉鈺他不再支付其它任何款項。

然而,劉鈺的律師卻一再的“縱容”,沒有大張旗鼓地要求趙力履約,或是訴至法院要求趙力履行義務。一般說來,“一時縱敵,百日之患”。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放縱趙力違約不僅無害,而且有益。在離婚補充協議履行、趙力開始違約的初步階段,劉鈺不急於去控告追責,而是放縱趙力繼續違約,麻痹趙力的警惕性,以為劉鈺會擔心自己繼續放風說她有“婚外情”而毫無辦法。但事實上,物極必反,“將欲奪之,必固予之”。欲擒故縱,“縱”是手段,“擒”才是目的,手段是為目的服務的。本案中,劉鈺“縱”不是放虎歸山、養虎為患,而是有目的的放鬆一步,網開一面,讓趙力自覺“乘勝追擊”,縱容他繼續違約,以達到離婚補充協議約定的最嚴厲的懲罰責任:“房產歸女方所有”。

在本案中,由於劉鈺急於離婚,而又苦於沒有法定判離的理由。在趙力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劉鈺第一次起訴離婚基本達不到目的。為早日離婚,劉鈺在財產分割上做了讓步。但趙力卻貪心張欲,毫無識趣,企圖以《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尋機賴帳、魚目混珠,最終還是功虧一潰,自討苦果!

並且賣東西給人家,人家喝不好,東西就銷不好,這也是為什麼趙力總是醉酒的原因。現在醫藥行業競爭激烈,公司藥品不好銷,趙力的經濟實力並不強。二人結婚前,按照一般“老上海”的想法,男方買房,女方陪傢俱家電,但趙力拮据的經濟水準基本不可能實現這樣的慣例。於是劉鈺父母出資了15萬,劉鈺拿出了10萬元的積蓄,趙力也湊了15萬,在虹口區東寶興路附近買了一套小高層的二房,首付40萬,貸款50萬,產權登記在雙方的名下。由於劉鈺是上海戶口,工作也相對穩定,因此,主貸人寫了劉鈺的名子,趙力只是作為共同抵押權人負責連帶還款。

從第一個月開始還貸到雙方面臨分手,趙力基本上就沒有出過一分錢交給劉鈺還貸,趙力一個月的收入還不夠他的花銷。而每當劉鈺責備時,趙力總是藉口沒有資金、或年終分紅用於歸還當初買房的借款為由搪塞,劉鈺也是無奈。而劉鈺在一家小學任教,工資加獎金每個月大體在7、8千元左右,除去每個月3千多的還貸,小女生總要買化妝品和購物,也是基本沒有節餘,如果不是面臨離婚,可能日子還是要這樣過。

依我的直覺,趙力也有自己的打算。房子買了二年多也升值了,從當初的90萬,已經升值到了150萬左右,這二年是上海房市上漲最快的一段時間,而他們買的這個樓盤號稱是2007年上海上漲最快的四個樓盤之一。當初買的時候每平方米九千元左右,現在二期、三期已經漲到接近2萬元了。就算是他們一期的房子,附近仲介掛牌也要1萬5、6千元。按110平方平的房子建築面積計算,現在也要值160萬左右了。離婚後,財產一般平均分割,這樣的道理,大家都懂。問題是,不論是趙力、還是劉鈺,都沒有實力一下子付出幾十萬給對方。顯然,離婚房產如何現實地分割,是擺在雙方心裡心照不宣的難題。

雖然我試圖和劉鈺及她的父母一起探討過拿房給趙力折價款的方案,但卻終沒有能實現。房子現價按160萬計算,貸款本金基本上還是50萬左右,房子淨值110萬。如果劉鈺拿房,要給趙力55萬。方案一出,劉鈺的父母就極力反對。他們認為,他們在購房時一共出了25萬,趙力才出了15萬,現在反而要給趙力55萬,憑什麼!更何況當初父母出資15萬,如果考慮房子增值,這15萬也要增值,也要變成30萬。如果房子一定要分,除去銀行貸款的50萬,也要扣除他們出資的15萬,這算是分割的底線吧!劉鈺父母的態度很激動也很堅定,當初趙力出資15萬,就算房子升值翻了一倍,最多也就給他30萬。這也是“賠了姑娘又搭財”的地步了。說話間,二老眼淚下來了,我也就不再好勸了,老人有老人的委屈和不易。

