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歷史>正文

歷史上明清家譜看異子承祧

【摘要】家譜是記載本族世系及其相關內容的歷史圖籍, 異子承祧是無嗣之人立繼異子承接宗祧。 本文分析了明清家譜中對異子承祧條件、程式的論述;主要探討了明清家譜對異子承祧入譜的態度。
明清異子承祧現象普遍;家譜具有維護宗法作用, 在封建道德層面上對異子承祧入譜標準較嚴格。

【關鍵字】 家譜;異子承祧;宗法

家譜是記載本族世系及其相關內容的歷史圖籍, 其記載的世系一般都以男性血緣關係為依據, 可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存在沒有直接血緣關係的父子, 比如異子承祧, 即無嗣立繼異子產生的父子。 明清家譜對異子承祧的觀念態度和處理方式是本文討論的內容。

一.

是否要需要立繼異子承接宗祧

明清家譜較少直接論述立繼異子承接宗祧的必要性, 但從譜例對記載繼子相關規定中可看出編纂者贊成異子承祧。

《會城黃氏家乘》:“族有無子,

親支為其後者, 於所生之下書曰出繼某人, 於所繼之下書某人子入繼”[1]譜例談及世系圖編排時遇到族人沒有親生子嗣, 異子承祧的情況應如何記載, 除強調做出相應標記外, 對親支為其後的異子承祧沒有特別反對。 《新安蘇氏族譜》:“繼子移枝接木也, 本身無子, 他枝來繼者, 注雲系某子來繼, 本生下注雲出繼某為後”[2]用“移枝接木”來比喻異子承祧, 同上例一樣闡明異子入譜的書寫體例。 明清家譜普遍對無嗣族人世系圖編排做出同以上兩例類似的規定, 一方面家譜中沒有明確鼓勵或反對族人符合宗法的立嗣, 可以解釋為家譜不關心族人是否立嗣承祧;另一方面, 家譜世系圖允許異子名列繼父之下,
綜合兩方面我們認為明清家譜是認可符合宗法立繼的異子承接宗祧。

二.

立繼異子承接宗祧的條件及程式。

立繼異子承接宗祧需要符合宗法, 這是明清家譜很關心的問題, 立繼符合宗法的稱為“應繼”, 而選擇自己喜愛的異子立繼稱為“愛繼”, 明清家譜主張“應繼”。

(一)“應繼”的條件。

1.“應繼”選擇範圍及次序。

《新安吳氏考》:“繼嗣者服內自有應繼一定不可移易之人, 如至親無可繼者, 當於踈一服內求之, 又無可繼者又思其次, 逐次依服族求之無不得也。 ”[3]這裡講到立嗣選擇的範圍“服內”指“五服之內”, 都是具有血緣關係, 只是親疏不同;立嗣選擇的次序是“逐次依服求之”, 如此便可得應繼之人。 湘東桃橋《李氏宗譜》:“撫子承祧須選昭穆相當者,

先同父兄弟之子, 次大功小功緦麻, 如無其人再擇立遠房……”[4]表述了立嗣選擇異子的次序, 先同父兄弟之子, 再及其他, “同父周親”是明清家譜關於“應繼”的首選。

2.不合“應繼”, 不可立嗣的情況。

第一, 昭穆混亂不可立嗣。 《吳氏宗譜》:“立嗣當立親兄弟之子, 如親兄弟無子可立, 則由堂而從, 由從而及親房, 昭穆不礙方可立為嗣……長子不立, 孤子不立, 皆例也。 ”[5]立繼異子要求“昭穆不礙”就是不能隔輩立嗣, 如果以孫禰祖就會使兄弟、父子關係發生混亂, 顛倒宗法的“人倫”。

第二, “長子不立, 孤子不立, 皆例也”。 此點可說源於《儀禮·喪服》:“何如而可為之後, 同宗則可為之後, 何如而可以為人後, 支子可也。 ”[6]在西周時期宗法制中“宗統與君統的合一”[7], 貴族世襲制度下,

嫡長子在血緣宗族和政權軍事方面都非常重要, 嫡長子是大宗子, 大宗子有收聚族人, 統帥宗族的職責, 是不可以立繼別支。 明清時期的宗法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成為通行於民間的血源組織”[8], 長子的實際地位與作用已經有限。 明清家譜世系圖中長子立繼, 孤子兼祧情況較為普遍, 《黃氏家譜》面對這種情況在新修凡例中寫明“……一子不得承祧兩祀, 今遵新例准其兩祧”[9]

