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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的婚姻及其婚姻詩

唐代是一個婚姻詩創作極為繁茂的時代, 如被稱為“詩聖”的杜甫就是其中的一位重要詩人。 [1]據浦起龍《讀杜心解》的統計, 杜甫現存婚姻詩為35首左右, 這一數量在盛唐詩人中, 僅次於李白(50多首)而名列第二。 通過對這些詩作的綜合考察, 我們不僅可以獲知杜甫婚姻詩的藝術風貌、表現技法、審美趣味等內容, 更重要的是還能從中管窺杜甫“一生兩娶”的婚姻事實。 下面就此進行具體討論。

一、杜甫與楊氏結婚的時間及楊氏之卒年

關於杜甫與楊氏結婚的時間, 以及當時二人的年歲為多少等問題, 自唐以降,

歷代的杜詩研究者及各種類型的《杜甫年譜》均未言及。 聞一多《少陵先生年譜會箋》、馮至《杜甫傳》、朱東潤《杜甫敘論》等, 亦如是。 惟四川人民出版社於1958年出版的四川文史館編《杜甫年譜》, 在開元二十九年內乃有“與楊氏夫人結婚, 大約亦在是年”之載。 此說所據為何, 《年譜》無隻字交待。 但儘管如此, 後來的郭沫若《李白與杜甫》、陳貽焮《杜甫評傳》二書, 則皆從其說, 作出了“與夫人楊氏結婚”、“開元二十九年他們結婚時杜甫三十歲, 楊氏當在十九歲左右”的結論。 這一結論其實是不可相信的, 原因是無任何材料予以支撐, 純為依《杜甫年譜》之臆測所致。 而且, 《杜甫年譜》的這種臆測, 乃是與史實嚴重相悖的。

考杜佑《通典》卷五十九載貞觀元年二月詔雲:“男年二十女十五以上,

及妻喪達制之後, 孀居服紀已除, 並須申以婚媾, 令其好合。 ”[2]又《新唐書·食貨志一》有雲:“(開元)二十二年, 詔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 州縣歲上戶口登耗, 採訪使複實之, 刺史、縣令以為課最。 ”[3]這兩條材料之所載, 實際上就是李唐王朝執行于初、盛唐時期的兩部“婚姻法”。 根據這兩部“婚姻法”的規定, 可知杜甫與楊氏結婚的年份, 是絕不可能遲至開元二十二年以後其30歲之時的開元二十九年的。 而《新唐書·食貨志一》所記載之“詔”的內容, 實際上就是唐玄宗即位後所頒佈的一部“新婚姻法”, 若以此合勘杜甫之父當時正任奉天令之職、[4]奉天縣為畿縣, 以及杜氏家族世代“未墜素業”、“奉儒守官”等實況, 可知杜甫與楊氏結婚的時間,
是當以開元二十二年為宜的。 這是因為, 開元二十二年的“詔”乃明文規定“男十五”必須結婚, 而時在畿縣奉天任縣令的杜閑, 顯然是不可能置朝廷詔令於不顧, 而讓其子杜甫遲至開元二十二年以後結婚的。 以傳統之說的杜甫生年計, 開元二十二年杜甫為二十三歲。

開元二十二年楊氏芳齡幾何?要弄清楚這一問題, 首先得對楊氏的卒年進行具體考察。 元稹《唐故檢校工部員外郎杜君墓系銘》有雲:“(甫)扁舟下荊楚, 竟以寓卒, 旅殯岳陽, 享年五十有九。 夫人宏農楊氏女, 父曰司農少卿怡, 四十九年而終。 ”[5]其中所載“四十九年而終”者, 為楊氏的享年, 即據此可知楊氏活了四十九歲。 但楊氏生於何年?其之卒又在何年?對此,

元稹于《杜君墓系銘》中皆未之載。 杜集中有《孟倉曹步趾領新酒醬二物滿器見遺老夫》一詩, 為考察楊氏的卒年提供了重要線索, 其有雲:

飯糲添香味, 朋來有醉泥。

理生那免俗, 方法報山妻。

浦起龍《少陵編年詩目譜》(《讀杜心解》卷首)編此詩於大曆二年, 可從。 是年, 杜甫在夔州。 時在夔州的杜甫於詩中稱其妻為“山妻”者, 是頗可注意的。 這是因為, 在杜甫寫於大曆二年以前的近30首與其妻相關的詩作中, 所稱其妻者主要為“老妻”, 如“老妻睹我顏色同”(《百憂集行》)、“老妻畫紙為棋局”(《江村》)、“飄泊愧老妻”(《自閬州領妻子欲赴蜀山行》)、“偶攜老妻去”(《寄題江外草堂》)等, 即皆為其例。 而遍檢杜集又可知, 杜甫於詩中首次稱楊氏為“老妻”者, 乃始自《自奉先縣詠懷五百字》的“老妻寄異縣”之句。

