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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檢察深化改革:專業化的內核在於權責匹配

日前,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召開發佈會通報了檢察機關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工作情況。 廣東作為中央確定的首批四項司法體制改革試點省份, 檢察機關近期已出臺5項司法責任制改革配套檔。 檔規定, 領導幹部直接辦案情況, 將作為業績評價的重要依據, 防止領導幹部入額後不辦案、辦簡單案和辦掛名案。

反腐劇《人民的名義》引來街坊熱議, 也讓公眾對於檢察機關的日常工作、辦案程式以及節奏產生較大的興趣。 循著廣東省檢察機關的此輪改革舉措, 人們或可與文藝作品相對照, 進一步瞭解(和在瞭解的基礎上監督)“檢察權”這一生僻字眼的真實運行狀態。

如最高檢參與出品的熱播劇的思維, 對待任何一樁案件的偵辦程式, “從檢察的角度來說, 應該按照司法程式辦”, 檢察的角度應該從始至終都是法律的角度、程式的標準, 檢察機關視角的司法體制改革, 歸根到底也就是讓一切在檢察權依法行使過程中將不符合法治標準的做法、慣例和邏輯被剔除, 且沒有回潮可能。 後者, 更是對司法制度啟動和再造所提出的鄭重要求。

檢察官業績評價體系的確立, 在具體指標、制度架構之外, 其核心價值首先在於明確了法律職業有別於以往行政管理的思路和體系。 法律從業人員應有特有的專業評價機制, 這是司法權力回歸專業屬性的大前提。

權力的行使終究要靠人, 人的思維有賴符合職業特性的制度保障。 檢察權承上啟下, 是其法定角色使然, 基於檢察權特質的司法責任制, 要從制度上確保檢察機關足以且有底氣能守住入口、嚴把出口。

檢察機關辦案的第一道防線, 在於對偵查機關的檢察監督, 這是越來越被強調的法定職能。 比如日前最高檢正在推開的對派出所層面的檢察監督, 對偵查行為全程抱持戒備心, 這是檢察職能的法律使命。 加強檢察監督是明晰檢察系統司法責任制的前提。 追責需要確權, 檢察機關職責所在的法律階段中, 各種可能存在的司法追責環節, 首先要通過檢察監督的強化, 對偵查階段的責任問題有法律化、證據化的界分。

不論哪種案件、以怎樣的方式進入檢察環節, 檢察機關都需要首先守住法律底線。 “將司法責任分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三類”, 這裡的“監督管理責任”便是對檢察監督觸角前置於整個偵查行為全程提出的要求, 追責的前提依然是明晰責任。

對偵查行為加強監督的同時, 需要檢察機關內部徹底剔除非法治和反法治的一系列運行機制和慣用思維。 此次廣東的改革措施中, 試圖通過一眾措施“防止領導幹部入額後不辦案 、辦 簡 單 案 和 辦 掛 名案”。 這是新一輪司法改革推行員額制過程中, 法檢機關在員額向一線傾向的同時, 行政化影響下的領導入額卻不做事的典型情況。

名義上辦案人員多了, 但真正辦案子的卻可能並沒有增多, 這背後就是某些入額的領導只是掛名辦案, 這不僅導致員額名不副實的情況, 還直接影響司法責任的虛實有別。 檢察機關行使法定權力, 具體到檢察官從業, 究竟是法律說了算, 還是領導說了算, 或者說前期的偵查部門的證據和決定說了算, 搞不清楚就無法明確司法責任, 追責或者免責都依然是空話, 由此也可見權責明晰的重要性。

加強檢察監督, 厘清內部權屬, 于建立司法責任制而言都至關重要。 司法責任不是無原則的“出錯就被追責”, 而在對錯案責任進行專業界分的過程中, 檢察階段責任機制也與案件偵查、審理階段的責任厘定相關聯。

“檢察官獨立辦案”, 是檢察系統司法責任制的基礎, 刑事案件的其他程式、環節中的責任人獨立行使職權, 也是在明晰了行政化邏輯對個案的影響之後, 真正權責匹配前提下的責任討論。 “以至公無私之心, 行正大光明之事”, 不僅是對檢察權的要求, 也是對所有公權行使提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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