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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證明借貸關係發生直接憑證, 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重要憑證。 但是, 有些情況下, 債權人憑藉條討債卻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1、借款用途不合法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是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將借款用於一般違法行為, 法律將不會保護債權人利益, 如果明知對方用於犯罪行為, 債權人還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 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例如, 明知對方借錢賭博而出借, 即使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符合借條的一切形式要件, 如果對方欠債不還, 債權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 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
2、超過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 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 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 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3、借貸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如果債務人基於脅迫、欺詐等情形出具向債權人出具借條,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該債權能否得到償還, 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對借貸關係認可。
5、借條形式的分手費
解除戀愛關係、同居關係、婚姻關係時, 協商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青春損失費、分手費, 通常以借條形式掩蓋真實目的, 但實際中並不存在真實的借貸事實。 一方以借條為憑證要求對方還錢, 如果對方提出證據抗辯不存在借貸事實,
6、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實際支付。 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可能存在借貸合意, 但是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真實發生, 借條無效。
7、高利貸利息超過法律規定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