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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再次修訂,為啥這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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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 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草案擴大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

並賦予“合作社聯合社”以法律地位, 更大程度保障了農民社員的權益。

草案一經出臺, 就得到了社會的關注。 但是在實際的農業生產過程中, 農民專業合作社還有很多實際問題需要解決。 比如農產品進超市銷售受限、從事農產品深加工受限、向公司投資受限等......

為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近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審稿參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對原修訂草案中的一些條例進行了修改。

二審稿所做的修改, 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首先, 合作社成員的非貨幣資產可以用於出資了, 哪些非貨幣資產呢?草案規定, 是“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 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這些在以前是不可以用於出資的, 相當於出資形式進一步放寬了。

此外, 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規定方面, 草案一是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自願設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二是增加聯合社理事長、理事應當由成員選派的人員擔任的內容;三是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 實行“一社一票”。

北京東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穎慧認為, 這些修改極大的保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權利。

這次修改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首先,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這一點極大的保護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權利, 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 修改內容中所言:“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 正是市場中一般企業重要的市場特徵的體現, 是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重要體現。

第二, 修改中增加了聯合社理事長、理事應當由成員選派的人員擔任的內容;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 實行一社一票。 這一點有利於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 為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制度,

進一步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第三, 關於出資形式, 修改中又做了放寬:“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也就是說, 只要符合章程規定、全體成員認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就都可以。 這點明確了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等財產作價出資,體現了出資的多樣性,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權益保護措施,增加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於提高農戶投資的積極性。

記者編輯:韓曉

統稿編輯:韓曉

這點明確了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等財產作價出資,體現了出資的多樣性,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權益保護措施,增加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利於提高農戶投資的積極性。

記者編輯:韓曉

統稿編輯:韓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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