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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放出中國首個自動駕駛法規!李彥宏的罰單值了

中國首次頒佈自動駕駛路測相關規範——無人駕駛里程碑事件!

曾經, 人們擔心自動駕駛汽車的安全性, 政府多數情況下“不放行”;如今, 隨著人工智慧的發展, 自動駕駛汽車上路的條件逐漸成熟, 政府的姿態也日漸開放。

18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經濟資訊化委, 三部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關於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和《北京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這讓北京成為我國第一個正式允許自動駕駛車輛上路測試的城市!

2017年7月6日:在前往百度AI開發者大會的路上, 百度創始人李彥宏乘坐一輛無人駕駛汽車拉風地上了北京五環。 2017年11月16日:李彥宏在百度世界大會演講中透露, 因“駕車五環”收到了交管部門罰單, 而且繳納了罰款。

昨日相關政策出臺後, 百度也第一時間做出回應稱,

沒想到四個月後政策就已經出臺, “沒想到未來到來的速度比我們預期的快多了, 大家都要加油呀!”

根據新規, 自動駕駛車輛須具備自動、人工兩種駕駛模式, 並可在兩種模式間隨時切換。 上路測試期間, 車輛屬於“有人駕駛”狀態, 特殊或緊急情況下, 由測試駕駛員接管測試車輛進行駕駛操作。 此外, 交通管理部門也將推出第一批可用於自動駕駛的測試道路。

由於目前, 我國尚未在自動駕駛領域頒佈正式的法律法規, 新的指導檔具體會在哪些方面對自動駕駛作出規定與約束也成為很多人關注的重點, 不妨先通過一張圖瞭解一下↓↓

央視評論:讓自動駕駛汽車在法治軌道上暢行

新規出臺規範“自動駕駛” 推動人工智慧發展的務實舉措

自動駕駛汽車,需要一條合法的道路。很長一段時間內,“智慧汽車”“無人駕駛”的概念隨處可見,卻難識“廬山真面目”,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上路的合法性”。即便上路了,就像某科技公司負責人開著自動駕駛汽車上五環,也要“吃罰單”。

可以說,技術成熟與規範滯後的矛盾,在智慧汽車領域較為明顯。能否合法上路?何時合法上路?如何合法上路?人們對答案期待已久。北京市出臺正式檔,規範和監管自動駕駛發展,如同亮起了一盞“綠燈”,令人激動。

引導自動駕駛“上路” 政府和法律不能滯後也不能盲目

不僅要合法上路,更要有守護安全的“護欄”。法規許可並允許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是自動駕駛汽車從理論概念走向實踐應用的關鍵一步。尤其是,即將推出的第一批測試道路,是推動人工智慧發展的務實舉措,也彰顯了我國推動自動駕駛的決心。

不過,自動駕駛不是隨意駕駛,道路測試不是任意啟動,要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展開,既是為了自動駕駛的健康發展,也是為了保障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於自動駕駛,無論是研發還是應用,被賦予多大的權利,也要承擔多大的責任;不管是政府監管還是法律許可,既不能滯後不前,也不能盲目冒進。

△無人自動駕駛汽車

北京是一例示範,如何引導自動駕駛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還需遵循規律、實事求是。一方面,人工智慧和自動駕駛技術雖然不斷取得突破,但仍舊處在研發和測試階段,問題依舊不少,挑戰還有很多,不能操之過急,需要循序漸進;另一方面,北京新規具有率先性、引領性,但不具有全面性、指導性,它開啟了一個領先發展的好榜樣,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但各地如何推動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應該符合當地實際,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新規凸顯中國創新發展的魄力

新規之外,人們更能看到一種精神,即探索與開放的精神。就像人工智慧的發展,雖然裹挾著各類爭議,儘管存在不少缺憾,但不管是科學家還是企業公司,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政府,都在各自領域內探索著更多的可能性。如此,自動駕駛汽車才能從概念跑到路面,新規才能從口頭熱議落地為現實立法。

