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以案釋法」銀行多給了1600元,女子拒退稱遵守“離櫃概不負責”!結果真是想不到……

這幾天, 一則“新聞”火了

一女子在銀行取錢時

銀行不小心多給了1600元

銀行向她索要

她卻說, 銀行規定“離櫃概不負責”

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其實, 這是一則2012年的舊聞

事情全過程是這樣的

2012年2月7日, 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去橫河鎮某銀行網點要求取22400元, 哪知銀行櫃員一時失誤, 卻給了她24000元。 還給了她一張 “取款金額22400元”的取款憑證, 要她簽字。 秦小姐拿到錢, 也沒數, 簽完字就走了。

當天下午,

銀行在結帳時, 發現了這一失誤, 馬上聯繫了秦小姐, 要她歸還多給的1600元。 秦小姐並沒有理會, 她認為, 在這件事上, 她自身並沒有過錯, 而且銀行規定儲戶錢 “離櫃概不負責”, 在這件事情上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幾次催討無果, 6月26日, 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 將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 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款1600元。 銀行提供的監控顯示, 當天櫃員確實多給了1600元。

但秦小姐堅稱, “取款憑證上只寫著22400元, 不能就此斷定多給了1600元, 即使確實多給了, 那也是銀行自身的過錯, 應該由銀行承擔, 不能轉移到儲戶頭上”。

早在2012年8月, 法院就作出了判決。

法院審理認定, 秦小姐多拿的1600元, 屬不當得利, 應在3日內返還銀行。

離櫃真的可以概不負責麼?

“其實現在很多銀行已經不提這個聲明了,

但是在一些鄉鎮等地方確實還有這種提示牌。 ”一位元銀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早些時候我們的初衷是提醒客戶當面點清錢款, 只不過可能大家認為聲明顯得有些霸道了。 ”

記者詢問這樣的聲明是否是銀行為了逃避責任做出的單方面規定, 工作人員稱“不方便回答”。 她表示, 在櫃檯實際的工作過程中, 多收了儲戶的錢叫“長款”, 少收了叫“短款”, “長短不可相抵, 就算一天下來出了兩筆問題, 庫裡的錢總數沒問題, 還是得一筆筆清。 ”

據瞭解, 自查出短款情況, 雖然確認當事儲戶耗時較長且有時催收困難, 但因為在業務流程上屬於十分嚴重的差錯, 銀行方面會盡一切可能盡到告知義務。 “確實是我們出現了工作失誤,

承擔責任也是應該的。 但是儲戶也可以體諒一下我們的工作, 人非聖賢, 孰能無過, 一直掐著錢款不還, 我們也很苦惱, 只能通過法律手段。 ”

記者詢問如果出現長款情況, 是否儲戶離櫃就無法維權。 工作人員表示, “只要能夠調取監控或者使用單據證明確實少給了錢, 我們實際操作中肯定會返還的。 如果因此被投訴, 工作人員全年的獎金都會受到影響, 網上說銀行方面拒絕返還錢款, 基本都是誤解和訛傳。 ”

“對銀行來說, 只有賬平或不平的區別, 只要帳目對不上, 無論長款短款, 我們都一樣頭疼。 ”工作人員說。

銀行有權聲明"離櫃概不負責"嗎?

據瞭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所擬定,

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因銀行與客戶之間是一種以提供服務為內容的協定, 其中的關於‘離櫃概不負責’的規定, 屬於銀行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 ”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孫虎表示。

孫虎同時強調,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乃至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而“概不負責”這種“簡單粗暴”的聲明顯然並不符合這一法規。

“有一種類似的聲明在生活中出現得更為普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最終解釋權’原本是一個涵蓋多方面內容的法律概念,然而卻時常被商家用來逃避相應責任。與‘離櫃概不負責’類似,這些聲明都是制定方為了自身利益單方面所公佈的不當條款。”

據瞭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銀行給少了錢如何應對?

如果我碰到了這種事情,應當如何維護我的正當權益?多拿錢不還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負責?這是許多人所關注的話題。

“保留單據,要求調取監控錄影,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李瑞凱說。

“出現銀行少給錢款的情況,儲戶不必著急,可以向銀行方面交涉請求觀看監控,銀行方面應當予以協助。同時如果出現了多獲得錢款的情況,也一定要積極配合銀行工作,及時將超額部分返還。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追責。”

據悉,民法通則第92條清楚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李瑞凱告訴記者:“維權需要以正確的方式,面對銀行的疏漏儲戶也應當保持理智。新聞中的秦女士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絕返還錢款,一時情緒波動以此開玩笑還能夠理解,但造成了銀行的實際損失仍舊拒不歸還,是實實在在的‘不當得利’,就是違法行為了。”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乃至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而“概不負責”這種“簡單粗暴”的聲明顯然並不符合這一法規。

“有一種類似的聲明在生活中出現得更為普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最終解釋權’原本是一個涵蓋多方面內容的法律概念,然而卻時常被商家用來逃避相應責任。與‘離櫃概不負責’類似,這些聲明都是制定方為了自身利益單方面所公佈的不當條款。”

據瞭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銀行給少了錢如何應對?

如果我碰到了這種事情,應當如何維護我的正當權益?多拿錢不還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負責?這是許多人所關注的話題。

“保留單據,要求調取監控錄影,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李瑞凱說。

“出現銀行少給錢款的情況,儲戶不必著急,可以向銀行方面交涉請求觀看監控,銀行方面應當予以協助。同時如果出現了多獲得錢款的情況,也一定要積極配合銀行工作,及時將超額部分返還。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追責。”

據悉,民法通則第92條清楚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李瑞凱告訴記者:“維權需要以正確的方式,面對銀行的疏漏儲戶也應當保持理智。新聞中的秦女士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絕返還錢款,一時情緒波動以此開玩笑還能夠理解,但造成了銀行的實際損失仍舊拒不歸還,是實實在在的‘不當得利’,就是違法行為了。”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