是詩寫于天寶十四載冬(系年見《少陵編年詩目譜》), 由天寶十四載至大曆二年, 其間凡十三年, 即杜甫在詩中稱楊氏為“老妻”已有十三年之久, 其何得又于《孟倉曹步趾領新酒醬二物滿器見遺老夫》詩中一改舊有之習慣, 而要新稱楊氏為“山妻”呢?況且, 在現存的一千四百多首杜詩中, 杜甫以“山妻”稱其妻者, 僅此一例。 杜甫為什麼要在此詩中稱其妻為“山妻”?此“山妻”又為誰?其中隱情又何在?凡此種種, 歷代注家均未之言。 假若此“山妻”仍為楊氏, 但楊氏之“父曰司農少卿怡”, 而司農少卿的品階在唐代為“從四品上”, [6]可見, 這位“山妻”顯然是與楊氏的身份難以扣合的。 所以, “山妻”之所指, 是絕不可能為司農少卿楊怡之女楊氏的, 杜集中有《促織》一詩,舊注幾乎皆將其編於乾元二年或其前後之年,但卻均無隻字言及其編年的依據,而僅是以相互因襲所致,如趙次公《杜詩解》、仇兆鼇《杜詩詳注》、浦起龍《讀杜心解》等,即皆屬如此。而這種因“因襲”所致之系年,顯然是難以令人信從的。是詩雲:

促織甚微細,哀音何動人。

草根吟不穩,床下意相親。

久客得無淚,故妻難及晨。

悲絲與急管,感激異天真。

前四句寫促織,後四句寫人,寫促織者實際上就是為了更好地寫人。在寫促織的前四句中,“哀音何動人”之“哀音”,浦起龍《讀杜心解》認為其“為一詩之主”,並說:“音在促織,哀在衷腸。”[7]而在寫人的後四句中,最值注意的是“故妻難及晨”五字。王嗣奭《杜臆》卷三箋此說:“‘故妻’,已去之妻也。”[8]此“已去之妻”為誰?杜甫為何要在詩中借促織之“哀音”而為“一詩之主”?以此參之杜甫在《孟倉曹步趾領新酒醬二物滿器見遺老夫》詩中稱其妻為“山妻”而非“老妻”的事實,似此“故妻”之所指當為楊氏。對此,“難及晨”三字又可為之佐證。詳詩意,知“難及晨”的主人為杜甫,若這“已去之妻”不為楊氏而為她人,杜甫又何得為之無法入眠而“難及晨”呢?很顯然,因楊氏已卒,杜甫懷之甚殷,而加之秋月促織的“哀音”又是那樣的令人悲傷,故爾杜甫才懷之一夜而難盼天明。即是說,我們從杜甫夔州詩中的“老妻”、“故妻”、“山妻”這三種不同的稱謂之中,乃可窺知楊氏之卒當在大曆二年秋前,也即是年的春夏之間的。上引元稹《唐故檢校工部員外郎杜君墓系銘》既明言楊氏“四十九年而終”,現又知楊氏之卒在大曆二年秋前,以此上推“四十九年”,為開元七年,亦即西元719年。這就是楊氏的生年。由開元七年至開元二十二年,其間凡十六年,即楊氏與杜甫結婚時芳齡十六。而楊氏的這一年歲,正與開元二十二年“詔”中的“女十三以上得嫁娶”甚為一致。

對於楊氏的卒年,舊說大都認為在大曆五年之後,即杜甫病卒湖湘時楊氏尚健在人世,理由則為杜集中《入衡州》、《逃難》二詩之所寫。其實,據此二詩而認為楊氏卒於大曆五年之後者,乃是經不住材料的檢驗的。舊說之所以作如是認為者,主要是因《入衡州》詩中“遠歸兒侍側,猶乳女在旁”兩句所致。在持此說者看來,這十字之所寫,是杜甫“晚年又生一女”(施鴻保《讀杜詩說》)之證,楊氏即生此女,則其斯時自然尚未謝世。按此說實乃不妥。據浦起龍《少陵編年詩目譜》可知,《入衡州》詩為杜甫作於大曆五年六月,時杜甫已為五十九歲,詩中所言“乳女”即以兩歲計,則其生年就當在大曆三年春之前後,是年,杜甫五十七歲(以傳統生年計)。試問:晚年多病纏身、且年已屆五十七歲的杜甫能生此“乳女”嗎?此為其一。其二,杜甫在大曆三年春出峽江後,曾先後於江陵、公安暫寓一時,然遍檢杜集中此期之詩作,其中卻並無杜甫生“女”之載。由是而觀,可知《入衡州》中的這兩句詩,是不能用以證實楊氏大曆五年尚未謝世的。

關於《逃難》一詩,仇兆鼇《杜詩詳注》據其中“涕盡湘江淚”五字,而認為系杜甫作於大曆五年。此詩作年既在大曆五年,而詩中又有“妻孥複隨我”一句,則表明杜甫是年“逃難”時其“妻”乃隨從之。既隨從,就自然是不曾謝世了。按此詩開首有雲:“五十白頭翁,南北逃世難。”若以仇說為是,則詩就應為“六十白頭翁”(以舊說言,大曆五年杜甫已為五十九歲)而不得言“五十白頭翁”了,可見仇氏之說乃非。正因此,浦起龍《讀杜心解》乃作箋雲:“肅宗上元二年,公年五十,時周流蜀中。注家釋世難者,以是年段子璋反東川當之。公值難甚多,何舉此耶。蓋公自乾元二年,客秦入蜀,時年四十八,是為逃難之始耳。言五十,舉其成數也”。[9]按浦起龍之說良是。所以,《逃難》一詩與《入衡州》詩一樣,也是不能證實楊氏之卒,乃在大曆五年之後的。

