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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36計第十五計:調虎離山

原文:待天以困之 , 用人以誘之, 往蹇來返。 ---- 《孫子 . 虛實篇》

釋義:等待環境條件對另一方不利時再去圍困他們, 用人為的假像去誘騙他們。 向進前進攻有危險, 那就想辦法讓對方返過來攻擊我。

案例

上億資產分割引發各方關切“介入” 調虎離山異地審理力爭判決“公正”

2007年6月, 我接到了同行王律師的一個電話, “賈律師嗎, 我有一個親戚, 可能面臨離婚的問題。 我覺得案件挺複雜的, 因為幾乎不做婚姻案件, 所以想請您看看能不能幫忙分析一下, 看看案子能不能做, 看您有時間嗎?”

“有時間, 都是同行, 別這麼客氣”, 我說。

“那我就明天安排親戚到您的辦公室了。 您看上午九點可以嗎?”

“好啊, 九點我在辦公室等你們”。

第二天上午九點, 王律師帶著一名中年子女到我辦公室, 一翻寒暄之後, 切入正題。

原來, 王律師有一個遠房親戚王珍(化名)遇到了離婚問題, 她認為案件複雜,

需要在上海找律師。 因在上海有親屬做律師, 才趕到上海。 而王律師聽了她的陳述後, 覺得自己沒有把握做, 所以介紹到我這兒來了。

王珍與老公劉躍(化名)早年畢業於上海某高校, 是大學同學。 畢業後, 雙方留在上海工作, 並於1991年育有一女劉菲(化名)。 婚後, 王珍在某事業單位就職, 而劉躍先是在某政府部門工作, 之後於1997年下海經商。 先是在上海做建材, 後來又在上海鄰省M市做建材, 後又做房地產。 由於人脈資源豐富, 又有房地產發展的大勢推動, 因此, 劉躍的生意興隆, 其名下的Q房地產開發公司是當地最大的房地產開發公司, 僅在某沿江地帶的房地產開發, 就達到上百畝, 工程項目投資達到十幾個億。

2002年王珍辭職,

帶女兒劉菲到M市與劉躍住在一起。 之後女兒劉菲在M市學校就讀, 期間, 一家三口辦理了加拿大綠卡。 2006年, 王珍發現劉躍有外遇, 非常氣憤, 一氣之下, 與劉躍達成離婚協定後, 帶女兒劉菲去了加拿大生活。 三個月, 因劉躍一再催促王珍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因此回到M市, 但就離婚具體內容與劉躍達不成一致意見, 因此, 離婚手續久拖不決。 2007年6月, 王珍接到一個聲稱是M市法院立案庭夏某的人的電話, 說是要她到法院進行離婚調解。

“你去調解了麼”, 我問王珍。

“我去了”, 王珍說道:“到了法院, 我打電話給了夏某, 他讓我在法院傳送室等著。 過了十分鐘左右, 他進到傳送室領我去了一個調解室, 開始調解。 ”

“對方去了嗎?”

“劉躍沒有去, 他的律師去了”。

“法官是怎麼調解的”, 我問。

“姓夏的法官說, 我們的案子他已經很清楚了, 二個人過不下去了, 離了還是對大家都好。 並告訴我不要抱什麼幻想, 借離婚索要錢財是不可能的, 法律會公正處理的。 又說如果我有什麼要求和想法, 可以給他說一說, 他可以轉達, 並作劉躍的工作。 ”

我聽了, 不禁笑了, 說:“這個法官看來很公正嘛!”

“是嗎?”王珍很驚訝, 說:“我怎麼感覺這個法官就像劉躍的律師, 像是替劉躍講話的一樣。 難道法官都是這樣的麼?”

我沒有直接回答她的問題, 又問, “當時調解的時候, 劉躍的律師都說什麼了?”

