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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普法 求彩禮劉備獻荊州 明法理尚香反包辦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故 事 經 典

吳國太佛寺看新郎 劉皇叔洞房續佳偶

玄德教請呂範入。 禮畢坐定, 茶罷, 玄德問曰:“子衡來, 必有所諭?”範曰:“范近聞皇叔失偶, 有一門好親, 故不避嫌, 特來作媒。 未知尊意若何?”玄德曰:“中年喪妻, 大不幸也。 骨肉未寒, 安忍便議親?”範曰:“人若無妻, 如屋無梁, 豈可中道而廢人倫?吾主吳侯有一妹, 美而賢, 堪奉箕帚。 若兩家共結秦、晉之好, 則曹賊不敢正視東南也。 此事家國兩便, 請皇叔勿疑。 但我國太吳夫人甚愛幼女, 不肯遠嫁, 必求皇叔到東吳就婚。 ”玄德曰:“此事吳侯知否?”範曰:“不先稟吳侯, 如何敢造次來說!”玄德曰:“吾年已半百, 鬢髮斑白;吳侯之妹, 正當妙齡:恐非配偶。 ”範曰:“吳侯之妹, 身雖女子, 志勝男兒。 常言:若非天下英雄, 吾不事之。 今皇叔名聞四海,

正所謂淑女配君子, 豈以年齒上下相嫌乎!”玄德曰:“公且少留, 來日回報。 ”是日設宴相待, 留於館舍。

至晚, 與孔明商議。 孔明曰:“來意亮已知道了。 適間卜易, 得一大吉大利之兆。 主公便可應允。 先教孫乾和呂范回見吳侯, 面許已定, 擇日便去就親。 ”玄德曰:“周瑜定計欲害劉備, 豈可以身輕入危險之地?”孔明大笑曰:“周瑜雖能用計, 豈能出諸葛亮之料乎!略用小謀, 使周瑜半籌不展;吳侯之妹, 又屬主公;荊州萬無一失。 ”玄德懷疑未決。

圖片來自法研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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