更重要的是,加強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只有不斷強化戰略科技力量和創新應用能力,才能在引領中成就卓越。從北京新規出發,人們看到了中國創新發展的魄力,也在不斷積蓄著發展的信心。自動駕駛汽車“依法上路”,未來道路也會越走越寬。

關於測試主體:

檔指出,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因進行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可遞交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申請,以獲得路測許可。不過,測試主體需滿足以下條件:

關於測試車輛:

具備常規機動車輛駕駛功能,使測試駕駛員能夠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迅速以物理方式接管車輛;測試車輛所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應包括運行自動駕駛功能和脫離自動駕駛功能;需在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認可的封閉試驗場,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過不少於規定里程與規定場景的測試,具備實際道路測試能力;安裝視覺提醒裝置,測試駕駛員應能通過視覺提醒裝置瞭解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況;安裝監管裝置,以監測車內駕駛員駕駛行為,採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於自動駕駛狀態等; 安裝提醒裝置,方便測試駕駛員瞭解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況,並在自動駕駛失效時立即接管車輛,且在自動駕駛系統發出警告提醒後,測試駕駛員不能接管車輛執行物理駕駛,測試車輛應具備緊急制動功能,以防事故發生。

一旦獲得路測資格,測試主體需持審查意見,于30個自然日內按照臨時車牌辦理要求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車牌照。如果後期測試車輛臨時車牌照到期、測試車輛發生自動駕駛系統重大升級、重大變更或測試車輛發生改變的,需要重新申請測試資格。

關於測試駕駛員:

而正式進行路測時,測試車輛還需配備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駕齡三年以上、無毒駕、酒駕經歷的測試駕駛員。且測試駕駛員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交通安全心理學等安全駕駛知識,並充分瞭解自動駕駛系統技術體系、自動駕駛測試車輛結構及自動駕駛測試系統等相關知識。

測試主體應提供測試駕駛員自動駕駛訓練證明,具體內容包括測試駕駛員在危險場景條件下接管測試車輛的測試實例證明,和測試駕駛員操作過五十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證明(應包括四十個小時以上指定自動駕駛測試場景駕駛實例材料),以確保測試駕駛員在自動駕駛系統運行時能夠即時監督系統的運行狀況,並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立即接管,操控測試車輛。

此外,測試主體還應在自動駕駛測試車輛上張貼自動駕駛測試標識,並依據實施細則向協力廠商授權機構報備《測試計畫表》,隨車攜帶。測試過程中,測試主體需嚴格根據測試計畫進行測試,不得超區域超時段進行測試,不得搭乘與測試無關的人員。

關於交通事故:

如果測試車輛在路測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且測試車輛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測試駕駛員為車輛駕駛員,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並由測試駕駛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待測試主體提交交通事故處理完結相關證明後,方可再次向協力廠商授權機構申請恢復測試。

值得注意的是,自動駕駛測試車輛在發生事故時,協力廠商授權機構可暫停測試主體事故車測試資格,同時測試主體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協力廠商授權機構提交相關測試車輛臨時號牌。之後在測試主體未獲得協力廠商授權機構恢復測試資格前,不得進行道路測試。

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有關定義

1、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測試主體在取得北京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資格後,遵守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以測試自動駕駛系統為目的進行的科學實驗。

2、自動駕駛車輛: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機動車上裝配自動駕駛系統的車輛。

3、自動駕駛功能:自動駕駛測試車上,不需要測試駕駛員執行物理性駕駛操作的情況下,能夠對車輛行駛任務進行指導與決策,並代替測試駕駛員操控行為使車輛完成安全行駛的功能。

自動駕駛功能包括自動行駛功能、自動變速功能、自動刹車功能、自動監視周圍環境功能、自動變道功能、自動轉向功能、自動信號提醒功能、網聯式自動駕駛協助工具等。

4、自動駕駛系統:能在某一時段執行自動駕駛功能的系統。機動車輛僅含以下機動車輔助類自動化系統不屬於自動駕駛系統:主動安全輔助系統、電子盲點輔助系統、防撞系統、緊急制動系統、停車輔助系統、自我調整巡航系統、車道保持輔助系統、車道偏離報警系統、交通堵塞排隊援助系統等。