“他一句話都沒有說, 只是調解結束的時候在旁邊打了打哈哈, 然後就走了。 ”

“調解的時候你怎麼表態的?”我問。

“我去之前給我親屬王律師打過電話的, 他說先不要讓我表示同意離婚, 反正我就是堅持說不離的”, 王珍說。

“既然他有外遇你接受不了, 你也覺得再過就沒有意思了, 為什麼還告訴法官說不同意離婚呢?”我問。

王珍歎了一口氣, 說“哎, 2006年, 我發現他有外遇的時候, 是很氣憤, 恨不得馬上和他一刀二斷。於是,草率之間就和他達成了一個離婚協議,約定,如果離婚,他名下的財產歸他,我名下的財產歸我。協議雙方簽字了,他又提出公證,我二話沒有說,就和他一起到M市公證處做了離婚協定的公證。他名下的財產大大高於我名下的財產,我原來想錢是次要的,和劉躍離婚才是最重要的,我當時感覺特別壓抑,恨不得馬上和他斷絕一切關係。可是,現在冷靜下來想一想,我幹嘛那麼傻,該屬於我的東西我還是要爭取的,何況我還有一個孩子,他也不會帶的,孩子也表示跟我的。”

“當時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為什麼要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呢?你不是明明知道自己名下的財產少麼?”我仍然追問。

“剛得知他外遇的事很氣憤,一天都不想和他在一起生活,也不想保持夫妻的名份。又覺得自己有能力賺錢養活自己和孩子,不想給別人以貪圖他賺的錢的話柄…”

“不管他賺的錢,還是你賺的錢,都是共同財產啊。他賺的再多,按法律也有你的一半啊。另外,他主外,你主內,孩子、父母的照料和家務的料理,不都是你做的麼!你這個觀點是錯的”,我說,“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意見。”

“我也很後悔當初簽的這個協議,可是,他這個騙子不僅騙我簽了協議,而且還到公證處去做了公證。我聽很多人說,做了公證的協議是不能反悔的,按這個協議我是很吃虧的,所以我沒辦法,王律師讓我先不要同意離婚,再想想辦法。”

“是啊”,在一旁的王律師說:“他們的離婚協議是經過公證的,我知道一般的離婚協議是不能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只能作為法院判決的參考。可他這個是經過公證的,我擔心是不能反悔的,所以拿不准,特地來請教您”。

我還沒有表態,王珍又說:“當初調解的時候,那個夏法官也說了,說你們有協議的,讓我不要心存幻想,要客觀實際,如何如何的。聽他的意思,如果打官司,就要按這個協議判決了。賈律師您看是這樣麼?”

王律師在一旁補充說:“其實,對於這個離婚協議效力的爭議只是我們一個擔心,我們最擔心的不在這裡。”

“噢?那你們最擔心什麼?”我問。

“劉躍在M市經商已近十年,他的社會關係很廣,承攬的工程項目都是M市最大級別的,和政府官員關係十分親密”。王律師說,“前段時間他也放出話來,說別說是M市區法院,就是M市中級法院他也早就搞定了,說官司的結果,肯定我們沒有好下場。”王律師沉吟了一會,說:“我也是律師,這種囂張的口氣也見得多了。但是,M市畢竟不比上海,上海的司法環境在全國我認為是最好的。可M市還是很講關係。劉躍確實在M市如魚得水,可以說是可以呼風喚雨了,別說法院這個小小的科級單位,就連M市的領導,都是經常和劉躍保持聯繫的。去年劉躍在某沿江二百畝經濟適用房的工程,都是市長親自去剪的彩。”王律師說:“本來法律適用就有爭議,如果法院再站在劉躍那邊,我們就輸定了”。

“你們的離婚協議公證書帶了嗎,我看看。”我對王珍說。

“好的”王珍說著,從包裡掏出公證書。

我翻開公證書,看了看,離婚協議的大約意思,是說雙方都同意離婚,孩子歸女方帶,男方每個月付五千元的撫養費。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對於財產分割雙方再無爭議。M市公證處參與了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的整個過程,對雙方簽字的真實性予以公證之類的話。

我們平時處理離婚案件,大多數當事人都是自己簽訂離婚協議書,最多也是找個律師所見證,而公證的離婚協議書還真是少見。另外,男方劉躍名下的財產要大大高於王珍名下的財產,如果公證的離婚協議有效,王珍能分到的財產比劉躍就少多了。看來這個案件看來還是蠻有意思的,因此,我欣然接受了王珍的聘請代理。

