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喜鴿
【案例】
高某欲通過租車詐騙的方式獲取錢財, 遂提供押金, 誘騙急於用錢的金某去租賃車輛, 金某以自己的名義租出車輛, 收到高某的1萬元酬金後, 將所租車輛交給高某, 高某到異地變賣。
【評析】
對於高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高某的行為與金某系合同詐騙罪的共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 高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而金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認為對高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而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
本案租賃車輛合同主體是金某和租車公司, 作為一種相對權利, 合同僅能約定當事人雙方, 金某在車輛交付給高某之前, 履行了相應合同義務。 按照刑法的“二次性違法”特徵, 金某違反了合同義務, 進而觸犯了刑法, 認定合同詐騙恰如其分。 而高某則是利用他人違反合同來實施犯罪行為,
本案中, 高某作為組織者、犯意發起者,
實習編輯 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