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成都12月26日消息記者從四川省高院獲悉, 四川省西昌市財政局扶貧開發兩項資金辦公室專項資金會計彭蓉, 利用職務之便, 勾結他人侵吞國家財政扶貧資金222萬元,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85.7萬元, 被判有期徒刑16年, 並處罰金七十萬元。
據悉, 彭蓉因長期參與賭博欠下巨額債務無力償還, 遂找楊景明借錢, 楊景明提出如彭蓉從財政局扶貧辦專項資金撥錢到貧困鄉鎮, 可按一定比例給彭蓉好處費。 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 彭蓉按楊景明的要求六次向西昌市大興鄉撥付國家扶貧資金共計85. 5萬元, 用於大興鄉的基礎設施建設。
2013年, 西昌市大興鄉新民村二組組長高廷華、建新村八組組長張文祥多次找到彭蓉解決扶貧資金, 彭蓉同意後以需要協調關係為由, 多次收取二人現金共計16萬元。
2013年, 胡崇雲到市財政局申請扶貧資金過程中與彭蓉相識, 之後彭蓉向胡崇雲提出借錢, 並表示如果胡崇雲有需要可以説明撥付扶貧款, 但需要一定比例的好處費。 2013年至2014年期間, 裕隆鄉的張之富、安寧鎮的黎朝祥、田春明得知胡崇雲能夠從市財政局申請到扶貧資金, 便找胡崇雲幫忙, 胡崇雲表示需要先預付一部分好處費。 後張之富、黎朝祥、田春明將現金共計27萬元交由胡崇雲幫忙協調申請扶貧資金,
2011年3月至2014年期間, 彭蓉多次通過採取假冒領導簽字、偽造扶貧專項資金撥款通知單、重複使用撥款專案檔案文號等手段, 將國家扶貧專項資金920萬元撥付給西昌市大興鄉、禮州鎮、巴汝鄉、馬鞍山鄉、裕隆鄉、安寧鎮等6個鄉鎮, 後根據事先約定的比例, 彭蓉獲得222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彭蓉利用其擔任西昌市財政局扶貧開發兩項資金辦公室專項資金會計的職務便利, 勾結他人侵吞國家財政扶貧資金222萬元, 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85.7萬元,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認定, 彭蓉貪污數額雖然沒有達到貪污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由於其所貪污的是扶貧特定款物, 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依照貪污賄賂司法解釋關於“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具有貪污救災、搶險、扶貧等特定款物的情節,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罰。 法院依法對其貪污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