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有一句話叫肉包子打狗, 意思就是扔出去了就沒有了。
如果你借錢給這幾種人, 借出去肯定要不回來了。
問:龐律師你好, 我一次在賭場上看人賭博, 有一個好朋友輸了, 他想翻本, 就向我借了一萬元, 說好了第二天就還我, 如果不還, 每天給我一百元的利息。 我借給他了, 第二天給他要錢, 他總推著不給我。 我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要錢嗎?他給我打了借條, 也寫明一天給一百元利息的。
答:你打官司, 法院也不會支持你, 你的錢要不回來了。 因為你明知他賭博, 還借錢給他, 法律不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根據該條規定, 以下的錢要不回來。
1、賭債:比如別人輸你一萬元, 你不能去要, 要了法院不保護。
2、明知道別人賭博, 你還借給他錢去賭博, 不保護。
3、明知道對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等借錢給他。
4、明知道對方從事包括買賣婦女兒童、買賣槍支、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 你還借錢給他。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 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 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