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7日透露, 發改委、能源局日前發佈建立煤炭最低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 對煤炭的生產、加工和使用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標準進行了明確。
根據檔規定, 煤炭生產企業根據動力煤價格不同, 應保持3天至7天的最低儲煤量。 從事煤炭加工的企業, 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於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 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 用煤企業最低庫存不應低於近三年儲煤平均水準, 最高庫存不超過兩倍的最低庫存量。
發改委介紹, 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能夠有效增強煤炭供應保障的穩定性, 減少價格大幅波動。 庫存制度通過構建多層次的煤炭市場儲備體系, 提升社會整體庫存水準, 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熨平產運需各環節因突發因素等引起的市場波動。
據瞭解, 當前煤炭市場供給總體平穩, 價格呈現穩中趨降的態勢, 港口、電廠存煤均處於較高水準。 截至12月4日, 全國統調電廠煤炭庫存近1.18億噸, 可用天數23天, 加之今年各地高度重視迎峰度冬煤炭保障, 重點地區的庫存遠高於往年同期水準, 這些都為庫存制度的出臺和實施提供了有利條件。 而政策發佈與正式施行之間還預留了一定的緩衝期, 為企業組織生產和調整庫存留出時間。
發改委表示, 對企業的存煤標準不搞“一刀切”, 在提出原則性要求的基礎上, 由各地和重點用煤行業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並且建立紅黑名單制度, 強化正向激勵和違規懲戒制度。 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執行較好的企業進行通報表揚, 納入“紅名單”, 並在資金獎勵、計畫電量安排、儲煤設施改造、資源運力銜接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援。 而一年內企業庫存考核三次及以上不達標的, 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 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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