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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企業須謹防的5大稅務風險

年終企業須謹防的5大稅務風險

編者按:我國現行稅制中, 主要以西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納稅年度。 如《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 納稅年度自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再比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 自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 一年年終, 對於企業涉稅事項的處理是一個重要的時點, 需要處理好一些特殊的稅務風險。 本文為企業提示5個年終需要格外關注的稅務事項。

一、稅前扣除憑證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 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 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 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對於上述檔的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1)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需要及時取得扣除有效憑證, 對於當年度進行稅前扣除的項目, 應取得合規的發票等;(2)對於沒能取得的扣除憑證, 應在匯算清繳期(1月1日-5月31日)期間補充提供給稅務機關, 否則不能在當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二、個人股東借款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 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即不歸還, 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 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法律上, 企業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樣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比如納稅, 消費, 投資, 發起或接受訴訟, 參加社會活動等。 對於自然人投資者而言, 不能將個人資產和被投資企業資產混同, 在涉及向被投資企業借款事項上,

稅務主管部門的上述檔雖存在一定的爭議, 且存在舉證難等問題, 但是對於自然人投資者而言, 確是年終一個需要關注的稅務風險點。

三、稅收優惠資格期限

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 目前我國針對絕大多數的稅收優惠資格的享受已經實施了備案制, 弱化前端的審批, 強化中後端的監督管理。 一些特殊的稅收優惠資質, 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等, 需要提交相關材料通過主管部門的審核認定, 但是, 無論何種形式, 一般都會設定一定的優惠期。 比如,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需要提示的是, 在實操中, 由於企業取得高新證書通常是在下半年(年底), 且取得證書年度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資格(也即第一個稅收優惠年度),

因此, 導致高新資質終止至再次申請認定, 中間存在一個“空檔期”, 但是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等的規定, 高新認定提交的相關資料, 要求的提交年度之前3個會計年度的相關材料, 因此, 年終企業應儘快審查企業的資質情況, 特別是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專案, 儘快規劃調整, 以為下一年度繼續提交申請材料、通過高新資格認定做好準備。

四、重要合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 其意義在於:一是為了明確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的具體日期;二是有利於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管理, 合理規定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 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稅法意義上的“收入”確認一般採取權責發生制,因此,交易雙方交易合同的“約定”非常重要,甚至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稅法上看,納稅義務時間一旦確定,就應該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否則就屬於“應申報未申報”,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後果,主要包括滯納金和行政處罰的風險。

因此,年終時簽署的一些重要合同,需要充分關注該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

間,避免因為合同涉稅條款設置不當,給企業現金流等帶來的不利影響。

五、年終獎個稅

在稅收征管中,年終獎的全稱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在稅法範疇內,年終獎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非法定免除事項都要依法納稅;同時,個人所得的形式也不限於現金,還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

在年終獎的稅收征管上,是將其視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在稅率的確定規則上,由於年終獎是一年勞動的報酬,因此將年終獎按照平分到每個月,以此確定適用的具體稅率。

“金三”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上線後,稅務機關對個稅的監管又多了一把利器,許多實踐中的做法勢必面臨更大的稽查風險,年底發放年終獎稅務籌畫更需要合規性的考量。

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稅法意義上的“收入”確認一般採取權責發生制,因此,交易雙方交易合同的“約定”非常重要,甚至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稅法上看,納稅義務時間一旦確定,就應該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否則就屬於“應申報未申報”,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後果,主要包括滯納金和行政處罰的風險。

因此,年終時簽署的一些重要合同,需要充分關注該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

間,避免因為合同涉稅條款設置不當,給企業現金流等帶來的不利影響。

五、年終獎個稅

在稅收征管中,年終獎的全稱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在稅法範疇內,年終獎屬於“工資薪金”的範疇,非法定免除事項都要依法納稅;同時,個人所得的形式也不限於現金,還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

在年終獎的稅收征管上,是將其視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在稅率的確定規則上,由於年終獎是一年勞動的報酬,因此將年終獎按照平分到每個月,以此確定適用的具體稅率。

“金三”個人所得稅扣繳系統上線後,稅務機關對個稅的監管又多了一把利器,許多實踐中的做法勢必面臨更大的稽查風險,年底發放年終獎稅務籌畫更需要合規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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