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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 人是我殺的……”
2015年8月19日, 在法庭上, 被告人譚某雙手用力插進頭髮裡抓撓, 面部表情也因為絕望和歉疚而異常扭曲, 他發出如蚊呐一般的聲音,
公訴人大衛斯盯著譚某, 心裡悄悄松了口氣。 長達半年, 譚某在眾多證據面前仍然堅稱自己無罪, 此刻, 終於深深低下了頭。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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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到2015年年初, 紅河州檢察院公訴人大衛斯接到譚某涉嫌殺人案。
2015年1月14日,
剛走進被害人家門, 大衛斯還沒看清楚屋內的情況, 就被揪住了衣服下擺。 一個人“砰”地跪在他面前, 他定睛一看, 一個十五六歲的清秀少年, 眼睛裡蓄滿了淚水, 肩膀微微顫抖著, 身上的黑色T恤油污發亮, 捏住他衣服的手因為太過用力而指節泛白……少年用沙啞而青澀的聲音哽咽道:“您要為我娘伸張正義啊, 不能讓她就這麼不明不白地走了……”
“你放心, 檢察院一定會秉公辦理……”大衛斯內心酸澀, 急忙扶起他, 這個少年就是被害人的兒子王小剛。
看著這個家因為無人打理而亂糟糟的樣子,
剛從被害人家出來, 大衛斯就看到兩個小女孩站在路邊大樹底下, 怯生生地看著他。 同事低聲跟大衛斯說, 兩個女孩是譚某的女兒。 大衛斯聽後主動走過去, 溫和地問:“你們有什麼事嗎?”兩個小女孩中較大的一個說:“爸爸不會殺人的, 你們能不能放了他?”
“你們放心, 如果他是無辜的, 我們一定不會冤枉他。 ”大衛斯安撫小女孩。
“可是他再不回來, 我和妹妹就要變成沒人要的孩子了……”小女孩一邊用手抹著眼淚, 一邊說。
兩個孩子對大衛斯說, 在她們很小的時候媽媽就離家出走了, 她們現在只能借住在姑姑家。 大衛斯看著兩個可憐的小女孩, 又回頭望望王家, 正巧看見站在門口的王小剛, 他的兩隻手捏成拳頭望著這邊。
站在兩個脆弱的家庭中間, 大衛斯感覺有種悲哀正在心底蔓延:如果一切都沒有發生該多好。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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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檢察院, 大衛斯一遍又一遍地核實證人證言, 審視現場勘查筆錄、鑒定報告和其他關聯性證據, 每天加班到深夜。
隨著證據鏈的日漸豐富和穩固, 大衛斯的提審讓譚某心理防線一點點崩潰。 直至8月19日, 該案在紅河州中級法院開庭, 莊嚴的法庭內, 譚某徹底招架不住了……
“我沒有作案時間。 ”一開始, 譚某仍在否認, 但聲音裡顯然沒有了底氣。
“你是什麼時間到的案發地白馬下寨村?又是什麼時間離開的?”大衛斯繼續有耐心地提問。
“我是2014年7月25日到, 7月27日離開的。 ”他把時間記得很清楚, 但是卻回答得越來越不自信。
“根據7位元證人的證言顯示,你是2014年7月25日到,但卻是7月28日早上7時許乘坐譚輝的麵包車離開的,與你同車的有4人,均可證明。”大衛斯又加了一句,“你的女兒們當時也在那輛車上。”
譚某仿佛雷擊一樣,沒有說話。
大衛斯繼續道:“死者的死亡時間是7月27日晚至7月28日淩晨之間。據你的小叔子證明,7月27日晚,你明確表示要去被害人家裡買鳥。而當時只有被害人自己在家。”
譚某顯然有些震驚了。
“在凶案現場,我們提取到了你的血液樣本,在死者左右手腕擦拭物、死者右乳頭的擦拭物均擴增出你的DNA產物,在床上的手機盒上也提取到了你的兩枚血指印。另外,偵查人員發現,你的右手小拇指和無名指有利器劃傷的痕跡……”大衛斯看著譚某,接著說道:“你在案發現場留下了很多證據,都足以證明你是作案兇手。”
