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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給醫鬧看病?

曾經, 有個醫鬧將醫生、醫院折騰得苦不堪言, 最終以詐錢完事。 醫院惡夢一般地送走瘟神, 豈料不久, 該醫鬧者又回來了。 這次, 醫鬧者是來同一家醫院看病的, 那一刻, 遭到醫護人員集體抵制。 事情發生在山東, 實際上, 在美國, 我從未經歷或聽說過此類事件, 但也有幾點看法想要與大家共用。

所謂醫鬧, 鬧的似乎只是“醫”, 倒楣的物件也只是醫生和醫院。 大部分情況下, 醫鬧以賠錢了事, 不論是法律判決或仲裁調解, 還是無數以道德員警自居的旁觀者, 所抱的都是這種心態。 然而, 這種心態指導下的處理不僅會助長醫鬧,

而且是對社會秩序的公然破壞。

稍加分析, 醫鬧更應該算作犯罪。 表面上, 醫鬧糾纏醫生時, 醫生無法工作;醫鬧大鬧醫院, 醫院無法正常運行。 然而, 且不說騷擾別人已經屬於犯罪, 其更實質的問題是, 醫生和醫院的工作是救死扶傷, 其中還有很多是危急重症患者。

因此, 醫鬧不僅是在破壞社會秩序, 更是通過要脅、傷害多數弱者(患者)而榨取一己之私利。 這, 和圖財害命性質相同。 因此, 醫鬧是犯罪, 而且是重罪, 必須懲罰, 絕不能姑息, 更不能縱容。 讓醫鬧得到獎賞補償, 則只能說明社會治安法律系統的某些環節存在著漏洞。

醫生屬於被政府授予執業執照的專業人士。 若私人開業, 醫生和患者就相當於一個社會合約的雙方,

一方提供服務, 而另一方則需要為所享受的服務付費。 專業職責要求服務供應者保證品質, 此外, 醫生的行為除了自我約束, 還要符合行業規定等各種既定準則, 這些總括起來就形成了所謂“醫德”。 但是, 在正常運行的社會裡, 行規或道德準則都是建立在服務合約基礎之上的。 因此, 開業醫生和其他專業人員一樣有權拒絕向任何人提供服務, 拒絕形成醫患合約, 即使是在緊急情況下。

然而, 上面所說的必要前提是, 醫生必須是自由職業者, 是社會中獨立的法人。 一旦接受雇用, 醫生就必須接受另外的雇用條件的約束。 例如, 監獄醫生不能拒絕給罪犯看病, 無論如何罪大惡極。 即使被一般醫院雇用, 醫生也已經放棄了社會自由人的身份,

變成了代表著醫院利益的雇員, 必須對醫院負責。 這樣的關係之下, 帶合約性質的“醫患關係”其實是發生在醫院與患者之間, 是醫院在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 患者也是在向醫院付費, 醫院通過雇用合格的醫生來保證服務品質。

捋清了社會關係與責任關係即可看出, 因為受雇於醫院, 大多數醫生並沒有權利甚至沒有機會選擇或拒絕給某人看病。 給不給醫鬧看病乃是醫院的決定, 而醫生僅僅是執行者。

公立醫院由政府出資支持經營, 必須服從政府指令, 必須向全體國民開放服務。 只要醫鬧者還是合法公民, 醫院就不能拒絕之。 在美國, 政府甚至還規定, 所有接受國家醫療保險計畫的醫院(無論公立私立),

其急診室必須接診所有患者, 不得事先檢查經濟情況。

如上文所述, 醫鬧者回到同一醫院尋求醫療服務, 雖然大眾及醫務人員難以接受, 但卻是他的權利, 公立醫院並不能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而醫生則應該服從醫院的決定。

由此, 問題的根本並不在於醫生該不該給醫鬧看病, 而是醫鬧者為什麼還可以繼續享受正常社會公民的權益。 牛二可恨, 但醫生沒必要去當楊志。

《醫師報》12月14日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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