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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癩蛤蟆被刑拘的法律依據

近日, 浙江一農民抓114只癩蛤蟆被警方刑拘的新聞引起熱議。 事情的起因是, 淳安農民陳某想抓些野味, 弄幾頓豐盛的宴席犒勞自己和親朋。 2月14日, 陳某在村頭小水庫裡“奮戰”數小時, 抓了100多隻癩蛤蟆。 2月18日, 陳某和好友在小溪邊對癩蛤蟆進行宰殺時, 遭到了群眾舉報, 淳安森林員警找上門來, 以陳某涉嫌非法狩獵罪將其抓獲歸案, 陳某沒想到, 區區這100多隻癩蛤蟆, 讓他“攤上了大事”。

吃瓜群眾很“蒙圈”:

“小時候逮個螞蚱、抓個青蛙, 鬥個蛐蛐兒, 這不都常有的事兒嗎, 怎麼現在‘逮個癩蛤蟆都違法’?”

“莫名其妙,

捉青蛙、打麻雀都是見怪不怪的事兒, 難道還涉嫌違法犯罪了?”

為什麼逮個癩蛤蟆也違法?

經過小編查閱資料得知, 原來陳某所逮的癩蛤蟆屬於三有“動物”, 所謂“三有”, 即是有益, 有重要經濟價值, 有科學研究價值。 現在, 已有1700多種“三有動物”進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雖然“三有”保護動物並不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 在我國明確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可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

逮癩蛤蟆違了什麼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 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 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十條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

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就可以立案, 50只以上的, 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為特別重大案件。

除了癩蛤蟆, 這些常見動物也不能逮!

事實上很多公眾非常熟悉的動物都屬於“三有”動物, 比如青蛙麻雀壁虎等, 亂抓了它們也是要付出代價的....

2012年9月, 浙江省嘉興市的3名打工男子用電筒、竹竿等獵捕工具, 非法捕獲野生青蛙203只。 這些青蛙分為黑斑蛙和金線蛙, 均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因此三名男子分別被判處三至四個月拘役。

2013年, 在河南省新密市的一農民張某圍網獵捕野生麻雀,

總數量達300餘隻, 被判以非法狩獵罪, 拘役6個月, 緩刑1年。 麻雀也是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但有很多民眾卻並不知情, 不少人仍然認為麻雀是“四害”之一。

2014年住河南許昌扶溝縣的田某等6人使用自製的捕捉工具, 流竄到鄢陵縣捕捉到1600餘隻壁虎。 9月10日, 因涉嫌非法狩獵犯罪, 田某等人被鄢陵警方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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