而劉鈺呢,就像一個做錯了事的孩子,看父母整天為她愁眉苦臉、飯茶不思、唉聲歎氣,她也很鬱悶,恨自己當初“瞎”了杏眼,也恨趙力沒有人性。最讓劉鈺可氣的是,劉力居然給朋友說,劉鈺提出離婚,是因為她有了“外遇”,看不上了自己,“傍”上了一個“大款”,真是倒打一耙、顛倒黑白,把感情不和的責任往自己身上推、把髒水往自己身上潑,真讓人無法忍受!

經過一個多月的談判,趙力雖然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的條件還是不能和劉鈺協商一致,而劉鈺還要每月按時還貸,不然銀行就讓她上信用的“黑名單”了。劉鈺的父母擔心拖下去對女兒不利,再三和我們商議著要早點兒提起離婚訴訟。

接下來,取證、起訴、開庭、調解……又過了二個多月,雙方都感覺到了“打官司”的磨人和精神疲憊。趙力的態度表面很明確:堅決不同意離婚!審理我們案件的法官是某區法院民庭的一位經驗豐富的老法官,有著熟練的庭審駕馭能力和女法官特有的細膩。在法庭調解時,這位女法官和我一起做劉鈺的思想工作,講解劉鈺父母出資的法律性質以及目前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會議紀要的處理意見,法官還耐心做趙力的思想工作。出於早日使女兒擺脫不幸婚姻的隱晦,劉鈺也為了早日重新開始生活,有些無奈地和男方達成了房產分割的基本協定:

房產歸男方,男方向女方支付補償款50萬元,分三次付清。離婚當天,男方付款15萬元,年底付15萬元,餘款20萬元,第二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女方需在離婚後15天內搬出房子,並配合男方辦理過戶手續。

雖然劉鈺作出了一定讓步才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我仍然擔心協定將來的執行情況。劉鈺也有共同的擔心,“像趙力這樣的人,不可能按時付款給我的,如果他不付,我豈不是房、財二空了麼”!

雖然趙力一再信誓旦旦地表示,他會想盡一切辦法按時付款,但如果再相信這樣一個為多分財產連自己妻子有“婚外情”這樣編寫故事的人,我們就“太傻太天真”了。我再三堅持在協議中加上“如果男方逾期付款,未能在最後付款期限內支付全額款項,房產歸女方所有”的違約條款,但法官顯得很為難。按法官的說法,在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中,不可能出現這樣的違約責任的寫法。如果調解書中不寫入趙力違約付款的責任,對劉鈺的權益保障就會大打折扣。在我的協調下,最後法官同意了我的方案:在離婚調解書中只就雙方離婚的合意進行表述;雙方的房產等財產分割,由雙方另訂協議約定和解決。與此同時,我與對方律師又草擬了一份離婚協定的補充協定,對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在房產分割中,明確“如果男方逾期付款,未能在最後付款期限內支付全額款項,房產歸女方所有”。這份補充協定作為離婚調解書的補充協定,由雙方當庭簽字。

拿到離婚調解書後,就意味著雙方婚姻關係的結束。不出所料,男方並未在離婚當天如約付款15萬。而是變專卦說劉鈺什麼時候搬走,男方就什麼時候付款。15天后,趙力的律師發函給我,聲稱由於女方未按期配合男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違約在先,因此,其它離婚財產補償款,男方會拒絕支付。

2007年年底,男方未按期付款15萬元;

