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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個人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嗎,婚姻法最新解釋規定

我們都知道結婚之後, 結婚前和結婚後是要區分共同財產與否, 同樣的, 也是要區分共同債務與否。 那麼, 夫妻一方個人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嗎?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些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為依法妥善審理好夫妻債務案件,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

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 除應當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還應當結合社會主義道德價值理念, 增強法律和司法解釋適用的社會效果, 以達到真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促進交易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

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 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 除法定事由外, 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在庭審中, 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 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 以保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

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未經審判程式, 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三、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

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 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 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 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 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 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 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要求, 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

四、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 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在案件審理中, 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 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

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 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 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

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債務償還原則以及有關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 正確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問題。

六、保護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

要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 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

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 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

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和證人等, 要加強罰款、拘留等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對實施虛假訴訟的委託訴訟代理人, 除依法制裁外, 還應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 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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