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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30元,她丟了工作

無憂精英今天要聊下職場精英的個人道德修養, 因為最近有位女白領因為30多元的車費, 丟掉了飯碗, 後果很嚴重。

“說好下車付36元車費, 但是一直沒等到。 ”專車司機吳師傅曾搭載一名年輕女白領回公司, 車程不遠, 開到目的地之後, 女孩說下車後用手機付款, 誰知道等了又等, 直到第二天也沒有收到車費。 其間, 師傅打了好幾次女孩叫車時候使用的手機, 就是沒人接聽。 吳師傅心裡越想越氣, 索性找到公司前臺, 拿著手機號找這個女白領。

前臺一開始並不答應憑藉一個手機號找人, 吳師傅一不做二不休的堅決態度引來了公司的HR經理,

司機真的通過手機號找到了那位沒付車費的女員工。 車費補交後, 事情的另一個結果出乎吳師傅的意料, 女白領馬上被HR開除了。

這件事情隨後在申城HR圈內熱傳, 還有人在論壇上發帖講述, 引發了不少關注和爭論。 這個年輕女白領的行為確實不妥, 但是公司的處理是否過於嚴厲?

無憂精英認為, 這家公司如此處理確實存有較大法律風險, 但是如果員工所在崗位對於個人誠信有特別高的要求, 而單位規章制度又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的話, 也未必絕對不可解除女白領的勞動合同。 對於單位來說, 應儘量給員工改正錯誤的機會。 而一些不講誠信的人, 也應引以為戒。

司法實踐中,

對於員工有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為, 公司是否可以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無憂精英認為應結合具體情況做出綜合判斷。

考量一

各種職業對於公序良俗的不同要求

公序良俗, 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 所謂公序, 即社會一般利益,

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所謂良俗, 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 包括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勞動者秉承公序良俗是保證勞動關係雙方長期和諧穩定的前提, 如果員工品格出現重大缺陷, 勞資關係的信賴基礎將難以為繼。 在因員工品格出現重大危機事件時, 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更是無從談起。 因為信賴不限於具體的履行合同行為範疇, 更重要的還是人品本身。

當然, 對於不同職業、工作崗位員工, 用人單位對其信賴程度是不同的, 對其道德方面的要求也會有所差異, 因而對於職工違反公序良俗行為的容忍度也會有所區別。 如那位女白領拒付車費的行為, 儘管有所不妥,

但畢竟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沒有關係, 所以一般來說單位似乎處分過嚴。 但如果她所從事的是對於不誠信行為“零容忍”的職業, 那麼公司結合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也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如對於為人師表的教師來說, 職業道德要求樹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 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 自覺抵制一切有損教師身份和職業聲譽的行為。 所以對於違反公序良俗的教師的處罰, 也可能比普通職業的職工更加嚴厲。

考量二

勞動者行為是否與履行職責有關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 一貫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 由此造就了中華法系偏重倫理性的法律精神。

但同樣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是否與該職工履行工作職責有關,

肯定會對用人單位對其的處分程度發生影響。 如果與該職工履行工作職責有關, 就不是一般的違反公序良俗行為, 還是違反勞動紀律、職業道德或嚴重失職的行為。 如同樣是撿到別人的東西不歸還失主, 發生一般公民之間和營業員與顧客之間, 法律後果當然不一樣。

考量三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規定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是否合法、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嚴重違紀的規定是否公平合理等, 以判斷勞動者是否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當然,對於一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結合依法訂立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如果職工有嚴重的違反職業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即使規章制度中未將此列入應當解聘的行為,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關係,也可能會得到法律的支援。

當然,對於一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結合依法訂立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如果職工有嚴重的違反職業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即使規章制度中未將此列入應當解聘的行為,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關係,也可能會得到法律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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