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 並送至員工處雙方簽字確認, 那麼如果職工不簽字能解除合同嗎?如果解除理由是合法的, 可以通過仲裁判決合同解除, 在這裡, 小編將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個角度, 為您闡述這一問題。
一、對於勞動者, 不簽字的處理方法
如果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 協商不成, 並且拒絕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上簽字, 可以到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對於用人單位, 員工不簽字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 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
第一種方法, 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 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 若本人拒絕簽收, 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 以保留證據(若他不肯作出說明, 則用錄音筆做記錄說明已經通知了)。
第二種方法, 採取郵寄送達方式, 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 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 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
第三種辦法, 採取公告方式送達, 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 即視為送達。
總之, 用人單位應當認識到, 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必須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送達到勞動者處, 只要依法按送達程式操作, 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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