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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釋疑:買不動產分期抵扣的第13個月到底是哪個月份?

案例釋疑:買不動產分期抵扣的第13個月到底是哪個月份?

背景:

營改增已經過去一年半了, 好多會計人員經常在疑問, 買不動產分期抵扣的第13個月到底是哪個月份?

大家請看一個案例:

某公司2016年6月購置辦公樓, 1000萬元, 計入了“固定資產”科目, 當月認證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注明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 請問進項稅額如何分期抵扣?

1、2016年6月份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10萬元*60%=66萬元

注意:

根據檔規定, 110萬元進項稅額中的60%將在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也就是所屬期2016年6月抵扣。

2、2017年6月份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10萬元*40%=44萬元

注意:

剩餘的40%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抵扣。 2016年6月取得扣稅憑證, “當月起第13個月”就是所屬期2017年6月, 而不是2017年7月。

政策依據: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

納稅人按照15號公告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 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 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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