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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轉業軍人必須瞭解的事情(純乾貨)!

最近關於轉業的問題太多, 感覺好多將來選擇轉業以及現在正處於轉業期的戰友, 對於一些轉業上的事情弄不明白, 蘭色君特此梳理一份士官轉業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分享給大家!(軍官的前面蘭色發過)

哪些人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

根據民政部《關於做好2017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78號文件,

(一)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 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有以下幾類:

①服現役滿12年(含)以上的士官;

②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③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④烈士子女士兵。

(二)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53條第3款規定,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6年冬季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這裡大學生士兵可以重點看看):

①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②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③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

④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徵集入伍或者從高校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不復學)的士官。

轉業審批流程

(一)軍地移交安置計畫: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由民政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共同下達移交安置計畫, 地方安置部門與軍隊政治工作(兵員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移交安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軍隊各大單位要嚴格按照計畫進行移交安置, 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 必須報經民政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批准。

(二)檔案移交審核: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檔案材料, 按照《民政部辦公廳 總參謀部軍務部關於印發<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參務〔2013〕360號)相關規定進行移交審核。 其中, 符合第(一)項至第(七)項條件的退役士官的檔案由軍隊大單位政治工作(兵員管理)部門與省級民政部門集中審核交接;符合第(二)、(三)、(四)項條件的退役義務兵以及符合第(八)項條件的退役士官檔案, 由部隊師(旅)、團級單位直接移交安置地民政部門, 安置地民政部門審核後, 應將符合第(二)、(三)、(四)項條件的退役義務兵相關情況逐級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為方便軍地基層做好符合第(二)、(三)、(四)項條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匯總了上述情形中退役士兵名單,

供各地審核檔案材料時參考。

轉業安置需要注意的時間點:

(一)離隊、退役、集中交接時間點

根據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度新兵補充、士官選取和士兵退役工作的通知》, 自12月1日起至下達退役命令前可以離隊, 批准手續和教育管理按照士兵休假、請假有關規定執行。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集中交接工作, 從2018年4月份開始, 至6月份結束, 批准退役時間統一填寫為“2018年4月1日”。

(二)工資發放截止時間點

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資, 由部隊發至2018年7月31日。

(三)檔案材料移交時間點

集中交接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檔案材料, 由軍隊大單位政治工作(兵員管理)部門於2018年5月7日前,

分別向有關省級民政部門進行移交;人數在30人以下的, 可於4月27日前將檔案材料寄往有關省級民政部門。 各省級安置部門接到檔案材料後要認真審核, 審核合格的應及時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 並於6月10日前(郵寄時間以當地郵戳時間為准)寄往軍隊大單位政治工作(兵員管理)部門;對有疑義的應及時與軍隊大單位政治工作(兵員管理)部門溝通, 對其中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於6月10日前(郵寄時間以當地郵戳時間為准)將其檔案材料寄回軍隊大單位政治部門, 並說明退檔原因。

(四)接收安置報導時間點

集中交接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後, 應在規定時間到地方民政部門報到。 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易地安置方面的問題:

(一)易地安置的條件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原則上回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① 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② 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③ 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二)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的程式是什麼?要提供哪些材料?

由本人申請,軍隊相關單位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按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參務〔2013〕360號)的規定執行。具體是:

① 隨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影本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② 隨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影本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③ 隨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影本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原件、配偶與其父母的關係證明。

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易地安置方面的問題:

(一)易地安置的條件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原則上回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① 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② 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③ 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二)退役士兵申請易地安置的程式是什麼?要提供哪些材料?

由本人申請,軍隊相關單位審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按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參務〔2013〕360號)的規定執行。具體是:

① 隨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影本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② 隨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影本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

③ 隨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原件(或集體戶口影本蓋戶口專用章)、工作單位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結婚證原件、配偶與其父母的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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