5、測試駕駛員:坐在自動駕駛測試車駕駛座位上的人員。

6、測試相關人員:在自動駕駛測試車行駛時,坐在除駕駛座以外的車座上,執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計畫的人員。

7、物理駕駛模式:在非自動駕駛功能時,測試駕駛員用物理方法駕駛車輛的模式。

8、車輛運行資訊:自動駕駛測試車的位置資料、車輛匯流排資料、V2X通信資料及其他控制執行系統資料等。

9、車輛操作資訊:測試駕駛員操作狀態、自動駕駛系統運算元據及遠端操作的指令資料等。

自動駕駛汽車,需要一條合法的道路。很長一段時間內,“智慧汽車”“無人駕駛”的概念隨處可見,卻難識“廬山真面目”,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上路的合法性”。即便上路了,就像某科技公司負責人開著自動駕駛汽車上五環,也要“吃罰單”。

可以說,技術成熟與規範滯後的矛盾,在智慧汽車領域較為明顯。能否合法上路?何時合法上路?如何合法上路?人們對答案期待已久。北京市出臺正式檔,規範和監管自動駕駛發展,如同亮起了一盞“綠燈”,令人激動。

引導自動駕駛“上路” 政府和法律不能滯後也不能盲目

不僅要合法上路,更要有守護安全的“護欄”。法規許可並允許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是自動駕駛汽車從理論概念走向實踐應用的關鍵一步。尤其是,即將推出的第一批測試道路,是推動人工智慧發展的務實舉措,也彰顯了我國推動自動駕駛的決心。

不過,自動駕駛不是隨意駕駛,道路測試不是任意啟動,要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展開,既是為了自動駕駛的健康發展,也是為了保障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於自動駕駛,無論是研發還是應用,被賦予多大的權利,也要承擔多大的責任;不管是政府監管還是法律許可,既不能滯後不前,也不能盲目冒進。

△無人自動駕駛汽車

北京是一例示範,如何引導自動駕駛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還需遵循規律、實事求是。一方面,人工智慧和自動駕駛技術雖然不斷取得突破,但仍舊處在研發和測試階段,問題依舊不少,挑戰還有很多,不能操之過急,需要循序漸進;另一方面,北京新規具有率先性、引領性,但不具有全面性、指導性,它開啟了一個領先發展的好榜樣,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但各地如何推動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應該符合當地實際,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新規凸顯中國創新發展的魄力

新規之外,人們更能看到一種精神,即探索與開放的精神。就像人工智慧的發展,雖然裹挾著各類爭議,儘管存在不少缺憾,但不管是科學家還是企業公司,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政府,都在各自領域內探索著更多的可能性。如此,自動駕駛汽車才能從概念跑到路面,新規才能從口頭熱議落地為現實立法。

更重要的是,加強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只有不斷強化戰略科技力量和創新應用能力,才能在引領中成就卓越。從北京新規出發,人們看到了中國創新發展的魄力,也在不斷積蓄著發展的信心。自動駕駛汽車“依法上路”,未來道路也會越走越寬。

關於測試主體:

檔指出,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因進行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可遞交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申請,以獲得路測許可。不過,測試主體需滿足以下條件:

關於測試車輛:

具備常規機動車輛駕駛功能,使測試駕駛員能夠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迅速以物理方式接管車輛;測試車輛所安裝的自動駕駛系統應包括運行自動駕駛功能和脫離自動駕駛功能;需在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認可的封閉試驗場,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過不少於規定里程與規定場景的測試,具備實際道路測試能力;安裝視覺提醒裝置,測試駕駛員應能通過視覺提醒裝置瞭解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況;安裝監管裝置,以監測車內駕駛員駕駛行為,採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於自動駕駛狀態等; 安裝提醒裝置,方便測試駕駛員瞭解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況,並在自動駕駛失效時立即接管車輛,且在自動駕駛系統發出警告提醒後,測試駕駛員不能接管車輛執行物理駕駛,測試車輛應具備緊急制動功能,以防事故發生。

