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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共同經營的微店怎麼分?

問:周女士辭職後註冊了一家微店, 代理了一個內衣品牌, 做起了微商。 由於她擅長經營, 微店效益很好, 生意越做越大, 每天都會接到上百件訂單。 此時, 周女士覺得一個人無法應付日常工作了, 她的丈夫蔣先生就辦了辭職手續, 給她當幫手。 蔣先生每天負責包貨, 填寫快遞單, 聯繫快遞並發貨;周女士主要負責網上和客戶溝通。 最近, 兩人因感情出現問題打算離婚。

如今, 這家微店已經初具規模, 每月的利潤用來還房貸和生活支出, 也算是夫妻倆生活收入的唯一來源。 蔣先生提出把微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周女士認為該店是她一手做起來的, 與蔣先生沒有任何關係, 故不同意分割。 蔣先生想知道:周女士說的是不是有道理?如果真的離婚, 該微店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說法:微店是最近幾年興起來的一種網路平臺, 屬於網店。 而網店是依託於網路的特殊財產, 屬於網路虛擬財產。 網路虛擬財產在網路空間中是有“價值”的, 有的還能“交易”, 變為現實生活中的財產。 所以, 《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既然法律已經做出這樣的規定, 那麼, 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當然是一項民事權利了, 且屬於一種新型財產權, 是受法律保護的。

網店的經濟價值大致包括三方面:一是網路店鋪進貨,

即庫存;二是買家所支付的貨款;三是網店本身具有的無形價值, 比如商業信譽、客戶資源、好評率等。

綜上, 可以這樣認為, 這家微店是由周女士和蔣先生夫妻共同開辦和經營的,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是可以分割的。 在分割時, 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財產的分割與一般財產分割沒有什麼區別。 但第三項微店的處理比較特殊。 由於目前存在著淘寶“店鋪不得轉讓”的規則, 所以, 在實際分割這類網路虛擬財產時, 雙方可參照網路查詢價值進行協商, 在協商一致基礎上, 取得微店的一方, 按照雙方所協商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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