綜合以上考察,可作如是結論:開元二十二年,杜甫與楊氏結為夫妻,時杜甫二十三歲,楊氏十六歲。楊氏生於開元七年,卒於大曆二年春夏之間的夔州。自安史亂始,楊氏隨杜甫“南北逃世難”,備受艱辛,故杜甫於詩中多以“老妻”稱之,其大曆二年卒後,杜甫曾寫《促織》一詩以懷之。舊注系《促織》一詩於乾元二年或基前後之年者,誤。

二、杜甫續弦再娶與“山妻”的真實身份

對於以上結論,我們還可在考察杜甫續弦再娶時予以更進一步的證實,並可藉之以弄清楚杜甫筆下那位“山妻”的真實身份。在現存的有關杜甫婚姻問題的文獻資料中,有兩個方面的材料是可以用以直接證實杜甫在楊氏卒後曾經續弦再娶這一婚姻事實的:材料之一為杜甫的兩首詩,材料之二是宋人的一篇《墓誌銘》。即其一為內證,一為外證。先看屬於內證的杜甫的兩首詩。其一為《簡吳郎司法》:

有客乘舸自忠州,遣騎安置瀼西頭。

古堂本買藉疏豁,借汝遷居停宴遊。

雲石熒熒高葉曙,風江颯颯亂帆秋。

卻為姻婭過逢地,許坐曾軒數散愁。

此詩寫一位“吳郎司法”自忠州“遷居”夔州,杜甫借其瀼西草堂以寓居,並與之同“坐曾軒”賞玩秋江之情事。杜甫之所以對這位“自忠州”而來的“吳郎司法”如此熱情並坦誠以待,是因為其“卻為姻婭過逢地”之故,也即杜甫與這位“吳郎司法”乃為詩中所言之“姻婭”關係。“姻婭”又一作“姻亞”,《爾雅·釋親第四》雲:“兩婿相謂為亞。”據此,可知杜甫與這位“吳郎司法”乃為“兩婿”關係。若借用現在的話說,就是“連襟”。正因為二人具有如此關係,所以杜甫後來在離夔出峽時,即將其在夔州所購置的房產等悉數送給了這位曾經任過司法參軍的“吳郎”。其二為《送高司直尋封閬州》一詩,其中有雲:

與子姻婭間,既親亦有故。

萬里長江邊,邂逅亦相遇。

長卿消渴再,公幹沉綿屢。

清談慰老夫,開卷得隹句。

此八句為節選。其之所寫,據浦起龍《讀杜心解》卷一之六的箋釋,可知是專門針對詩題中那位“高司直”而言的,而杜甫於詩中又明說“與子姻婭間,既親亦有故”,則杜甫與這位“高司直”亦為“兩婿”關係,乃可論斷。又據詩中“司直非冗官,荒山甚無趣”兩句,並以之合勘杜甫在夔州寫此詩以送之實況,知這位“高司直”乃為夔州人。

這兩首詩表明,時暫居夔州的杜甫,乃與“吳郎司法”、“高司直”均為“兩婿”關係。換言之,據這兩首詩中的“姻婭”一詞,可知杜甫之妻與此二人之妻乃為姊妹關係或者從姊妹關係。而杜甫在夔州能與一位忠州人(“吳郎司法”)和一位夔州人(“高司直”)結為“姻婭”者,則其妻顯然是非為楊氏而應是那位“山妻”的。這是因為,作為“司農少卿”楊怡之女的楊氏,無任何材料可證其有姊妹或者從姊妹曾下嫁忠州人“吳郎司法”與夔州人“高司直”,而一部杜詩亦無隻字言及此事。藉此而觀,可知杜甫在夔州之所以能與“吳郎司法”、“高司直”二人結為“姻婭”者,乃皆因那位“山妻”而使然。

再看屬於外證的宋人的《墓誌銘》。北宋文學家呂陶《淨德集》有《杜公墓誌銘》一文,其中有雲:“甫初娶司農少卿之女……”《宋史》中呂陶有傳:今四川成都人,與王安石同時。其于《杜公墓誌銘》中明言杜甫之于楊氏為“初娶”者,則杜甫曾經“續娶”乃絕無疑義。呂陶的《杜公墓誌銘》雖然記載了杜甫于楊氏為“初娶”這一事實,但卻不曾于其中言杜甫“續娶”之事者,揣度之,當是因認為杜甫的這位續弦乃非“官家婚”的緣故。唐人重官婚,這在白居易詩中乃有多處表述可證,如其《朱其村》(《白居易集》卷十)中的“世法貴名教,士人重官婚”即為其例。而此,也是導致韓愈《柳子厚墓誌銘》、劉禹錫《為鄂州李大夫祭柳員外文》均不載柳宗元在永州曾續弦再娶事實的原因之所在。元稹《唐故檢校工部員外郎杜君墓系銘》之所以未載杜甫續弦事者,亦可作如是觀。此則表明,杜甫續娶的這位“山妻”,乃並非為夔州當地的官家之女。

