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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 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 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 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 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 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 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服從管理, 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 提高安全生產技能, 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 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 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

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 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 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內容來源|海南省檢察院法律綜合資訊資源系統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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