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示意圖
自古道,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坊間所說的父債子還,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反映了人死債不爛的傳統觀念, 但這卻並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邱海與商文早年相識, 關係較好。 2014年1月, 商文因有急事, 手頭缺錢, 便想到了好朋友邱海。 邱海聽後, 立即將23萬元交給商文, 商文拿到錢後出具了欠條。 2015年9月, 商文還款5000元, 重新寫了欠條, 並口頭言明再用幾個月就歸還。 不久, 邱海做生意需要用錢, 遂多次催討, 商文卻遲遲不還。 2016年5月, 商文病故。 無奈之下, 邱海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商文之妻、母、子償還借款22.5萬元。
商文前妻稱, 其與商文於2013年3月已離婚, 對商文借款情況不知情。 離婚事實在前, 借款關係產生在後, 因此該筆借款屬於商文個人債務, 其不負有償還責任。 商文之母、子稱對借款情況也不知情,
路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債務應當清償。 邱海與商文之間的借貸關係合法, 應受法律保護。 商文離婚時間早于商文向邱海借款時間, 故商文前妻對此債務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商文去世後, 其繼承人應對其債務依法予以清償, 現第一順序繼承人其母、子自願放棄繼承, 故二人對商文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 商文夫婦離婚時約定商鋪歸女方所有, 邱海未能舉證證明商文除了商鋪之外還有其他財產, 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故即便本案存在第二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