以上由內證與外證所構成的事實,已使得杜甫在夔州之續弦再娶已甚為明晰。而這一事實的存在,又是對楊氏卒於大曆二年秋前之夔州的最有力佐證。

下面再來揭開那位“山妻”的面紗,以弄清楚其真實的身份。杜集中有一首《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見贈》詩,既有助於我們對杜甫續弦再娶的事實作更進一步之認識,又對弄清楚“山妻”的身份具有關鍵性作用。

把玩詩意,可知這首詩共寫了四個人物,即“郎”、“丈人”、“卓女”與杜甫本人。我們只要弄清楚了這四個人在詩中各自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四人相互之間的關係,則此詩之“旨”就可迎刃而解。

先看“郎”。“郎”在詩中的出現,是因“卓女近新寡”而導致。這是一個有著如司馬相如一般才華的年輕男子。詩的第三段之所述,就是關於“卓女”與這位“郎”的婚姻概況,二人的結合,在杜甫看來,是有如“銀漢會雙星”那樣親密無間的,而“卓女”又是一位極賢慧的少婦,她不僅“客來洗粉黛”,而且“日暮拾流螢”,為“郎”的科舉成功亦作出了不少努力,盡到了一個妻子所應盡的職責。然而,當這位“郎”一旦金榜題名之後,即將賢慧的“卓女”予以拋棄,以致使“卓女”因此而成為了一位“新寡”。

次看“丈人”。“丈人”即詩題中的那位“薛十二丈判官”。這位“薛十二丈判官”雖然與“卓女”非為夫妻,但他卻與“卓女”具有很親近的關係,這從詩中“休辯渭與涇”即可準確獲知。“薛十二丈判官”在杜甫面前一個勁要辯明的“渭與涇”究竟指什麼呢?結合“卓女”與“郎”的離異情況看,可知其所指乃為“卓女”被“郎”拋棄之事。“丈人”認為,“卓女”之所以成為“新寡”,完全是因“郎”貪圖富貴、忘恩負義所導致,與“卓女”本人是毫無關係的。即是說,在“丈人”看來,“卓女”的被拋棄而成為“新寡”,責任在“郎”而不在“新寡”。由是而觀,可知“丈人”非但不是“卓女”的再婚丈夫,而應為其親屬中的一位長者。若如馮班所言,“卓女”為“丈人”的妻子,試想,哪有剛結婚的丈夫當著他人之面一個勁說自己妻子是被人拋棄之理呢?

再看杜甫本人。當“丈人”在杜甫家中憤憤不平指責“郎”的忘恩負義時,杜甫的態度卻是那樣的冷靜,他在勸“丈人”安坐不要氣壞了身子後,還用龍蛇本為同類還相互格鬥來比喻夫妻間的離異乃為常事。而且,杜甫還舉出了古代帝王向來以“輕刑”寬恕罪犯的道理,來說明對年青人的離異也應寬容以待。因為年輕人大都有“不安本土”的特點,只有像他老頭子才能滯留在夔州這樣的孤城裡。杜甫的這番勸慰,其本意旨在說,“郎”因“榮華”而去,就讓他去吧,何必要這樣憤憤不平而與之計較呢?

明白了詩中各人物之間的關係,對於弄清楚此詩之“旨”是頗具助益的。全詩主要採用了賦的表現手法,於六個段落之間共敘寫了上述四個人物之間的關係。其中,第三段專寫“卓女”,第四段專寫杜甫本人,這兩段雖然明寫了兩個人物,實際上還暗寫了“郎”,故實為三人。在手法上,兩段採用的是對比,即“卓女”與“郎”未離異時是如何郎才女貌,而寓居於夔州的杜甫本人則是“老夫自汲澗”,既“臥病”又“為農”,且在生活上是“苦厭食魚腥”換言之,杜甫在這兩段詩中通過對比,認為自己既無法與“郎”相比,也不能與“卓女”並論。而緊接著在第五段中,杜甫又插入了一個巫山神女與楚襄王幽會的故事,並於最後以“千秋一拭淚,夢覺有微馨”為段末作結。這位“拭淚”者為誰?是楚襄王?是“薛十二丈判官”?是“卓女”?是詩內典故中的那位“令威老丁”?都不是。那麼究竟是誰呢?其實就是“夢覺有微馨”的詩人杜甫自己。既如是,則我們將第三、第四、第五這三段聯起來進行觀照,其“旨”就甚為明晰了。第三段寫“新寡”的“卓女”是如何的賢慧,第四段寫杜甫眼下的處境是如何的窘困,第五段在對“卓女”及“郎”與杜甫的對比後,運用虛實相兼的手法,既寫了巫山神女與楚襄王幽會的傳說,又寫了杜甫在睡夢醒來時於“拭淚”的同時能聞到“餘香”。由此看來,這位“新寡”後的“卓女”之丈夫,不是別人,正是杜甫本人。

