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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就P2P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寧波將另行規定

12月18日, 浙江省金融辦發佈《浙江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文中簡稱“備案細則”)。 同時發佈的還有《浙江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文中簡稱:“管理辦法”)。

在此之前, 廣東、上海、北京、廈門也都出臺了各地的網貸備案辦法。 記者在閱讀上述徵求意見稿後, 發現相比其他地方, 浙江更具有亮點。

亮點一:寧波受到格外關照 將另行出臺相關政策

記者注意到, 在兩份徵求意見稿中, 都對寧波做出了特別規定。 如在備案登記方面, 明確表示:“本實施細則所稱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是指在浙江省(寧波市除外)內依法設立, 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仲介公司。 ”管理實施辦法第六章第29條也明確提出:“寧波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暫行辦法》, 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寧波市實施辦法,

並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

據業內人士推測, 寧波能夠獲得格外關照, 或許與其特殊地位有關。 201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寧波在全國率先探索建設普惠金融綜合示範區。 2016年, 寧波正式正式開始在全國率先推進普惠金融綜合示範區試點。 相信不久之後, 寧波也會有相關的政策出臺, 甚至會有特別的規定。

亮點二:明確分工 職能清晰

對於網貸監管工作, 最大的難題是, 誰來監管, 怎麼監管的問題。 此前業內也對此進行爭論。 而浙江省更是直接對各監管部門作出明確規定。 劃分職責, 明確分工, 將更有利於各部門的協調監管。

《管理辦法》第4條明確規定:省金融辦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機構監管。

浙江銀監局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行為監管。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 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 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 省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對金融資訊服務、互聯網資訊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麻袋理財研究院研究總監路南認為, 《浙江網貸實施辦法》監管部門分工與《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保持了高度一致, 清晰、明確規定了省金融辦、浙江省銀監局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等各個監管機構的責任,

避免了將來部分網貸平臺出問題時, 相互推脫責任, 可以較好的督促監管機構履行各自職責。 此外, 多部門聯合監管, 可以有效防止詐騙團夥利用網貸監管不明確的漏洞作案, 類似於e租寶等惡性事件將有效得到遏制。

亮點三:支持實力企業設立網貸平臺

《管理辦法》第7條:支援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鼓勵實繳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分析稱, 網貸平臺實現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點對點借貸, 作為傳統金融機構的有效補充, 在服務實體經濟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網貸之家的資料顯示,

網貸平臺至今涉及小微企業的貸款超過了2萬億元。 相信, 在政策的支持下, 後續會有更多的實力公司進入到網貸行業。

亮點四:鼓勵網貸機構與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

網貸平臺與保險公司合作歷來已久, 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 但早起期的合作多是出於增信的目的, 隨著引入保險保障的平臺數量出現大幅度的增加, 問題也逐漸凸顯。 正因為如此, 到了2016年初, 保監會開始加強對互聯網平臺保險業務的監管, 規定“互聯網平臺不得採取擴大保險責任等方式開展誤導性宣傳”。 而浙江出臺的監管辦法中明確“鼓勵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加強與保險公司的業務合作, 為借貸雙方提供符合保險行業監管規定的信用保證保險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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