“你們還真敢訴!我什麼都不承認,你們還是起訴了!我承認……人是我殺的。”
(三)
譚某終於痛苦地低下頭去,開始供述案發經過。
“7月27日晚,大約8點左右,我喝了點酒,到被害人家去買鳥,看到她一個人在家,我就起了心思。但是她奮力反抗,一時氣急,我就用隨身帶的小刀割了她的脖子。在她反抗的過程中,小刀劃破了我的小拇指和無名指。後來,我見她不動了,就跑到她家主臥室裡去,看看有沒有什麼值錢的東西。我見床頭有個手機盒,就打開看了一下,什麼也沒有。見她家裡也沒什麼值錢的東西,我就跑了出來……”
雖然即便譚某不認罪,憑藉現有證據鏈法律也可以鎖定他的罪行,但是親耳聽到他的有罪供述,對被害人的親人來說是最大的心願。果然,大衛斯看見旁聽席上,激動得抓住椅子扶手、雙眼通紅的王小剛,法律終於給了他和他的母親一個公道。
2015年10月22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譚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人家屬民事損失共計30184元。
譚某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但兩個家庭因此受到的傷害卻難以彌補,大衛斯的心底再次發出感慨:如果一切都沒有發生該多好。
雲南省檢察院新媒體出品
本期編輯丨田顥
策劃 | 王衛雲 李曉花
監製 | 肖鳳珍
圖片 | 來源於網路
來源 |檢察日報微信公眾號
聯繫(投稿)郵箱│2202399734@qq.com
但是卻回答得越來越不自信。“根據7位元證人的證言顯示,你是2014年7月25日到,但卻是7月28日早上7時許乘坐譚輝的麵包車離開的,與你同車的有4人,均可證明。”大衛斯又加了一句,“你的女兒們當時也在那輛車上。”
譚某仿佛雷擊一樣,沒有說話。
大衛斯繼續道:“死者的死亡時間是7月27日晚至7月28日淩晨之間。據你的小叔子證明,7月27日晚,你明確表示要去被害人家裡買鳥。而當時只有被害人自己在家。”
譚某顯然有些震驚了。
“在凶案現場,我們提取到了你的血液樣本,在死者左右手腕擦拭物、死者右乳頭的擦拭物均擴增出你的DNA產物,在床上的手機盒上也提取到了你的兩枚血指印。另外,偵查人員發現,你的右手小拇指和無名指有利器劃傷的痕跡……”大衛斯看著譚某,接著說道:“你在案發現場留下了很多證據,都足以證明你是作案兇手。”
“你們還真敢訴!我什麼都不承認,你們還是起訴了!我承認……人是我殺的。”
(三)
譚某終於痛苦地低下頭去,開始供述案發經過。
“7月27日晚,大約8點左右,我喝了點酒,到被害人家去買鳥,看到她一個人在家,我就起了心思。但是她奮力反抗,一時氣急,我就用隨身帶的小刀割了她的脖子。在她反抗的過程中,小刀劃破了我的小拇指和無名指。後來,我見她不動了,就跑到她家主臥室裡去,看看有沒有什麼值錢的東西。我見床頭有個手機盒,就打開看了一下,什麼也沒有。見她家裡也沒什麼值錢的東西,我就跑了出來……”
雖然即便譚某不認罪,憑藉現有證據鏈法律也可以鎖定他的罪行,但是親耳聽到他的有罪供述,對被害人的親人來說是最大的心願。果然,大衛斯看見旁聽席上,激動得抓住椅子扶手、雙眼通紅的王小剛,法律終於給了他和他的母親一個公道。
2015年10月22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譚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人家屬民事損失共計30184元。
譚某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但兩個家庭因此受到的傷害卻難以彌補,大衛斯的心底再次發出感慨:如果一切都沒有發生該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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