一旦獲得路測資格,測試主體需持審查意見,于30個自然日內按照臨時車牌辦理要求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車牌照。如果後期測試車輛臨時車牌照到期、測試車輛發生自動駕駛系統重大升級、重大變更或測試車輛發生改變的,需要重新申請測試資格。

關於測試駕駛員:

而正式進行路測時,測試車輛還需配備持有機動車駕駛證、駕齡三年以上、無毒駕、酒駕經歷的測試駕駛員。且測試駕駛員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交通安全心理學等安全駕駛知識,並充分瞭解自動駕駛系統技術體系、自動駕駛測試車輛結構及自動駕駛測試系統等相關知識。

測試主體應提供測試駕駛員自動駕駛訓練證明,具體內容包括測試駕駛員在危險場景條件下接管測試車輛的測試實例證明,和測試駕駛員操作過五十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證明(應包括四十個小時以上指定自動駕駛測試場景駕駛實例材料),以確保測試駕駛員在自動駕駛系統運行時能夠即時監督系統的運行狀況,並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立即接管,操控測試車輛。

此外,測試主體還應在自動駕駛測試車輛上張貼自動駕駛測試標識,並依據實施細則向協力廠商授權機構報備《測試計畫表》,隨車攜帶。測試過程中,測試主體需嚴格根據測試計畫進行測試,不得超區域超時段進行測試,不得搭乘與測試無關的人員。

關於交通事故:

如果測試車輛在路測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且測試車輛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測試駕駛員為車輛駕駛員,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並由測試駕駛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待測試主體提交交通事故處理完結相關證明後,方可再次向協力廠商授權機構申請恢復測試。

值得注意的是,自動駕駛測試車輛在發生事故時,協力廠商授權機構可暫停測試主體事故車測試資格,同時測試主體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協力廠商授權機構提交相關測試車輛臨時號牌。之後在測試主體未獲得協力廠商授權機構恢復測試資格前,不得進行道路測試。

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有關定義

1、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測試主體在取得北京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資格後,遵守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以測試自動駕駛系統為目的進行的科學實驗。

2、自動駕駛車輛: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機動車上裝配自動駕駛系統的車輛。

3、自動駕駛功能:自動駕駛測試車上,不需要測試駕駛員執行物理性駕駛操作的情況下,能夠對車輛行駛任務進行指導與決策,並代替測試駕駛員操控行為使車輛完成安全行駛的功能。

自動駕駛功能包括自動行駛功能、自動變速功能、自動刹車功能、自動監視周圍環境功能、自動變道功能、自動轉向功能、自動信號提醒功能、網聯式自動駕駛協助工具等。

4、自動駕駛系統:能在某一時段執行自動駕駛功能的系統。機動車輛僅含以下機動車輔助類自動化系統不屬於自動駕駛系統:主動安全輔助系統、電子盲點輔助系統、防撞系統、緊急制動系統、停車輔助系統、自我調整巡航系統、車道保持輔助系統、車道偏離報警系統、交通堵塞排隊援助系統等。

5、測試駕駛員:坐在自動駕駛測試車駕駛座位上的人員。

6、測試相關人員:在自動駕駛測試車行駛時,坐在除駕駛座以外的車座上,執行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計畫的人員。

7、物理駕駛模式:在非自動駕駛功能時,測試駕駛員用物理方法駕駛車輛的模式。

8、車輛運行資訊:自動駕駛測試車的位置資料、車輛匯流排資料、V2X通信資料及其他控制執行系統資料等。

9、車輛操作資訊:測試駕駛員操作狀態、自動駕駛系統運算元據及遠端操作的指令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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