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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再談離婚時保單不會被分割嗎?

離婚不分經常被當做保險產品的一個賣點來宣傳, 不過這個話題呢, 在我的節目開辦的早期就已經談過了, 簡單地說離婚不分, 肯定是有失偏頗的。

正好, 最近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的會議紀要也提到了這個問題, 今天的節目, 咱就再談談這個話題。

這份紀要的第二部分是關於婚姻家庭糾紛的, 其中第4點: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 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 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 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 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這一條就明確否定了保險離婚不分的傳言, 其實, 之前對於這種情況的保單, 也是要分, 只不過呢?到底是分保費, 還是分現金價值,

是有爭議的。 這次最高法通過會議紀要的方式明確下來了, 是分現金價值。

這一條對於保險業務的開展有什麼意義呢?意義非常重大。 我們從兩方面來說:

01

首先, 當婚姻出現問題時, 婚姻當中處於弱勢的一方面臨的最大風險是什麼呢?是不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 我們國家的婚姻財產制度是夫妻共有財產制, 關於這個制度, 其實也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 這個咱留著以後再講。 在夫妻共有財產制下, 法律對於夫妻雙方的財產保護是公平的。 一般情況下, 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 一人一半。 但是呢?我的一位女性朋友剛剛結束了自己的婚姻, 我問她有沒有因為財產分割打官司。 她說, 有什麼好打的, 看得見的一人一半,

看不見的, 也沒辦法。

唉, 您看沒有, 這就是咱說的, 婚姻當中處於弱勢的一方面臨的最大風險是不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 第二個風險呢?就是很多財產是比較容易轉移的。 在離婚前轉移財產, 這是屢見不鮮的新聞。

那有了這條會議紀要, 對於婚姻當中處於弱勢的一方, 一個比較明智的做法就是, 讓自己的另一半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也就是說, 對於聶小倩來說, 比較明智的做法就是讓寧采臣買保險,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甯采臣。 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呢?用保險的形式, 把夫妻共同財產固化下來, 一旦離婚, 現金價值一人一半, 這時, 高現金價值的保單就非常合適。 當然了, 不離婚也沒問題, 畢竟保單正常的理財屬性還是在的,

家庭資產配置的基礎嘛。

現在市場上流行的做法是什麼呢?是婚姻當中的女性給自己買保險, 這樣做只是把自己支配的夫妻共同財產固化下來, 一旦離婚, 一人一半。 但仍然沒有解決剛才說的兩個問題, 不知道對方有多少財產, 沒有辦法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而讓對方自己給自己投保, 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這兩個問題。 再者, 讓對方自己給自己買保險, 也是關愛對方的體現, 說不定感情會越來越好, 不離婚才是最好的結局啊。

02

好, 這是第4條啟示我們的第一個方面。 那第二個方面是什麼呢?下好昨天我接了個電話, 一個廣州的同行給我打電話, 她的一個客戶, 女性, 是家裡的主要經濟支柱。 覺得婚姻不安全, 怎麼樣最大化的保住自己的勞動果實。 這時, 這個女性就可以通過給自己配置人壽保險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她的目的。 但這時的保險產品, 要選擇低現金價值的。 一旦離婚, 她只需要支付給對方一半的現金價值, 低現金價值的保單的優勢就在這裡, 想當于把顯形財富變成了隱形財富。

剛才說了會議紀要的第4點,現在說第5點: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對於第4條,我認為第5條的意義更為重大。不知您看過這樣的新聞沒有,妻子生病,丈夫要求離婚,更有甚者妻子重疾,明明有錢醫治,丈夫卻不願意花這個錢,因為這個錢可以再娶一個。這些天我聽到一句話,覺得特別人道理,永遠不要用金錢去挑戰人性。我們不說誰是誰非,我們只說,如果有更好的方法讓這樣的兩難選擇不出現,不是更好嗎?