“卓女”與杜甫的結合,功在“薛十二丈判官”的“牽線搭橋”,所以,杜甫便在詩的第二段中對其進行了大力稱頌。明乎此,則“薛十二丈判官”當著杜甫的面一味指責“郎”的無情無義之舉,也就十分容易理解了。而從民俗學的角度講,替“新寡”女人找夫家的媒人一味指責其前夫如何,也是極為常理中的情事。正因此,杜甫於詩的第一段中乃對“好鳥”進行了著力描寫。這段詩中的“好鳥”,其實並非為大自然實實在在的鳥,而是杜甫在以“好鳥”喻指“卓女”。“好鳥”的“羽毛淨白雪”,是杜甫藉以寫“卓女”的清白無暇,也是為第三段極寫“卓女”賢慧張本,並為第六段寫“薛十二丈判官”“休辯渭與涇”設下了伏筆。而這“好鳥”又“舉翩唳孤亭”,“孤亭”者,杜甫時在夔州之寒舍,“好鳥”蒙“主人”即“薛十二丈判官”的撮合,而使之棲息於“孤亭”即杜甫的寒舍,表明“卓女”與杜甫已成為了夫妻。而這位“卓女”,就是《孟倉曹步趾領新酒醬二物滿器見遺老夫》一詩中的那位“山妻”。

三、結語

以上的考察與對《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見贈》一詩的箋釋表明,暫寓於夔州的杜甫在其原配楊氏卒後,乃確曾在友人“薛十二丈判官”的撮合下,與夔州當地一位“新寡”的女子再婚。杜甫之所以在《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見贈》一詩中以“卓女”喻之,一則是在用典,另則是認為這位“新寡”的少婦有如當年的卓文君那樣賢慧。但由於這位“卓女”是一位土生土長於山城夔州的“新寡”,所以杜甫又在《孟倉曹步趾領新酒醬二物滿器見遺老夫》一詩中以“山妻”稱之。稱“卓女”為“山妻”,雖然表明這位“新寡”的少婦為山城夔州人,但其卻與有“鬥酒學士”之稱的王績在詩中稱其妻為“野婦”、“野妻”的意趣相同,皆為表明夫妻關係的親昵之稱。所以,“山妻”之于“卓女”而言,乃為一種昵稱。

在杜甫的婚姻史上,其“續弦再娶”的事實之所以不為後人所知者,究其原因,主要應為元稹在《杜君墓系銘》中不曾將其寫入之故。然而令人深感欣慰的是,於元稹後200多年的呂陶在為杜甫後人寫《杜公墓誌銘》時,卻為我們透露了這一重要資訊,致使杜甫“續弦再娶”的歷史真實終於能大白天下。弄清楚了杜甫的這一婚姻事實,對於其晚年思想變化的把握,對於其夔州與湖湘期間生活的全面認識,以及其集中若干詩作的重新系年與理解等,都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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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I20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5248(2009)06-0001-04

杜集中有《促織》一詩,舊注幾乎皆將其編於乾元二年或其前後之年,但卻均無隻字言及其編年的依據,而僅是以相互因襲所致,如趙次公《杜詩解》、仇兆鼇《杜詩詳注》、浦起龍《讀杜心解》等,即皆屬如此。而這種因“因襲”所致之系年,顯然是難以令人信從的。是詩雲:

促織甚微細,哀音何動人。

草根吟不穩,床下意相親。

久客得無淚,故妻難及晨。

悲絲與急管,感激異天真。

前四句寫促織,後四句寫人,寫促織者實際上就是為了更好地寫人。在寫促織的前四句中,“哀音何動人”之“哀音”,浦起龍《讀杜心解》認為其“為一詩之主”,並說:“音在促織,哀在衷腸。”[7]而在寫人的後四句中,最值注意的是“故妻難及晨”五字。王嗣奭《杜臆》卷三箋此說:“‘故妻’,已去之妻也。”[8]此“已去之妻”為誰?杜甫為何要在詩中借促織之“哀音”而為“一詩之主”?以此參之杜甫在《孟倉曹步趾領新酒醬二物滿器見遺老夫》詩中稱其妻為“山妻”而非“老妻”的事實,似此“故妻”之所指當為楊氏。對此,“難及晨”三字又可為之佐證。詳詩意,知“難及晨”的主人為杜甫,若這“已去之妻”不為楊氏而為她人,杜甫又何得為之無法入眠而“難及晨”呢?很顯然,因楊氏已卒,杜甫懷之甚殷,而加之秋月促織的“哀音”又是那樣的令人悲傷,故爾杜甫才懷之一夜而難盼天明。即是說,我們從杜甫夔州詩中的“老妻”、“故妻”、“山妻”這三種不同的稱謂之中,乃可窺知楊氏之卒當在大曆二年秋前,也即是年的春夏之間的。上引元稹《唐故檢校工部員外郎杜君墓系銘》既明言楊氏“四十九年而終”,現又知楊氏之卒在大曆二年秋前,以此上推“四十九年”,為開元七年,亦即西元719年。這就是楊氏的生年。由開元七年至開元二十二年,其間凡十六年,即楊氏與杜甫結婚時芳齡十六。而楊氏的這一年歲,正與開元二十二年“詔”中的“女十三以上得嫁娶”甚為一致。