經過二個多星期的取證和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漸漸清晰。雙方名下都有房產,且都價值不菲。最重要的一點是,劉躍在M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和M市某建材公司持有的股份,其中M市建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M市國資委還參有股權,是一個戴有一定“紅帽子”色彩的公司,實力雄厚,公司註冊資金四千萬,劉躍占12%的股權。但實際上,該公司的實際價值要遠遠高於註冊資金。M市房地產開發公司雖然是有限公司,但註冊資金也不低,有二千萬,劉躍持股25%,1/4,從財務報表上來看,公司所有者權益是負數,但這是正常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一般欠銀行貸款很多,房地產開發需要投入大量現金,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是透支開發、透支拿地,資產是負數,並不代表資產虧損。這二塊大的“肥肉”,如果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有效,王珍將無權主張和分割。

從法律適用方面,《婚姻法》並沒有明確離婚協議書在辦離婚手續之前必然無效,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相關明確的司法解釋。從各地判例來看,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協定離婚手續之前,普遍觀點是認為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屬於“效力待定”。但有個別地方的法院,曾有參照雙方的離婚協議判案的判例,甚至在北京也有。更為不幸的是,我們找到了M市所在的G省的此類判例,這對王珍來說,是不好的消息。

但是,對於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上海市卻有明確的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婚姻家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離婚協議的效力有明確的規定,上海法院的意見是,離婚協定雖然簽訂,但沒辦離婚手續,允許當事人反悔。

在初步瞭解案情後,我和M市法院夏法官取得了聯繫,告訴夏法官王珍的意見很明確,堅決不同意離婚。雖然律師知道婚姻不能靠一個人維持,但畢竟不能更改當事人的意見,希望夏法官理解。夏法官態度冷淡,嗯了一聲,就再沒有說別的話了。

我和夏法官聯繫的當天晚上,突然接到王珍的電話,王珍告訴我,夏法官剛剛給她打了電話,讓她第二天一大早到法院去,並特地叮囑,只讓王珍一個人去,不要帶律師去。王珍不知所措,打電話問我。我告訴王珍,估計法官是要做王珍的勸離工作,帶上律師怕有些話說了不方便,就提醒王珍了幾句,同意王珍自己去找法官。

第二天中午,王珍打電話給我,回饋夏法官找她談話的資訊。原來,夏法官是再次勸王珍離婚,並願意繼續做劉躍的“工作”,在原來離婚協議書的基礎上,給王珍“爭取”一些財產。並“責備”王珍聘請“上海的律師”,“提醒”王珍律師都是為了“賺錢”,不一定是真的幫她等等。

對於王珍轉述夏法官的這些“話”,我沒有不信,當然也沒有全信。因為有時候,律師最大的“敵人”不是法官,是自己的當事人。有時候當事人出於“激將法”的目的,故意“添油加醋”的可能性是有的;當然,也不排除法官對於“懂行情”律師的介入是否有一些“抵觸”心理。

又經過一個多星期的調解,最終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定。半個月後,王珍收到了M市法院寄來的離婚訴狀。

在劉躍的離婚訴狀中,很明確地提到了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並據此,訴狀稱夫妻雙方“無共同財產分割”。

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如何設計計策及如何應對,是擺在律師面前的最大問題。經過和同事的研究,我們建議王珍提起管轄權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王珍沒有在M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M市法院就不應該有管轄,此案應移送至上海王珍戶籍所在地的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管轄。

為了證明這一點,我們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我讓王珍不僅附上了護照的出入境記錄,而且還到M市其居所所在的居委會進行了取證,證明王珍在此居住不滿一年。讓我們沒有想到的是,我們頭天剛把居委會的證明送到法院,法院下午就到居委會核實證據,最後做了一份調查筆錄。在筆錄中,法官“責問”居委會幹部如何“確定”王珍回家沒有回家,是否居委會的幹部天天“檢查”?並告誡居委會,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最後居委會的同志在筆錄中承認“給王珍出證主要是聽王珍鄰居描述,我們並沒有天天核實”。法院組織對調查筆錄質證,我一看主辦法官就是夏法官,馬上提出異議。認為他在劉躍起訴之前調解過雙方的案件,不排除有“先主為主”的觀念;並且,又提出夏法官是立案庭的法官,不是審判庭的法官,如何審理應該由審判庭審理的案件?況且,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的意見,訴前調解的法官不能在案件進行正式審判階段後,再參與審理。因此,我們提出夏法官應該回避。

由於我們提出回避申請,夏法官說休庭半小時,他要請院長決定。不到二十分鐘,恢復開庭,院長認為,夏法官參與此案審理,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因此,駁回我們的回避申請。

