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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加班不屬於加班 無須支付加班費

【2017-12-14 青年報】

臨近年底, 很多人因為忙不完的工作被迫進入迴圈加班模式。 “公司的領導也沒說讓我加班, 可是安排的工作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根本無法完成,

必須加班才能完成。 這種情況下, 企業是否應該支付加班費呢?”瀋陽一位公司白領陳小姐有這個疑問。

陳女士是“90後”, 工作2年時間, 她對於這種“出師無名”的加班有反感。

那麼, 自願加班是否有加班費?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須支付加班工資?遼寧省人社廳12333給了明確答覆:需認定“加班事實”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 在實踐中, 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 需要明確幾點。

對於陳女士的問題, 也有很多職場人有類似的疑惑。 那麼, 像陳女士這種情況, 算不算加班, 能不能獲得加班費呢?

遼寧省人社廳12333勞動關係處相關人士解釋,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 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 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 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 則不屬於加班,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但是, 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 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 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 屬於加班。 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 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 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 員工自願加班的話, 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 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 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

>>>快評<<<

對於遼寧省人社廳答覆“自願加班不算是加班”的回復,需要理性對待。 第一, 該答覆為12333平臺熱線的回復, 並非正式出文的解答;第二, 在處理加班事宜時, 一般都是遵循該加班是否屬於公司安排或以員工向公司申請為前提, 否則單純的“加班行為”並不能主張獲得加班費。 而質疑聲最大的就是“自願加班能否被認定為加班”, 該情況大部分表現為工作任務過重, 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 從實際情況可以看出, 事實意義上的加班依然面臨“認定”的難題, 畢竟“工作效率”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 因此, 建議企業應合理安排工作任務, 同時員工也應提高工作效率, 保證雙方在合理有效的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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