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話題:醫療險能雙重賠償嗎?

陸凡是某公司業務員, 因為經常在外面跑, 所以給自己買了很多保險。 有一天, 陸凡正在去見客戶的路上, 結果不慎被林羽駕駛的跑車撞倒。 林羽是富二代, 剛買了輛跑車, 還沒上保險。 撞傷陸凡之後, 林羽第一時間將他送到最近的醫院並且墊付了全額醫療費用。 傷癒之後, 陸凡想起自己曾經買過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因此拿著發票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在調查過後, 以陸凡的醫療費已經由林羽賠付為由, 拒絕了陸凡的理賠申請。 對此,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醫療費用是損失補償原則, 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陸凡於是向法院起訴, 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請問陸凡最終能否獲得理賠?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 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價的, 不能以金錢來衡量。 所以, 人身保險不適用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 即使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償, 也不妨礙其依法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當第三者給被保險人造成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 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進行損害賠償。

《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一)人身保險業務,

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因此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應該是屬於人身保險的範疇。 作為人身保險的一種,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保險合同取得賠償是一種合同法律關係, 是約定之債;被保險人因侵害人的過錯獲取的賠償是一種侵權法律關係, 是法定之債, 兩者之間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彼此並不衝突。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公司往往提供的是格式合同。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獲得理賠後仍可能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 從而獲得額外的不當利益, 違反公平原則, 引發道德風險, 那麼應該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 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

什麼範圍內免除自己的責任, 並且對自己盡到此說明義務有舉證責任。 這個在之前的《保險法》第十七條中有明確規定。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