當然,此後的故事也是紛繁複雜,我們的管轄權異議,也被M市法院駁回。之後,我們上訴到M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過程中,王珍承受著巨大的壓力,來自方方面面的電話,都在“勸”她放棄上訴,接受調解,不僅有親朋好友、同事故交,還有調和的政府職員、領導幹部。管轄權異議案二審的審理過程也很有戲劇性,一開始的時候,法官態度非常強硬,甚至庭審未結束就表示“你們上訴沒有道理,這個案子應該在M市審理”。在庭審中,我馬上指出主審法官“未審先斷”的違法性,並又據此提出回避申請。這一次,M市中級人民法院終於換了主審倪法官(化名)。倪法官是M市優秀法官,業務拔尖,是該省法院系統優秀法官。最後,在紛紛攘攘的壓力中,倪法官還是做了裁定,由於原告劉躍未能舉證證明王珍在M市形成住所地,因此,此案移送到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

一波三折後,終於柳暗花明,此案得到了應該的結果。

評析:

一般說來,“調虎離山”的核心,是調動對方,調動“敵人”。但在有些案件的審理中,當事人一方最大的“敵人”,可能不僅是來自另外一方當事人。如果法院審判不公,有意偏坦,那麼,不公正審理的法官,就可能是當事人一方能否維護自己權益的關鍵。

就本案來看,劉躍在M市根基“深厚”,此案的管轄權爭議其實並不複雜,但在M市某些法官的處理過程中,卻越來越複雜。王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頭頂漫天的烏雲,簡直讓她喘不過氣來。幾次她都想放棄繼續訴訟,接受劉躍所謂“照顧”的條件。從法律規定上來看,M市所處的省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是否得到確認或重要參考,並未有明確的司法解答。而此案轉移到上海,不但能使案件到了一個相對“乾淨”的審判環境中,儘量避免外界的“干擾”,而且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對王珍非常有利。調虎離山,在本案中就是“調案離M市”,使得劉躍不僅喪失了優勢地形,而且打擊了其心理態勢,並給了王珍以司法公正的強烈信心。並且,此案的前期複雜故事對於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有借鑒,在辦案中會格外小心慎重,更能保護王珍的合法權益!

恨不得馬上和他一刀二斷。於是,草率之間就和他達成了一個離婚協議,約定,如果離婚,他名下的財產歸他,我名下的財產歸我。協議雙方簽字了,他又提出公證,我二話沒有說,就和他一起到M市公證處做了離婚協定的公證。他名下的財產大大高於我名下的財產,我原來想錢是次要的,和劉躍離婚才是最重要的,我當時感覺特別壓抑,恨不得馬上和他斷絕一切關係。可是,現在冷靜下來想一想,我幹嘛那麼傻,該屬於我的東西我還是要爭取的,何況我還有一個孩子,他也不會帶的,孩子也表示跟我的。”

“當時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為什麼要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呢?你不是明明知道自己名下的財產少麼?”我仍然追問。

“剛得知他外遇的事很氣憤,一天都不想和他在一起生活,也不想保持夫妻的名份。又覺得自己有能力賺錢養活自己和孩子,不想給別人以貪圖他賺的錢的話柄…”

“不管他賺的錢,還是你賺的錢,都是共同財產啊。他賺的再多,按法律也有你的一半啊。另外,他主外,你主內,孩子、父母的照料和家務的料理,不都是你做的麼!你這個觀點是錯的”,我說,“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意見。”

“我也很後悔當初簽的這個協議,可是,他這個騙子不僅騙我簽了協議,而且還到公證處去做了公證。我聽很多人說,做了公證的協議是不能反悔的,按這個協議我是很吃虧的,所以我沒辦法,王律師讓我先不要同意離婚,再想想辦法。”

“是啊”,在一旁的王律師說:“他們的離婚協議是經過公證的,我知道一般的離婚協議是不能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只能作為法院判決的參考。可他這個是經過公證的,我擔心是不能反悔的,所以拿不准,特地來請教您”。

我還沒有表態,王珍又說:“當初調解的時候,那個夏法官也說了,說你們有協議的,讓我不要心存幻想,要客觀實際,如何如何的。聽他的意思,如果打官司,就要按這個協議判決了。賈律師您看是這樣麼?”

