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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補取消”傳聞破除?溫州市2018年補貼標準按國標50%執行

電車匯消息:時至2017年年末, 2018年補貼方向成為業內最為關注的熱點。 就在日前據知情人士消息, 中國將於2018年停止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

以阻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 並控制國家經費支出。 北京等區域將成為第一批退出地方補貼的城市。

不過, 北京市新能源汽車促進推廣中心主任牛近明稱, 尚不瞭解這一資訊。

就在昨日, 溫州市率先確定了2018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方案, 儘管補貼標準有所變動, 但大方向依然是按照國補50%標準執行。 在國補標準尚未落地之際, 溫州補貼方案推出是否意味著“地補取消傳聞”破滅?目前還難以確定, 不過足以印證補貼政策的大體走勢。

2018年伊始,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2017年修訂)》即將執行, 其中普通指標由9萬個減少至4萬個, 新能源指標保持6萬不變。 指標的極具降幅足以促使北京地區形成新能源補貼取消,

而新能源市場熱度不減的趨勢。 至於其他地區, 新能源補貼依然是市場推動的強大驅動力所在, 也正如乘聯會秘書長崔東樹所說, 應該進一步理順我國新能源汽車相關管理體制, 做好政策的有效銜接。

政策原文如下:

關於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事項的通知

市各有關單位、各區人民政府、產業集聚區管委會: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精神,

經研究, 決定對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予以地方補助,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範圍

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的實施區域為溫州市區, 包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昆街道、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補助產品為:(1)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區購置並上牌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車;(2)2016年1月1日以來市區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換電設施(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 基建部分除外)。

二、補助物件和標準

(一)補助物件。 補助對象為市區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和公用充換電設施的建設主體。

補助物件除應符合財建〔2015〕134號、財建〔2016〕958號文件的有關要求外, 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個人消費者。 個人消費者應是市區戶籍人員、持有效的市區申領的《浙江省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市區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市區戶籍人員、持有效的《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市區戶籍人員、駐溫部隊(含武裝員警部隊)現役軍人以及持有兩年以上市區房屋產權證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2.單位消費者。 單位消費者應是在市區註冊登記的各類法人組織, 包括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申請補助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

3.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主體。

在市區投資建設公用充換電設施的建設單位(財政撥款單位除外)。

(二)補助標準及要求

2.享受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的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銷售價格須與市場公允價相符)的50%, 如補助總額高於車輛銷售價格50%的, 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中央財政補助後計算地方財政補助金額。

4.享受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 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 不得過戶。 單位消費者購置的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補助, 須在本市運行, 不得異地駐點營運。

5.充換電設施按照實際投資額(以專案審計報告為准)的30%給予補助, 每個快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0元, 每個慢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元。

(三)資金來源。 地方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統籌安排, 按現行體制由市、區兩級分別承擔,資金撥付管道由市財政局統一安排,由市發改委按程式發放,各區承擔的資金年終結算上解市財政。

三、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發放

(一)申報主體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和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是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報的責任主體。

非在市區註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市區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須在市區工商註冊登記或委託一家在市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再按程式申請已墊付的地方補助資金。

(二)登記備案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實行登記備案制。市區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應到溫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登記備案,並提交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畫(填報附件4-5)。不履行登記備案程式的企業將不予補助。

(三)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

1.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4.銷售車輛已取得中央財政補助的相關材料;

5.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訊消費者知曉確認書。

(四)充換電設施補助申請

補助資金每季度申報一次。由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填寫《溫州市區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補助資金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影本裝訂成冊,於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市發改委提出補助申請。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專案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案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3.專案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4.證明充換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範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

5.證明充換電設施具有公用屬性、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的有關資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五)審核發放

申請單位所報材料審核通過後,市發改委將審核結果及擬補助金額等資訊在市發改委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並將公示無異議的補助意見函告市財政局並抄送各區,由市發改委按程式發放補助資金。

四、監督管理

(一)明確責任分工。溫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負責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工作。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地方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發放及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地方補助資金籌集工作;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溫州電力局負責各自職能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二)規範資金使用。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取消補助資金申領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

(三)加強監督管理

1.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要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助,不得將財政補助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財政補助,不得因財政補助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銷售單位要明碼標價,在顯著位置告知消費者車輛的原價及享受的財政補助金額,對虛構原價、故意隱瞞價格補助資訊的,按照價格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上市區牌照並已領取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不得在市外駐點營運,一經查實,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取消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補助申請資格,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征信系統。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實施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推廣應用規模、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我市將適時對有關政策進行調整。各縣(市)可參照本檔執行。

附件:

1.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地方補助資金申請流程圖

3.溫州市區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補助資金申請表

4.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及產品資訊登記表

5.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車輛參數登記表

6.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訊消費者知曉確認書

溫發改產〔2017〕330號附件

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溫州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文章摘自 電車匯 20171220 發自北京

按現行體制由市、區兩級分別承擔,資金撥付管道由市財政局統一安排,由市發改委按程式發放,各區承擔的資金年終結算上解市財政。

三、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發放

(一)申報主體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和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是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報的責任主體。

非在市區註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市區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須在市區工商註冊登記或委託一家在市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再按程式申請已墊付的地方補助資金。

(二)登記備案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實行登記備案制。市區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應到溫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登記備案,並提交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畫(填報附件4-5)。不履行登記備案程式的企業將不予補助。

(三)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

1.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車車型的檢驗報告;

4.銷售車輛已取得中央財政補助的相關材料;

5.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訊消費者知曉確認書。

(四)充換電設施補助申請

補助資金每季度申報一次。由符合條件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填寫《溫州市區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補助資金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影本裝訂成冊,於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市發改委提出補助申請。申請單位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專案投資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案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投資清單;

3.專案驗收相關證明材料;

4.證明充換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範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等資料;

5.證明充換電設施具有公用屬性、符合國家和地方管理要求的有關資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五)審核發放

申請單位所報材料審核通過後,市發改委將審核結果及擬補助金額等資訊在市發改委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並將公示無異議的補助意見函告市財政局並抄送各區,由市發改委按程式發放補助資金。

四、監督管理

(一)明確責任分工。溫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負責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工作。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地方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發放及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地方補助資金籌集工作;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溫州電力局負責各自職能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二)規範資金使用。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取消補助資金申領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

(三)加強監督管理

1.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要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助,不得將財政補助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惠等為由拒不兌付財政補助,不得因財政補助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銷售單位要明碼標價,在顯著位置告知消費者車輛的原價及享受的財政補助金額,對虛構原價、故意隱瞞價格補助資訊的,按照價格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上市區牌照並已領取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不得在市外駐點營運,一經查實,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取消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補助申請資格,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征信系統。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實施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推廣應用規模、成本等因素發生變化,我市將適時對有關政策進行調整。各縣(市)可參照本檔執行。

附件:

1.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地方補助資金申請流程圖

3.溫州市區充換電設施項目地方補助資金申請表

4.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及產品資訊登記表

5.溫州市區新能源汽車車輛參數登記表

6.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訊消費者知曉確認書

溫發改產〔2017〕330號附件

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溫州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文章摘自 電車匯 20171220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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