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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又喝死一個,家屬把聚餐的10個人全告了!

年關到了

各種聚會多了

感情深, 一口悶

但是, 推杯換盞這種事

可千萬不要勉強他人哦

因為搞不好

會攤上大事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縣男子吳某應朋友邀約參加聚餐,

喝醉了酒被朋友獨自留在車中, 幾小時後竟不幸身亡。 意外發生後, 吳某家屬將當天聚餐的10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索賠30萬餘元。

事件還原

吳某和張某是相交多年的朋友。 2016年11月12日下午2點, 張某的一位朋友在仙居縣城的一家KTV舉辦生日聚會, 張某叫上了吳某一同參加。 期間氣氛很好, 吳某喝了幾杯啤酒。 聚會結束後, 一行人還不盡興, 又開車前往橫溪鎮的一家酒店吃晚飯。 途中, 張某路過家中拿上了珍藏的一瓶瑪咖酒。 晚餐期間, 吳某又喝下不少酒。

離開酒店時, 吳某有些醉醺醺, 走到停車場附近突然摔倒在地。 張某見狀將吳某移到車後座, 卻繼續和其他人前往另一家KTV續攤, 把吳某單獨留在了車上。

直到第二天淩晨兩三點, 張某從KTV出來, 才發現一直在後座醉酒昏睡的吳某已經沒有了呼吸。 張某這才慌了, 立即將吳某送往醫院, 可惜為時已晚, 醫生診斷吳某已經死亡。

事後, 吳某的家屬認為, 在同一日多次聚餐飲酒過程中, 共同飲酒人明知吳某醉酒, 卻沒有讓吳某得到最好的休息, 沒有將吳某及時送至醫院護理醒酒, 使其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而死亡, 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於是, 吳某家屬將當天聚餐的參與者都告上了法庭, 索賠各項經濟損失的50%, 即30萬餘元。

法院判決:

仙居法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 認為張某作為飲酒邀請者, 明知吳某酒後摔倒處於昏睡狀態, 而沒有將吳某安全送回家或送往醫院治療,

其行為違反了對自己所邀請的朋友的必要幫助和關照義務, 應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酌情由張某承擔10%, 賠償吳某家屬6萬余元。 其他同飲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承辦法官解釋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沒有

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飲酒的規定

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飲

共同參與飲酒的朋友

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如果有下列4種勸酒行為

還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強迫性喝酒

有種朋友就是:沒有什麼不是喝酒不能解決的

經常說:不喝不夠朋友這些話

讓對方喝酒或對方已喝醉

意識不清or沒有自製力情況下仍勸喝酒!!

2.熟知對方不可喝酒仍勸喝

熟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可碰酒, 仍勸其喝酒以致誘發疾病。

3.沒把已醉者安全護送

喝酒者已失去或將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情況下,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如果未將醉酒人送回而發生類似“酒後跌傷”等情況, 同飲人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對此, 應結合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來加以判定。 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 此時同飲人負有一定的監護照顧義務。 如果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 此時若出現意外,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同飲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酒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以致於發生損害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

同樣,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同飲人應及時予以勸阻醉酒人進行游泳或其它危險、劇烈的運動。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以致出現意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親友相聚難免飲酒

但飲酒勸酒喝酒要講酒風講酒德

酒桌把他人灌醉致人死亡者

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同飲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酒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以致於發生損害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

同樣,在明知一方喝多、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同飲人應及時予以勸阻醉酒人進行游泳或其它危險、劇烈的運動。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以致出現意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親友相聚難免飲酒

但飲酒勸酒喝酒要講酒風講酒德

酒桌把他人灌醉致人死亡者

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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