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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崇州天泉社區工作人員貪污35萬被判刑

央廣網成都12月26日消息記者從四川省高院獲悉, 成都崇州天泉社區工作人員竹光碧、竹文學, 共套取扶貧資金35萬元, 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 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並處以罰金。

2013年至2014年期間, 被告人竹光碧、竹文學分別擔任崇州市懷遠鎮天泉社區主任、報帳員。 在受崇州市懷遠鎮政府的委託從事扶貧資金的管理工作中, 竹光碧安排竹文學採取虛增“天泉社區2013農機化推進專案”工程款的方式, 套取扶貧資金35萬元, 竹光碧分得30萬元, 竹文學分得5萬元。 案發後, 二被告人已將各自所得贓款上繳崇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法院認為, 被告人竹光碧、竹文學作為懷遠鎮天泉社區工作人員, 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 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騙取扶貧專項資金予以侵吞, 數額巨大, 構成貪污罪。 在共同犯罪中, 竹光碧系主犯, 竹文學系從犯。 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竹光碧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竹文學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十萬元;違法所得35萬元, 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據悉, 該案涉案贓款系扶貧專項資金, 屬特定款物。 而二被告人明知政府設立的是扶貧專項資金, 應當專款專用, 卻利用其身負協助政府進行扶貧資金管理的職務之便,

以虛增專案工程款的方式, 套取扶貧資金據為己有, 違反了專項資金的監管制度, 侵害了國家對扶貧專項資金的所有權。

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等具體情節, 作出上述判決, 體現了對扶貧專項資金的嚴厲懲處, 並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分別對二被告人均並處了罰金, 從經濟上也予以了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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