會議紀要的第5點明確了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所以無論夫妻當中的任何一方,都應該給自己配置好重疾、意外、醫療等保險,只有這樣,才能不讓對方將來面對人性和金錢的兩難選擇。有人說,我的另一半不會兩難,他會毫不猶豫的選擇我,我承認,大多數夫妻都會這樣選,但這樣,你就心安理得了嗎?這樣你不更應該為對方多考慮考慮嗎?任何事情都是雙向的,對方面對人性和金錢的選擇時,自己也在承受同樣的壓力啊。

會議紀要第5點的剩下部分,就更值得玩味了。我們從兩方面來講:

1首先,父母自己給自己買的保單,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指定孫子女為受益人,身故保險金不作為孫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給子女買的保單,指定孫子女為受益人,身故保險金不作為孫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之前我們在節目當中說過,中國家庭的負債率只有58%,42%的錢是花不完的,都要留給後人。留給後人無非兩種方式,生前贈與和身後傳承。身後傳承,通過保險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不僅解決了財富的定向傳承問題,更規避了傳承後的財富變成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2再看第二方面,父母給子女買的以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最典型的就是年金,活一年領取一年,還有創業金、養老金保險之類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領取到的生存保險金,也叫生存金,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更好了。剛才咱說了財產的身後傳承的問題,這裡又涉及到了婚前贈與問題。您想啊,父母肯定希望子女的家庭幸福長久,也願意給子女做一些支持,那年金保單就是最好的選擇之一。子女活多久領多久,每年都有錢,伴隨終身的現金流,即使父母不在了,這個現金流也不會斷。更重要的是,子女的婚姻存續期間領取的錢,屬於子女夫妻二人,萬一要離婚,離婚後領的錢只歸自己的子女,子女的前妻或者前夫沒有份,這是不是也起到了穩定子女婚姻的重要作用呢?

說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沒有盡興,這份會議紀要,可解讀的地方太多了,因為現實中客戶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也別我一個人解讀了,我的同行們,大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說說怎麼利用好這份會議紀要服務好客戶吧,我覺得,這份文件,總比一句乾巴巴的離婚不分好吧?

想當于把顯形財富變成了隱形財富。

剛才說了會議紀要的第4點,現在說第5點: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對於第4條,我認為第5條的意義更為重大。不知您看過這樣的新聞沒有,妻子生病,丈夫要求離婚,更有甚者妻子重疾,明明有錢醫治,丈夫卻不願意花這個錢,因為這個錢可以再娶一個。這些天我聽到一句話,覺得特別人道理,永遠不要用金錢去挑戰人性。我們不說誰是誰非,我們只說,如果有更好的方法讓這樣的兩難選擇不出現,不是更好嗎?

會議紀要的第5點明確了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所以無論夫妻當中的任何一方,都應該給自己配置好重疾、意外、醫療等保險,只有這樣,才能不讓對方將來面對人性和金錢的兩難選擇。有人說,我的另一半不會兩難,他會毫不猶豫的選擇我,我承認,大多數夫妻都會這樣選,但這樣,你就心安理得了嗎?這樣你不更應該為對方多考慮考慮嗎?任何事情都是雙向的,對方面對人性和金錢的選擇時,自己也在承受同樣的壓力啊。

會議紀要第5點的剩下部分,就更值得玩味了。我們從兩方面來講:

1首先,父母自己給自己買的保單,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指定孫子女為受益人,身故保險金不作為孫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給子女買的保單,指定孫子女為受益人,身故保險金不作為孫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之前我們在節目當中說過,中國家庭的負債率只有58%,42%的錢是花不完的,都要留給後人。留給後人無非兩種方式,生前贈與和身後傳承。身後傳承,通過保險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不僅解決了財富的定向傳承問題,更規避了傳承後的財富變成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2再看第二方面,父母給子女買的以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最典型的就是年金,活一年領取一年,還有創業金、養老金保險之類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領取到的生存保險金,也叫生存金,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更好了。剛才咱說了財產的身後傳承的問題,這裡又涉及到了婚前贈與問題。您想啊,父母肯定希望子女的家庭幸福長久,也願意給子女做一些支持,那年金保單就是最好的選擇之一。子女活多久領多久,每年都有錢,伴隨終身的現金流,即使父母不在了,這個現金流也不會斷。更重要的是,子女的婚姻存續期間領取的錢,屬於子女夫妻二人,萬一要離婚,離婚後領的錢只歸自己的子女,子女的前妻或者前夫沒有份,這是不是也起到了穩定子女婚姻的重要作用呢?

說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沒有盡興,這份會議紀要,可解讀的地方太多了,因為現實中客戶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也別我一個人解讀了,我的同行們,大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說說怎麼利用好這份會議紀要服務好客戶吧,我覺得,這份文件,總比一句乾巴巴的離婚不分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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