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凡是某公司業務員, 因為經常在外面跑, 所以給自己買了很多保險。 有一天, 陸凡正在去見客戶的路上, 結果不慎被林羽駕駛的跑車撞倒。 林羽是富二代, 剛買了輛跑車, 還沒上保險。 撞傷陸凡之後, 林羽第一時間將他送到最近的醫院並且墊付了全額醫療費用。 傷癒之後, 陸凡想起自己曾經買過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因此拿著發票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在調查過後, 以陸凡的醫療費已經由林羽賠付為由, 拒絕了陸凡的理賠申請。 對此,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醫療費用是損失補償原則, 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陸凡於是向法院起訴, 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請問陸凡最終能否獲得理賠?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 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價的, 不能以金錢來衡量。 所以, 人身保險不適用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 即使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償, 也不妨礙其依法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當第三者給被保險人造成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 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進行損害賠償。
《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一)人身保險業務,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公司往往提供的是格式合同。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獲得理賠後仍可能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 從而獲得額外的不當利益, 違反公平原則, 引發道德風險, 那麼應該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 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