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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家社區的停車位、車庫到底是誰的?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清楚嗎?

對於有車一族而言,

平時在社區裡四處找車位絕對是最頭疼的一件事,

有車位或者車庫就免去了這個煩惱,

但是其中相關的法律問題也不少

質問三連

這車庫是我的嗎

如果不是我的, 那我能買嗎

這車庫是我的嗎?如果不是我的, 那我能買嗎?我是業主, 這車庫先租給我還是先租給他?

本期, 就給大家帶來關於車庫、停車位的一些法律知識

快來一起學習學習吧~

小夥伴們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一個問題是, 社區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庫並不是當然的歸社區業主共同所有。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第二款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也就是說, 對於車庫所有權的歸屬是根據開發商與業主雙方之間的約定來確定的。

如果對於車庫所有權的歸屬沒有約定, 而車庫的產權又已經登記在開發商名下, 那麼根據《物權法》第9條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經依法登記, 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 開發商經過登記之後便依法取得了車庫的所有權。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第一款的規定, 建築區劃內,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此外, 開發商雖然是車庫的所有權人, 但開發商或承租人在使用車庫時應當按照規劃的用途使用。 若開發商或承租人違反規劃用途, 將車庫用作其他用途, 這種行為屬於侵犯社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或承租人將車庫恢復規劃用途。

這裡,

小編從裁判文書網上找了一篇判決(判決1)放在文末,

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看一下哦~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庫並不當然的屬於社區業主共有。

雖然社區業主可優先使用相應的車庫,

但對於車庫如何處分的權利仍舊屬於開發商。

若業主委員會擅自將車庫分配給業主使用, 將構成侵犯開發商的所有權。 根據《物權法》第37條、《民法總則》第179條的規定, 開發商可要求業主委員會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根據《人民防空法》第5條第二款的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 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因此社區的人防工程是可以用來作為停車位使用的。 但具體使用上的限制, 各省有不同的限制。

以江蘇省為例,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66條第二款的規定, 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元的, 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 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因停車位收取的停車費、租金, 應首先用於人防設施的維護以及停車管理,如果有剩餘的則按該條例的相關規定使用。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而根據《物權法》第76條第七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因此,對於業主共有區域上停車位元、車庫的使用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在具體使用上,各省亦有各自的規定。同樣以江蘇省為例,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第一款、第64條第一款、第65條的規定,業主共有區域上的停車位元、車庫,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收取停車費以及決定所收取的停車費的用途。

如此乾貨滿滿的文章,

各位大佬要是覺得不錯的話,

記得點贊呦~

(判決1)社區車庫排除妨礙糾紛案

【審理法院】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1)玄民初字第2493號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故不論本案所涉車庫的權屬如何,均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將車庫按照規劃核准的停車用途、首先滿足社區業主的需要。長髮都市公司未經都市山莊社區業主同意,擅自將都市山莊地下車庫委託東郡公司出租用於經營。漆克波、王兆騰、孫士平、肖華波未經都市山莊社區業主同意,承租上述地下車庫用於經營,改變了地下車庫原規劃用途。五被告的行為均違反物權法上述規定,導致都市山莊社區業主無法使用地下車庫停放車輛,五被告應承擔排除妨礙的民事責任,停止將地下車庫作為經營用房使用,恢復其停車的使用功能。

法樂樂

應首先用於人防設施的維護以及停車管理,如果有剩餘的則按該條例的相關規定使用。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而根據《物權法》第76條第七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因此,對於業主共有區域上停車位元、車庫的使用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在具體使用上,各省亦有各自的規定。同樣以江蘇省為例,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第一款、第64條第一款、第65條的規定,業主共有區域上的停車位元、車庫,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收取停車費以及決定所收取的停車費的用途。

如此乾貨滿滿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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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1)社區車庫排除妨礙糾紛案

【審理法院】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1)玄民初字第2493號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故不論本案所涉車庫的權屬如何,均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將車庫按照規劃核准的停車用途、首先滿足社區業主的需要。長髮都市公司未經都市山莊社區業主同意,擅自將都市山莊地下車庫委託東郡公司出租用於經營。漆克波、王兆騰、孫士平、肖華波未經都市山莊社區業主同意,承租上述地下車庫用於經營,改變了地下車庫原規劃用途。五被告的行為均違反物權法上述規定,導致都市山莊社區業主無法使用地下車庫停放車輛,五被告應承擔排除妨礙的民事責任,停止將地下車庫作為經營用房使用,恢復其停車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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