王律師在一旁補充說:“其實,對於這個離婚協議效力的爭議只是我們一個擔心,我們最擔心的不在這裡。”

“噢?那你們最擔心什麼?”我問。

“劉躍在M市經商已近十年,他的社會關係很廣,承攬的工程項目都是M市最大級別的,和政府官員關係十分親密”。王律師說,“前段時間他也放出話來,說別說是M市區法院,就是M市中級法院他也早就搞定了,說官司的結果,肯定我們沒有好下場。”王律師沉吟了一會,說:“我也是律師,這種囂張的口氣也見得多了。但是,M市畢竟不比上海,上海的司法環境在全國我認為是最好的。可M市還是很講關係。劉躍確實在M市如魚得水,可以說是可以呼風喚雨了,別說法院這個小小的科級單位,就連M市的領導,都是經常和劉躍保持聯繫的。去年劉躍在某沿江二百畝經濟適用房的工程,都是市長親自去剪的彩。”王律師說:“本來法律適用就有爭議,如果法院再站在劉躍那邊,我們就輸定了”。

“你們的離婚協議公證書帶了嗎,我看看。”我對王珍說。

“好的”王珍說著,從包裡掏出公證書。

我翻開公證書,看了看,離婚協議的大約意思,是說雙方都同意離婚,孩子歸女方帶,男方每個月付五千元的撫養費。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對於財產分割雙方再無爭議。M市公證處參與了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的整個過程,對雙方簽字的真實性予以公證之類的話。

我們平時處理離婚案件,大多數當事人都是自己簽訂離婚協議書,最多也是找個律師所見證,而公證的離婚協議書還真是少見。另外,男方劉躍名下的財產要大大高於王珍名下的財產,如果公證的離婚協議有效,王珍能分到的財產比劉躍就少多了。看來這個案件看來還是蠻有意思的,因此,我欣然接受了王珍的聘請代理。

經過二個多星期的取證和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漸漸清晰。雙方名下都有房產,且都價值不菲。最重要的一點是,劉躍在M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和M市某建材公司持有的股份,其中M市建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M市國資委還參有股權,是一個戴有一定“紅帽子”色彩的公司,實力雄厚,公司註冊資金四千萬,劉躍占12%的股權。但實際上,該公司的實際價值要遠遠高於註冊資金。M市房地產開發公司雖然是有限公司,但註冊資金也不低,有二千萬,劉躍持股25%,1/4,從財務報表上來看,公司所有者權益是負數,但這是正常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一般欠銀行貸款很多,房地產開發需要投入大量現金,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都是透支開發、透支拿地,資產是負數,並不代表資產虧損。這二塊大的“肥肉”,如果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有效,王珍將無權主張和分割。

從法律適用方面,《婚姻法》並沒有明確離婚協議書在辦離婚手續之前必然無效,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相關明確的司法解釋。從各地判例來看,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協定離婚手續之前,普遍觀點是認為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屬於“效力待定”。但有個別地方的法院,曾有參照雙方的離婚協議判案的判例,甚至在北京也有。更為不幸的是,我們找到了M市所在的G省的此類判例,這對王珍來說,是不好的消息。

但是,對於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上海市卻有明確的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婚姻家庭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離婚協議的效力有明確的規定,上海法院的意見是,離婚協定雖然簽訂,但沒辦離婚手續,允許當事人反悔。

在初步瞭解案情後,我和M市法院夏法官取得了聯繫,告訴夏法官王珍的意見很明確,堅決不同意離婚。雖然律師知道婚姻不能靠一個人維持,但畢竟不能更改當事人的意見,希望夏法官理解。夏法官態度冷淡,嗯了一聲,就再沒有說別的話了。

我和夏法官聯繫的當天晚上,突然接到王珍的電話,王珍告訴我,夏法官剛剛給她打了電話,讓她第二天一大早到法院去,並特地叮囑,只讓王珍一個人去,不要帶律師去。王珍不知所措,打電話問我。我告訴王珍,估計法官是要做王珍的勸離工作,帶上律師怕有些話說了不方便,就提醒王珍了幾句,同意王珍自己去找法官。

第二天中午,王珍打電話給我,回饋夏法官找她談話的資訊。原來,夏法官是再次勸王珍離婚,並願意繼續做劉躍的“工作”,在原來離婚協議書的基礎上,給王珍“爭取”一些財產。並“責備”王珍聘請“上海的律師”,“提醒”王珍律師都是為了“賺錢”,不一定是真的幫她等等。

