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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為網約車理賠刊發典型案例

私家車變身“網約車”, 出了事故保險公司到底要不要賠?一年多來各地法院判罰不一, 而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刊發了江甯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網約車保險糾紛案件。 這意味著, 今後全國法院內出現類似案件, 都可以參照江甯法院的裁判思路。 從最高法的態度轉變, 或許意味著以前那種沒有網約車資質的營運拉客將變的不再可行。

程莉(化名, 女)今年34歲。 去年夏天, 她騎電動車沿著江甯區清水亭東路行駛時, 被一輛右轉私家車撞上。 開車撞傷她的是私家車主錢雲(化名), 當時在網約車平臺上接單後送乘客前往附近某社區。 事發後, 錢雲為程莉墊付了近6萬元醫療費。

後經鑒定, 程莉顱腦損傷,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構成九級傷殘;顱骨缺損6平方釐米以上, 構成十級傷殘。 因車禍腦部受傷, 程莉的精神狀態一直不好, 日常活動中的反應、表達等能力均受到影響。

司法鑒定顯示, 顱腦損傷導致她日常生活需要他人説明, 也導致她有輕度精神障礙。

由於事發地並沒有監控設備, 事發現場無法還原, 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雙方責任未進行劃分。

錢雲的私家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險。 事故發生後, 錢雲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繫, 要求保險公司出險並理賠。 不過, 在得知錢雲當時是在跑網約車拉活後, 保險公司拒絕了他的理賠要求。

程莉的損失該由誰承擔?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否成立?今年5月, 程莉將錢雲及保險公司訴至江寧法院, 索賠包括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近30萬元。

判決

案件審理過程中, 法院首先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劃分,

認定錢雲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保險賠付方面, 法院認為錢雲通過打車軟體接網約車訂單, 有收取費用的意圖, 且所載乘客與他沒有特定關係, 符合營運的特徵。 通過對錢雲行車路線和上下班位置的分析, 法院認定交通事故的發生跟錢雲的載客營運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由於錢雲開網約車接活屬於營運行為, 卻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改保險種類, 保險公司拒賠商業險獲得了法院支持。 程莉損失共計27.9萬餘元, 保險公司只需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12萬元賠償, 剩餘的15.9萬元則要錢雲自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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