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關於農村婦女的土地問題受到了國家高度的重視, 尤其是在出嫁女的土地權益以及離異婦女的土地權益方面, 屢屢出現婦女的土地權益被剝奪、忽視等問題, 所以在土地改革中, 國家多次強調要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 但由於對於政策不瞭解, 許多人都不知道農村的出嫁女到底能不能繼承父母的土地?
由於傳統文化的影響, 在許多農村的土地問題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視婦女、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 比如說在土地承包問題上對未婚女性不分地或者少分地, 或者出嫁女、離異、喪偶婦女戶口被強行遷出, 收回起承包地等問題現象尤為嚴重, 其實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 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益, 同時婦女結婚、離婚後, 其土地權益應當受到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 農村出嫁女的土地權益也應該受到相應的保障, 那麼出嫁女就能夠繼承父母的土地了嗎?其實不然,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村土地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 農民只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及土地的使用權;而我國的土地承包制度又是家庭承包制,
如果出嫁女的戶口並未遷出, 那麼其與父母所在同一戶口, 在父母趨勢之後, 其能夠繼承父母土地的承包權益, 繼續對原有家庭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權益;如果出嫁女的戶口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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