對於楊氏的卒年,舊說大都認為在大曆五年之後,即杜甫病卒湖湘時楊氏尚健在人世,理由則為杜集中《入衡州》、《逃難》二詩之所寫。其實,據此二詩而認為楊氏卒於大曆五年之後者,乃是經不住材料的檢驗的。舊說之所以作如是認為者,主要是因《入衡州》詩中“遠歸兒侍側,猶乳女在旁”兩句所致。在持此說者看來,這十字之所寫,是杜甫“晚年又生一女”(施鴻保《讀杜詩說》)之證,楊氏即生此女,則其斯時自然尚未謝世。按此說實乃不妥。據浦起龍《少陵編年詩目譜》可知,《入衡州》詩為杜甫作於大曆五年六月,時杜甫已為五十九歲,詩中所言“乳女”即以兩歲計,則其生年就當在大曆三年春之前後,是年,杜甫五十七歲(以傳統生年計)。試問:晚年多病纏身、且年已屆五十七歲的杜甫能生此“乳女”嗎?此為其一。其二,杜甫在大曆三年春出峽江後,曾先後於江陵、公安暫寓一時,然遍檢杜集中此期之詩作,其中卻並無杜甫生“女”之載。由是而觀,可知《入衡州》中的這兩句詩,是不能用以證實楊氏大曆五年尚未謝世的。

關於《逃難》一詩,仇兆鼇《杜詩詳注》據其中“涕盡湘江淚”五字,而認為系杜甫作於大曆五年。此詩作年既在大曆五年,而詩中又有“妻孥複隨我”一句,則表明杜甫是年“逃難”時其“妻”乃隨從之。既隨從,就自然是不曾謝世了。按此詩開首有雲:“五十白頭翁,南北逃世難。”若以仇說為是,則詩就應為“六十白頭翁”(以舊說言,大曆五年杜甫已為五十九歲)而不得言“五十白頭翁”了,可見仇氏之說乃非。正因此,浦起龍《讀杜心解》乃作箋雲:“肅宗上元二年,公年五十,時周流蜀中。注家釋世難者,以是年段子璋反東川當之。公值難甚多,何舉此耶。蓋公自乾元二年,客秦入蜀,時年四十八,是為逃難之始耳。言五十,舉其成數也”。[9]按浦起龍之說良是。所以,《逃難》一詩與《入衡州》詩一樣,也是不能證實楊氏之卒,乃在大曆五年之後的。

綜合以上考察,可作如是結論:開元二十二年,杜甫與楊氏結為夫妻,時杜甫二十三歲,楊氏十六歲。楊氏生於開元七年,卒於大曆二年春夏之間的夔州。自安史亂始,楊氏隨杜甫“南北逃世難”,備受艱辛,故杜甫於詩中多以“老妻”稱之,其大曆二年卒後,杜甫曾寫《促織》一詩以懷之。舊注系《促織》一詩於乾元二年或基前後之年者,誤。

二、杜甫續弦再娶與“山妻”的真實身份

對於以上結論,我們還可在考察杜甫續弦再娶時予以更進一步的證實,並可藉之以弄清楚杜甫筆下那位“山妻”的真實身份。在現存的有關杜甫婚姻問題的文獻資料中,有兩個方面的材料是可以用以直接證實杜甫在楊氏卒後曾經續弦再娶這一婚姻事實的:材料之一為杜甫的兩首詩,材料之二是宋人的一篇《墓誌銘》。即其一為內證,一為外證。先看屬於內證的杜甫的兩首詩。其一為《簡吳郎司法》:

有客乘舸自忠州,遣騎安置瀼西頭。

古堂本買藉疏豁,借汝遷居停宴遊。

雲石熒熒高葉曙,風江颯颯亂帆秋。

卻為姻婭過逢地,許坐曾軒數散愁。

此詩寫一位“吳郎司法”自忠州“遷居”夔州,杜甫借其瀼西草堂以寓居,並與之同“坐曾軒”賞玩秋江之情事。杜甫之所以對這位“自忠州”而來的“吳郎司法”如此熱情並坦誠以待,是因為其“卻為姻婭過逢地”之故,也即杜甫與這位“吳郎司法”乃為詩中所言之“姻婭”關係。“姻婭”又一作“姻亞”,《爾雅·釋親第四》雲:“兩婿相謂為亞。”據此,可知杜甫與這位“吳郎司法”乃為“兩婿”關係。若借用現在的話說,就是“連襟”。正因為二人具有如此關係,所以杜甫後來在離夔出峽時,即將其在夔州所購置的房產等悉數送給了這位曾經任過司法參軍的“吳郎”。其二為《送高司直尋封閬州》一詩,其中有雲:

與子姻婭間,既親亦有故。

萬里長江邊,邂逅亦相遇。

長卿消渴再,公幹沉綿屢。

清談慰老夫,開卷得隹句。

此八句為節選。其之所寫,據浦起龍《讀杜心解》卷一之六的箋釋,可知是專門針對詩題中那位“高司直”而言的,而杜甫於詩中又明說“與子姻婭間,既親亦有故”,則杜甫與這位“高司直”亦為“兩婿”關係,乃可論斷。又據詩中“司直非冗官,荒山甚無趣”兩句,並以之合勘杜甫在夔州寫此詩以送之實況,知這位“高司直”乃為夔州人。

