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 浙江省金融辦發佈《浙江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文中簡稱“備案細則”)。 同時發佈的還有《浙江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文中簡稱:“管理辦法”)。
亮點一:寧波受到格外關照 將另行出臺相關政策
記者注意到, 在兩份徵求意見稿中, 都對寧波做出了特別規定。 如在備案登記方面, 明確表示:“本實施細則所稱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是指在浙江省(寧波市除外)內依法設立, 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仲介公司。 ”管理實施辦法第六章第29條也明確提出:“寧波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暫行辦法》, 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寧波市實施辦法,
據業內人士推測, 寧波能夠獲得格外關照, 或許與其特殊地位有關。 201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寧波在全國率先探索建設普惠金融綜合示範區。 2016年, 寧波正式正式開始在全國率先推進普惠金融綜合示範區試點。 相信不久之後, 寧波也會有相關的政策出臺, 甚至會有特別的規定。
亮點二:明確分工 職能清晰
對於網貸監管工作, 最大的難題是, 誰來監管, 怎麼監管的問題。 此前業內也對此進行爭論。 而浙江省更是直接對各監管部門作出明確規定。 劃分職責, 明確分工, 將更有利於各部門的協調監管。
《管理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省金融辦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機構監管。
麻袋理財研究院研究總監路南認為, 《浙江網貸實施辦法》監管部門分工與《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保持了高度一致, 清晰、明確規定了省金融辦、浙江省銀監局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等各個監管機構的責任,
亮點三:支持實力企業設立網貸平臺
《管理辦法》第7條:支援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鼓勵實繳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分析稱, 網貸平臺實現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點對點借貸, 作為傳統金融機構的有效補充, 在服務實體經濟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網貸之家的資料顯示,
亮點四:鼓勵網貸機構與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
網貸平臺與保險公司合作歷來已久, 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 但早起期的合作多是出於增信的目的, 隨著引入保險保障的平臺數量出現大幅度的增加, 問題也逐漸凸顯。 正因為如此, 到了2016年初, 保監會開始加強對互聯網平臺保險業務的監管, 規定“互聯網平臺不得採取擴大保險責任等方式開展誤導性宣傳”。 而浙江出臺的監管辦法中明確“鼓勵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加強與保險公司的業務合作, 為借貸雙方提供符合保險行業監管規定的信用保證保險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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