對於王珍轉述夏法官的這些“話”,我沒有不信,當然也沒有全信。因為有時候,律師最大的“敵人”不是法官,是自己的當事人。有時候當事人出於“激將法”的目的,故意“添油加醋”的可能性是有的;當然,也不排除法官對於“懂行情”律師的介入是否有一些“抵觸”心理。

又經過一個多星期的調解,最終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定。半個月後,王珍收到了M市法院寄來的離婚訴狀。

在劉躍的離婚訴狀中,很明確地提到了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並據此,訴狀稱夫妻雙方“無共同財產分割”。

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如何設計計策及如何應對,是擺在律師面前的最大問題。經過和同事的研究,我們建議王珍提起管轄權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王珍沒有在M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M市法院就不應該有管轄,此案應移送至上海王珍戶籍所在地的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管轄。

為了證明這一點,我們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我讓王珍不僅附上了護照的出入境記錄,而且還到M市其居所所在的居委會進行了取證,證明王珍在此居住不滿一年。讓我們沒有想到的是,我們頭天剛把居委會的證明送到法院,法院下午就到居委會核實證據,最後做了一份調查筆錄。在筆錄中,法官“責問”居委會幹部如何“確定”王珍回家沒有回家,是否居委會的幹部天天“檢查”?並告誡居委會,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最後居委會的同志在筆錄中承認“給王珍出證主要是聽王珍鄰居描述,我們並沒有天天核實”。法院組織對調查筆錄質證,我一看主辦法官就是夏法官,馬上提出異議。認為他在劉躍起訴之前調解過雙方的案件,不排除有“先主為主”的觀念;並且,又提出夏法官是立案庭的法官,不是審判庭的法官,如何審理應該由審判庭審理的案件?況且,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的意見,訴前調解的法官不能在案件進行正式審判階段後,再參與審理。因此,我們提出夏法官應該回避。

由於我們提出回避申請,夏法官說休庭半小時,他要請院長決定。不到二十分鐘,恢復開庭,院長認為,夏法官參與此案審理,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因此,駁回我們的回避申請。

當然,此後的故事也是紛繁複雜,我們的管轄權異議,也被M市法院駁回。之後,我們上訴到M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過程中,王珍承受著巨大的壓力,來自方方面面的電話,都在“勸”她放棄上訴,接受調解,不僅有親朋好友、同事故交,還有調和的政府職員、領導幹部。管轄權異議案二審的審理過程也很有戲劇性,一開始的時候,法官態度非常強硬,甚至庭審未結束就表示“你們上訴沒有道理,這個案子應該在M市審理”。在庭審中,我馬上指出主審法官“未審先斷”的違法性,並又據此提出回避申請。這一次,M市中級人民法院終於換了主審倪法官(化名)。倪法官是M市優秀法官,業務拔尖,是該省法院系統優秀法官。最後,在紛紛攘攘的壓力中,倪法官還是做了裁定,由於原告劉躍未能舉證證明王珍在M市形成住所地,因此,此案移送到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

一波三折後,終於柳暗花明,此案得到了應該的結果。

評析:

一般說來,“調虎離山”的核心,是調動對方,調動“敵人”。但在有些案件的審理中,當事人一方最大的“敵人”,可能不僅是來自另外一方當事人。如果法院審判不公,有意偏坦,那麼,不公正審理的法官,就可能是當事人一方能否維護自己權益的關鍵。

就本案來看,劉躍在M市根基“深厚”,此案的管轄權爭議其實並不複雜,但在M市某些法官的處理過程中,卻越來越複雜。王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頭頂漫天的烏雲,簡直讓她喘不過氣來。幾次她都想放棄繼續訴訟,接受劉躍所謂“照顧”的條件。從法律規定上來看,M市所處的省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是否得到確認或重要參考,並未有明確的司法解答。而此案轉移到上海,不但能使案件到了一個相對“乾淨”的審判環境中,儘量避免外界的“干擾”,而且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對王珍非常有利。調虎離山,在本案中就是“調案離M市”,使得劉躍不僅喪失了優勢地形,而且打擊了其心理態勢,並給了王珍以司法公正的強烈信心。並且,此案的前期複雜故事對於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有借鑒,在辦案中會格外小心慎重,更能保護王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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