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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借支款項離職不還,公司如何追索借款?

員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向公司借款是很常見的一種行為, 但偶爾會發生員工借款後不履行工作職責且擅自離職不償還的情形, 此時, 公司應如何追索借款?是以勞動爭議提起仲裁, 還是按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基本案情

北京A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擬開設一家分店, 選派員工郭某擔任該分店的門店經理並籌備分店開業事宜。 2016年8月1日, 郭某按照A公司的借款流程, 向A公司申請借支5萬元, 在其內部簽報單上填寫的借支用途為行銷費用, 並填寫了《借款單》, 由區域經理、會計主管人員等人審批通過後,

A餐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向郭某支付了5萬元借款。 郭某擔任門店經理不到一個月, 因其他事情與公司發生糾紛後擅自離職且未歸還借款, A公司多次與郭某協商要求返還借款未果, 欲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但不知道該案是以勞動爭議提起勞動仲裁, 還是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

法律解析

弄清楚郭某向A公司借款的法律性質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即郭某向公司借款是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 還是上下級這種不平等主體之間內部的勞動關係。 我們把前者發生的借款稱為民間借貸, 後者發生的借貸稱為借支。

一、民間借貸與借支的區別

民間借貸是指借款人不通過金融機構,

在公民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進行的一種借貸活動, 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借支是指公司內部因履職行為發生的借貸, 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而應由公司內部的財務制度來處理, 基於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 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產生。

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

1. 民間借貸是借款人為自己個人利益, 借的款項用於個人目的的民事行為, 而借支是為履行工作職責而為的行為, 其用途為工作用途。

2. 民間借貸適用的是合同法、民法通則等關於借款的規定, 借支則適用的勞動法及公司內部財務制度規範。

3. 在借貸關係中的出借人收回的是一定數額的款項,

而借支關係中的公司收回的是發票等報銷憑證。

4. 借貸關係中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借貸合意, 借款人就能獲得借款, 而借支的借款人一般遵守公司內部的財務簽批流程才能拿到款項。

二、本案郭某借款的法律性質

根據上述民間借貸與借支的區別可知, 郭某借款屬於借支行為, 理由為:

1. 郭某借款用途為分店行銷費用, 並非個人利益用款。

2. 郭某借款時按照公司內部財務制度進行借款申請, 並經過借款簽報流程獲得借款。

3. 郭某借款如果用於行銷, 則可以提供開展行銷活動支出的發票等通過公司報銷流程核銷借支款項。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給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

該答覆指出:

劉坤受單位委派, 從單位預支15000元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職務行為, 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劉坤在受託事項完成後, 因未及時報銷沖帳與單位發生糾紛, 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

筆者認為, 本案糾紛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郭某與A公司的地位屬於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屬於不平等的法律關係, 應當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 適用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特殊要求, A公司應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三、企業實操提示

為降低員工借支後離職不還的風險,

我們建議企業在其制定的借款及報銷管理制度中對借款使用報銷時間設置合理的期限, 如果員工超過規定的期限不來報銷, 則公司可以從其每月應發工資中扣除不超過月工資20%的款項作為借款還款。

作者簡介:孟曉娟律師,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民商法專業碩士,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 一直專注於勞動法領域的研究與實踐, 在審查和起草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和保密協定、員工手冊、代理勞動爭議、裁員等方面擁有經驗。

來源 | 十點法務(授權法商之家發佈)

作者 | 孟曉娟 律師

作者簡介:孟曉娟律師,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民商法專業碩士,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 一直專注於勞動法領域的研究與實踐, 在審查和起草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和保密協定、員工手冊、代理勞動爭議、裁員等方面擁有經驗。

在審查和起草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和保密協定、員工手冊、代理勞動爭議、裁員等方面擁有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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