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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中年程式師被裁墜亡!公司的勸退,違法嗎?

近日, 42歲男子歐某新從深圳南山區高新南四道一大樓墜亡。 死者妻子在網上發帖求助, 稱歐某新已在中興工作了6年, 並稱死者之前曾被領導約談勸退。

一時間再次引發輿論對“中年失業”的關注, “勸退”成為網路熱點。 那麼, 什麼情況下, 公司可以“勸退”員工?不接受“勸退”該怎麼辦?一起來瞭解下~

什麼情況下, 公司可以“勸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 公司也不能隨隨便便“勸退”。 對於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法律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當然, 企業如果遭遇重大損失要破產了, 那又是另外的情況, 在此先不做贅述。

員工遭遇被“勸退”, 該怎麼辦呢?

01

協商解決, 同意“勸退”

遭遇公司“勸退”, 我們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跟公司談談條件, 大家協商解決。 這個時候, 我們就講感情, 談貢獻, 和和氣氣談談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見上文)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經濟補償作出了明確說明: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補償方面還有一個重點是:如果單位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 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 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總計N+1

也就是說, 作為員工, 我拿到N倍月薪的經濟補償金之後, 還可以要求單位多給一個月工資, 就立馬走人;也可以選擇請單位給一個月緩衝時間, 好好交接工作, 同時為自己下一步做好準備。

02

不接受被“勸退”

作為員工, 工作勤勤懇懇, 沒有犯錯, 莫名就要被勸退, 我就不走!就不走!就不走!可不可以?當然可以。

如果公司因你拒絕“勸退”無故強行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就屬於違法行為, 就可以不走!或者多要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嗯, 這個賠償金, 可不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關於“二倍賠償金”的規定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就是我們俗稱的2N啦, 想想看, 好多錢!

03

協商不成怎麼辦?

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 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依法辦事, 總不會錯。

哪些情況下公司不能“勸退”員工?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況下公司不能“勸退”員工?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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