第三, 不可“立繼異姓”。 立繼異姓異子承接宗祧為大部分明清家譜強烈反對, 這點後面再以討論。

(二)立繼的程式。

《鵬溪黃氏尚習公房譜》凡例雲:“立繼所以承宗祧也, 禮繼父拜具書, 父固命往, 厥子辭且再三, 不獲命, 然後告於廟以行;既至先謁祖廟而後執子職, 不綦重與!自是服生父也等服叔伯,故於譜內凡遇承繼,兩邊書之,生父下但書出繼,而詳注于繼父下,為人後者為之服,禮在則然。”[10]立繼是為了承接“宗祧”,需要一定的儀式,首先繼父的禮節:“拜具書”,有正式的書契來請求;其次異子的禮節:“辭且再三”,“不獲命”才可以祭祀祖廟後開離本生父家;最後“入繼”禮節亦是告于祖廟。立繼過程要履行一定手續,完成宗法禮儀,其中核心是簽訂書契和拜謁宗祠。

三.

明清家譜對異子承祧入譜的態度。

家譜纂修有一定的時間週期,理想狀態是達到三十年一修,即使這樣的修譜頻率也只有較少宗族能達到,但立繼異子繼承宗祧的情況是任何時間能發生,所以編纂家譜時會面臨對符合宗法立繼的異子、履行一定立繼程式卻不符合“應繼”的異子、從未履行立繼程式卻客觀發生的撫養異子等情況的認定。家譜本身對異子承祧行為沒有裁定的權力,只對是否允許異子入譜有決定權

(一)同族異子承祧。

立繼異子最重要的是血緣關係,不違背血統,就必須選擇同族異子承祧,即異子與所繼之父屬於同一宗族之內。班固《白虎通》說到:“族者何也。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上湊高祖,下至玄孫,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為親,生相親愛,死想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11]馮爾康對此論述“族是有男性血緣關係的家庭的聚合體”[12]同族與相同血統某種程度上是一個問題。“血統關係”的議題在小至鄉村中的宗族鬥爭,大至整個華夏民族的華夷之辯中都是至關重要。

同族異子承祧,明清家譜允許入譜。《休甯西門汪氏族譜》:“繼子注名于其本生父下,列圖於其所後父下,以所後者為父母,此天地之常經也,不可紊亂。……無後者不列圖,惟注名于其父下,如祠之有袝主也”。[13]汪氏譜所定“繼子”(默認為應繼的同族異子)是可以入譜的,“出繼、入繼”標注語言為一般家譜共有,又雲“此天地之常經,不可紊亂”可知“繼子”認“所繼”為父母是“天地常經”,是普遍而正常的事情。“無後者不列圖,惟注名于其父下”表明無後之人,在譜書中沒有“圖”,只能依附于其父,如果有後之人,即使是立繼異子,也可有“圖”,同樣給予記載。

(二)異族異子承祧。

異族異子承祧,是指異子與所繼之父不屬於同一宗族之內,相互沒有血緣聯繫,一般都是異姓,也可能是同姓不同宗族。家譜是記載本族世系,強調血統,異族異子承祧卻是無血緣聯繫,家譜對此種異子入譜所持觀點可分為以下三種:

1.反對派,堅決排斥異族異子入譜。

《桂溪項氏族譜》:“……撫養異姓一概不錄,以杜亂宗之嫌”[14]不予收入異姓,無論有何種原因,目的是防止亂宗、混淆血緣關係。

《大阜潘氏支譜》:“異姓亂宗譜禁最嚴,前例已言之。俗有螟蛉之說,實系無嗣因以至戚之子以為養老送終計,雖其情可憫,亦不得稍寬其例者所以重宗祧也。至有掩人耳目,暗紊宗祧,日後難逃眾論,尤當預絕。又范氏申氏莊規,子姓在外不檢生子不准入譜,均應一律申戒,支總毋得徇隱。……范氏譜例載萬曆中有一范姓成進士,願意登拜廡下太僕,某公堅不許,非特異姓亂宗所當預絕,即同姓冒宗亦宜著其防。”[15]

