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山海
原標題:司法托舉讓搶救患者更加理直氣壯
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 《解釋》明確要求, 在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時, 如果不能或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不予支持。 反之,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 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這意味著, 對於緊急狀態下的醫療搶救, 將不取決於近親家屬的態度, 也不取決於醫生的感覺, 必要的治療是唯一選項。 對於突發意外的各類患者, 這無疑是對其利益的最大保護。
雖然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 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而且, 原衛生部出臺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也有同樣的規定。 但在醫療實踐中卻不然, 這是因為“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 實際是一個不大容易把握的事情。 可能會出現人多嘴雜, 這個同意那個不同意, 或者嘴上說同意卻拿著簽字單滿世界打電話的情形,
此外, 《解釋》還對緊急管理醫療機構不作為作出了限定——如果貽誤搶救時機, 患者方面可以據此提出賠償要求。 以往, 爭議搶救時機是否錯過, 主要將過錯歸咎于患方。 如今, 如果醫療機構不能及時施救, 事後就可能擔責, 這無疑對醫療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這也涉及一個問題, 即什麼樣的患者是必須搶救的?搶救有治療性搶救, 也有應對性搶救。 比如, 病人窒息缺氧, 如果是因為氣管異物,
因此, 司法解釋有了, 業務方面的解釋也須跟上。 在醫療界, 雖然有對於明顯不可能改善的疾病不應該佔用太多醫療資源的共識, 但在具體操作上, 一直沒有統一的規範。 司法方面的要求升級, 如果沒有專業指導層面的同步升級,
(作者:鄭山海, 系醫務工作者)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