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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法出爐,明年結婚年齡限制,這四類人拿了結婚證也不合法

結婚是每個人一輩子的大事, 不管男人女人, 在對待自己的婚姻的時候都會特別的慎重, 都說:婚姻是愛情的保障, 這是因為合法的夫妻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婚姻不像談戀愛, 想在一起就在一起, 不喜歡了就分開, 婚姻是一種責任和義務, 離婚也不像說分手那麼簡單, 婚姻牽扯到了家庭的義務和責任, 還有財產分配等等。

隨著社會的進步, 人們對待婚姻和感情的理念也發生了變化, 於是, 婚姻法也作出了相應的改變。

關於男女的法定結婚年齡, 其實自從1980年以來就沒有作出過多大的改變, 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為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

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為了尊重某些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部分少數民族可以不尊重此規定。 這一規定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 又符合我國國情。

以下這四種情況, 拿了結婚證也不合法:

一、重婚

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嚴重的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重婚指的是:明明已經結了婚, 卻通過某些方式, 在法定配偶以外和其他人進行結婚行為, 這結婚行為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重婚的當事人還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原配完全可以通過向法院對其進行起訴;

二、近親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其中還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關係, 就是雖然兩者之間沒有血緣關係, 但是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的親屬, 就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 如果當事人有以上這些關係, 婚姻視為無效婚姻。

三、沒有通過法定婚姻登記的

凡是因為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沒有進行正常的婚姻登記的夫妻, 即便辦了婚禮也屬於無效婚姻, 沒有通過走正常的法定婚姻登記的都屬於同居, 也屬違法行為。

四、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後尚未治癒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經婚前醫學檢查, 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 指定傳染病以及有關精神病者禁止結婚, 一旦結婚就會傳染配偶, 這主要是為了人性化考慮, 身體方面的殘缺, 例如侏儒、失聰失明等不傳染性的無先天性的不受影響。

婚姻不是兒戲, 希望每個人都可以慎重對待,

尊重自己的婚姻, 也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以上這些行為, 都屬於無效婚姻, 得不到法定的婚姻保護法, 即便在離婚的時候也有口難辯, 所以, 每個人在結婚的時候, 都一定要先瞭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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