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單位與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主體
補助物件
據介紹, 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的實施區域為溫州市區, 包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靈昆街道、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補助產品為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在市區購置並上牌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車;2016年1月1日以來市區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換電設施(含充換電站、樁及裝置, 基建部分除外)。
補助物件分為個人消費、單位消費和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主體三類。
單位消費者應是在市區註冊登記的各類法人組織, 包括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申請補助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
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主體應是在市區投資建設公用充換電設施的建設單位(財政撥款單位除外)。
微型純電動汽車每輛最高補助1萬元
補助標準
享受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的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銷售價格須與市場公允價相符)的50%, 如補助總額高於車輛銷售價格50%的, 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中央財政補助後計算地方財政補助金額。
享受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 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 不得過戶。 單位消費者購置的新能源汽車申請地方補助, 須在本市運行, 不得異地駐點營運。
充換電設施按照實際投資額(以專案審計報告為准)的30%給予補助, 每個快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0元, 每個慢充樁補助不超過2000元。
申報流程
銷售單位先墊付再向發改委申請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和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是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報的責任主體。
非在市區註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市區銷售新能源汽車的, 須在市區工商註冊登記或委託一家在市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 按照扣減中央和地方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再按程式申請已墊付的地方補助資金。
同時,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實行登記備案制。 市區新能源汽車銷售單位應到溫州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登記備案, 並提交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計畫。 不履行登記備案程式的企業將不予補助。
據悉, 補助資金每季度申報一次, 於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 向市發改委提出補助申請。
記者 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