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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再調工傷保險待遇,每人月增133元至235元不等

在新疆自2004年以來進行第13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可享受更高的工傷保險待遇了。

12月19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瞭解到,此次調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範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此次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為:1級至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35元、198元、186元、180元,在企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按照護理依賴程度,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42元。

不過,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於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後,再按此次標準調整待遇。

此外,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未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在此次調整範圍之內,按原管道解決。

據介紹,此次待遇標準提高後,涉及的差額將予以補足。 據悉,這是自治區自2004年以來第十三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編輯 / Zeng zeng

亞心網記者 / 馬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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