這兩首詩表明,時暫居夔州的杜甫,乃與“吳郎司法”、“高司直”均為“兩婿”關係。換言之,據這兩首詩中的“姻婭”一詞,可知杜甫之妻與此二人之妻乃為姊妹關係或者從姊妹關係。而杜甫在夔州能與一位忠州人(“吳郎司法”)和一位夔州人(“高司直”)結為“姻婭”者,則其妻顯然是非為楊氏而應是那位“山妻”的。這是因為,作為“司農少卿”楊怡之女的楊氏,無任何材料可證其有姊妹或者從姊妹曾下嫁忠州人“吳郎司法”與夔州人“高司直”,而一部杜詩亦無隻字言及此事。藉此而觀,可知杜甫在夔州之所以能與“吳郎司法”、“高司直”二人結為“姻婭”者,乃皆因那位“山妻”而使然。

再看屬於外證的宋人的《墓誌銘》。北宋文學家呂陶《淨德集》有《杜公墓誌銘》一文,其中有雲:“甫初娶司農少卿之女……”《宋史》中呂陶有傳:今四川成都人,與王安石同時。其于《杜公墓誌銘》中明言杜甫之于楊氏為“初娶”者,則杜甫曾經“續娶”乃絕無疑義。呂陶的《杜公墓誌銘》雖然記載了杜甫于楊氏為“初娶”這一事實,但卻不曾于其中言杜甫“續娶”之事者,揣度之,當是因認為杜甫的這位續弦乃非“官家婚”的緣故。唐人重官婚,這在白居易詩中乃有多處表述可證,如其《朱其村》(《白居易集》卷十)中的“世法貴名教,士人重官婚”即為其例。而此,也是導致韓愈《柳子厚墓誌銘》、劉禹錫《為鄂州李大夫祭柳員外文》均不載柳宗元在永州曾續弦再娶事實的原因之所在。元稹《唐故檢校工部員外郎杜君墓系銘》之所以未載杜甫續弦事者,亦可作如是觀。此則表明,杜甫續娶的這位“山妻”,乃並非為夔州當地的官家之女。

以上由內證與外證所構成的事實,已使得杜甫在夔州之續弦再娶已甚為明晰。而這一事實的存在,又是對楊氏卒於大曆二年秋前之夔州的最有力佐證。

下面再來揭開那位“山妻”的面紗,以弄清楚其真實的身份。杜集中有一首《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見贈》詩,既有助於我們對杜甫續弦再娶的事實作更進一步之認識,又對弄清楚“山妻”的身份具有關鍵性作用。

把玩詩意,可知這首詩共寫了四個人物,即“郎”、“丈人”、“卓女”與杜甫本人。我們只要弄清楚了這四個人在詩中各自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四人相互之間的關係,則此詩之“旨”就可迎刃而解。

先看“郎”。“郎”在詩中的出現,是因“卓女近新寡”而導致。這是一個有著如司馬相如一般才華的年輕男子。詩的第三段之所述,就是關於“卓女”與這位“郎”的婚姻概況,二人的結合,在杜甫看來,是有如“銀漢會雙星”那樣親密無間的,而“卓女”又是一位極賢慧的少婦,她不僅“客來洗粉黛”,而且“日暮拾流螢”,為“郎”的科舉成功亦作出了不少努力,盡到了一個妻子所應盡的職責。然而,當這位“郎”一旦金榜題名之後,即將賢慧的“卓女”予以拋棄,以致使“卓女”因此而成為了一位“新寡”。

次看“丈人”。“丈人”即詩題中的那位“薛十二丈判官”。這位“薛十二丈判官”雖然與“卓女”非為夫妻,但他卻與“卓女”具有很親近的關係,這從詩中“休辯渭與涇”即可準確獲知。“薛十二丈判官”在杜甫面前一個勁要辯明的“渭與涇”究竟指什麼呢?結合“卓女”與“郎”的離異情況看,可知其所指乃為“卓女”被“郎”拋棄之事。“丈人”認為,“卓女”之所以成為“新寡”,完全是因“郎”貪圖富貴、忘恩負義所導致,與“卓女”本人是毫無關係的。即是說,在“丈人”看來,“卓女”的被拋棄而成為“新寡”,責任在“郎”而不在“新寡”。由是而觀,可知“丈人”非但不是“卓女”的再婚丈夫,而應為其親屬中的一位長者。若如馮班所言,“卓女”為“丈人”的妻子,試想,哪有剛結婚的丈夫當著他人之面一個勁說自己妻子是被人拋棄之理呢?