2008年年底,男方未按期付款20萬元。

從趙力第一次逾期付款開始,劉鈺和父母就很著急,找我想辦法催要補償款,特別在趙力明確不再付款後,劉鈺和父母開始反悔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條款,並且,我能感覺得出,他們有“埋怨”我的意味,只是不好意思張口說出而已。其實,從我堅持在離婚協議中加上違約條款的那一刻開始,我就計畫好了“對付”趙力的辦法。2009年初,我代表劉鈺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按補充離婚協議的約定,確認房產歸劉鈺一人所有。

趙力抗辯說,因為劉鈺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先,所以趙力才不支付後面的補償款的。既然女方違約在先,男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並且,趙力已委託律師了出了通知女方拒付補償款的函件,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劉鈺的訴訟請求。

對於趙力一方的理由,我們認為是不能成立的。主要理由是,離婚協議書不是“合同”,不屬《合同法》調整範圍,因此,不存在任何一方存在“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對於符合先履行抗辯權條件的“合同”一方當事人而基於“合同”享有的權利。離婚協定不是“合同”,即使存在協議先後履行的事項,但除非協議明確約定,不存在哪一方有“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本案中,即使存在劉鈺不配合趙力辦理過戶手續的“事實”,也不應成為趙力後“違約”、拒絕支付補償款的理由,不能以劉鈺先“約違”作為趙力拒絕履行的抗辯條件。即使劉鈺存在違約行為,趙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護權益,而不是擅自違約支付補償款。

根據離婚補充協定的規定,如果趙力不及時、不完全履行支付50萬元補償款的法律後果,是房產歸劉鈺所有;而離婚協議並未明確約定,如果劉鈺不及時配合趙力辦理過戶手續,趙力就有權利拒絕履行其它義務,並且趙力也沒有按離婚補充協議的約定支付一分錢給劉鈺。

最終,此案經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趙力違反協議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房產判歸劉鈺所有,貸款由劉鈺繼續償還。

評析

本案中,劉鈺由於不堪忍受趙力的家庭暴力,無奈提出離婚。而又由於傷勢後果達不到輕傷以及沒有報警、不能直接證實傷勢是趙力加害而來等證據方面的原因,不能在離婚案件中,證實趙力實施的行為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而趙力又堅決表面不同意離婚,以達到迫使劉鈺讓步的目的。無奈之下,想早日離婚的劉鈺,最終按受了“不平等條約”,同意房產離婚後歸趙力,自己分二年拿50萬的補償。

但即使是這樣一份讓劉鈺感到對自己很不“公平”的協議,趙力也是再三“挑刺兒”,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首先是以“劉鈺沒有搬走”為由拒絕支付應該在離婚當天支付的15萬;又以“劉鈺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為由,以“律師函”的形式,通知劉鈺他不再支付其它任何款項。

然而,劉鈺的律師卻一再的“縱容”,沒有大張旗鼓地要求趙力履約,或是訴至法院要求趙力履行義務。一般說來,“一時縱敵,百日之患”。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放縱趙力違約不僅無害,而且有益。在離婚補充協議履行、趙力開始違約的初步階段,劉鈺不急於去控告追責,而是放縱趙力繼續違約,麻痹趙力的警惕性,以為劉鈺會擔心自己繼續放風說她有“婚外情”而毫無辦法。但事實上,物極必反,“將欲奪之,必固予之”。欲擒故縱,“縱”是手段,“擒”才是目的,手段是為目的服務的。本案中,劉鈺“縱”不是放虎歸山、養虎為患,而是有目的的放鬆一步,網開一面,讓趙力自覺“乘勝追擊”,縱容他繼續違約,以達到離婚補充協議約定的最嚴厲的懲罰責任:“房產歸女方所有”。

在本案中,由於劉鈺急於離婚,而又苦於沒有法定判離的理由。在趙力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劉鈺第一次起訴離婚基本達不到目的。為早日離婚,劉鈺在財產分割上做了讓步。但趙力卻貪心張欲,毫無識趣,企圖以《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尋機賴帳、魚目混珠,最終還是功虧一潰,自討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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