再看杜甫本人。當“丈人”在杜甫家中憤憤不平指責“郎”的忘恩負義時,杜甫的態度卻是那樣的冷靜,他在勸“丈人”安坐不要氣壞了身子後,還用龍蛇本為同類還相互格鬥來比喻夫妻間的離異乃為常事。而且,杜甫還舉出了古代帝王向來以“輕刑”寬恕罪犯的道理,來說明對年青人的離異也應寬容以待。因為年輕人大都有“不安本土”的特點,只有像他老頭子才能滯留在夔州這樣的孤城裡。杜甫的這番勸慰,其本意旨在說,“郎”因“榮華”而去,就讓他去吧,何必要這樣憤憤不平而與之計較呢?

明白了詩中各人物之間的關係,對於弄清楚此詩之“旨”是頗具助益的。全詩主要採用了賦的表現手法,於六個段落之間共敘寫了上述四個人物之間的關係。其中,第三段專寫“卓女”,第四段專寫杜甫本人,這兩段雖然明寫了兩個人物,實際上還暗寫了“郎”,故實為三人。在手法上,兩段採用的是對比,即“卓女”與“郎”未離異時是如何郎才女貌,而寓居於夔州的杜甫本人則是“老夫自汲澗”,既“臥病”又“為農”,且在生活上是“苦厭食魚腥”換言之,杜甫在這兩段詩中通過對比,認為自己既無法與“郎”相比,也不能與“卓女”並論。而緊接著在第五段中,杜甫又插入了一個巫山神女與楚襄王幽會的故事,並於最後以“千秋一拭淚,夢覺有微馨”為段末作結。這位“拭淚”者為誰?是楚襄王?是“薛十二丈判官”?是“卓女”?是詩內典故中的那位“令威老丁”?都不是。那麼究竟是誰呢?其實就是“夢覺有微馨”的詩人杜甫自己。既如是,則我們將第三、第四、第五這三段聯起來進行觀照,其“旨”就甚為明晰了。第三段寫“新寡”的“卓女”是如何的賢慧,第四段寫杜甫眼下的處境是如何的窘困,第五段在對“卓女”及“郎”與杜甫的對比後,運用虛實相兼的手法,既寫了巫山神女與楚襄王幽會的傳說,又寫了杜甫在睡夢醒來時於“拭淚”的同時能聞到“餘香”。由此看來,這位“新寡”後的“卓女”之丈夫,不是別人,正是杜甫本人。

“卓女”與杜甫的結合,功在“薛十二丈判官”的“牽線搭橋”,所以,杜甫便在詩的第二段中對其進行了大力稱頌。明乎此,則“薛十二丈判官”當著杜甫的面一味指責“郎”的無情無義之舉,也就十分容易理解了。而從民俗學的角度講,替“新寡”女人找夫家的媒人一味指責其前夫如何,也是極為常理中的情事。正因此,杜甫於詩的第一段中乃對“好鳥”進行了著力描寫。這段詩中的“好鳥”,其實並非為大自然實實在在的鳥,而是杜甫在以“好鳥”喻指“卓女”。“好鳥”的“羽毛淨白雪”,是杜甫藉以寫“卓女”的清白無暇,也是為第三段極寫“卓女”賢慧張本,並為第六段寫“薛十二丈判官”“休辯渭與涇”設下了伏筆。而這“好鳥”又“舉翩唳孤亭”,“孤亭”者,杜甫時在夔州之寒舍,“好鳥”蒙“主人”即“薛十二丈判官”的撮合,而使之棲息於“孤亭”即杜甫的寒舍,表明“卓女”與杜甫已成為了夫妻。而這位“卓女”,就是《孟倉曹步趾領新酒醬二物滿器見遺老夫》一詩中的那位“山妻”。

三、結語

以上的考察與對《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見贈》一詩的箋釋表明,暫寓於夔州的杜甫在其原配楊氏卒後,乃確曾在友人“薛十二丈判官”的撮合下,與夔州當地一位“新寡”的女子再婚。杜甫之所以在《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見贈》一詩中以“卓女”喻之,一則是在用典,另則是認為這位“新寡”的少婦有如當年的卓文君那樣賢慧。但由於這位“卓女”是一位土生土長於山城夔州的“新寡”,所以杜甫又在《孟倉曹步趾領新酒醬二物滿器見遺老夫》一詩中以“山妻”稱之。稱“卓女”為“山妻”,雖然表明這位“新寡”的少婦為山城夔州人,但其卻與有“鬥酒學士”之稱的王績在詩中稱其妻為“野婦”、“野妻”的意趣相同,皆為表明夫妻關係的親昵之稱。所以,“山妻”之于“卓女”而言,乃為一種昵稱。

在杜甫的婚姻史上,其“續弦再娶”的事實之所以不為後人所知者,究其原因,主要應為元稹在《杜君墓系銘》中不曾將其寫入之故。然而令人深感欣慰的是,於元稹後200多年的呂陶在為杜甫後人寫《杜公墓誌銘》時,卻為我們透露了這一重要資訊,致使杜甫“續弦再娶”的歷史真實終於能大白天下。弄清楚了杜甫的這一婚姻事實,對於其晚年思想變化的把握,對於其夔州與湖湘期間生活的全面認識,以及其集中若干詩作的重新系年與理解等,都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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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浦起龍.讀杜心解(卷一之六) [M].北京:中華書局, 1964: 216.

[中圖分類號]I20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5248(2009)06-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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