潘氏譜指出“異姓亂宗”是宗譜最忌諱的事,雖“其情可憫”,為重宗祧也不能放寬入譜的尺度。對於同姓無血緣關係的異子,潘氏譜編纂者援引範氏譜例論述亦不能入譜,為防止“冒宗”。即使是有血緣關係,不合宗法的私生子同樣不得入譜。潘氏譜可謂“譜禁最嚴”。

《新安吳氏考》:“至於異姓承祧殊為不合,是必乏嗣之人生平乖張,不能和宗睦族,與族為仇讎,故起次偏見而混亂宗法也……更有此下者乏嗣之人聽其妻朦朧買生,以為己孕,倏忽生子,邈不知其所從來,呂嬴牛馬亂族,悖倫若此為甚,於此二種不得不痛加筆削,截而不錄。”[16]

編纂者推論,族人之所以立繼異姓,是因為其“生平乖張”、“與族為仇讎”所以“偏見”而“混亂宗法”,斷定立繼異姓之人本性就是道德品質有問題的人;後段引文提到族人假裝懷孕,而後買個孩子,欺騙瞞混以為己孕的惡劣行為。對以上兩類子嗣,編纂者“痛加筆伐”,不許異姓入譜。

2.中間派,反對異族異子承祧,但世系中仍保留異子之名。

《新安孚潭許氏》:“無後立繼須倫序適分、血氣相屬則於祭享為宜,若乞養異姓之子,紊厥宗族為害甚大,故無後者書止,立繼者書曰某公幾子來紹,乞養者書曰來紹,能的知所自來則書曰某氏子來紹”[17]此譜反對異族異子承祧“若乞養異姓之子,紊厥宗族為害甚大”,然而從譜例中我們又可發現,其實譜中還是收入異子的“乞養者書曰來紹,能的知所自來則書曰某氏子來紹”這都是針對異族異子承祧的書寫體例。

有的家譜因為擔心後世同姓婚姻而收載異族異子。《梁溪黃氏重修族譜》:“繼異姓者必注明其姓,非我族類不容紊也,又惡知不忘其所自出而以魯娶吳乎”[18]黃氏譜對異姓子持“非我族類”的觀念,出於不混淆婚姻的原因,以加標注方式收異族異子入譜。

有的家譜因異族子有功於本族,或者族人懇切地請求,不得已收入異族異子。《休甯徐氏合譜》:“繼子定例不敘,懼後賢之指摘也,今查各派繼子幸無傳及三代以上者。或本人身系異姓而當年有功吾事,或其子系異姓而乃父趨蹌譜事,若概為不敘恐致僨事,惟於本名之下不曰生一子,而曰有一子,有也明其非所生也,此亦不得已之心,後之續譜者其斟酌焉可也。”[19]徐氏譜對異族異子承祧更為溫和,首先反對家譜中書寫異子“繼子定例不敘”,後又述及“不得以之心”,即“當年有功於吾氏”、“概為不敘恐致僨事”,於是在家譜中仍保留異族異子之名。

3.贊成派,認為應加以收入。

有的家譜以承接宗族祭祀為重,異族異子承祧准予入譜。《姚江徐氏宗譜》:“凡無後不書缺,蓋繼嗣以承宗祀大典也,仿歐蘇譜圖各本名下注繼、出繼字。若異姓,圖書‘養’,傳書‘養某姓為子’,仿《史記》世系之例重立後也”[20]姚江徐氏譜認為繼嗣很重要,是要承接宗族祭祀大典的,仿照《史記》世系體例注重於後繼有人,所以對異族異子承繼,也收入家譜中,無論是“圖”還是“傳”都載入錄。

有的宗族始祖就是出自異姓,所以贊同家譜中載入異姓子嗣。《海甯渤海陳氏宗譜》嘉慶十一年三修舊譜例:“……今撫育異姓者,黜者傷恩,隱則淆本,如吾宗之出於高楊氏之徐中丞,又何諱焉,書之俾世守其祀。”[21]光緒二十三年新修凡例:“螟蛉因本宗無承嗣之人,俾延祭祀,准其報明,修入附錄……此承椒崖公‘黜者傷恩,隱則淆本’之意也,此次重修照前編列。”[22]

陳氏譜舊例指出“吾宗之出於高楊氏之徐中丞”,本族祖先都是源于其他姓氏,本著不“傷恩、淆本”態度,贊同家譜中載入異姓子嗣。光緒新譜例沿用嘉慶舊例的主張,同時創制“附譜”的形式記載異族異子。

有的家譜認為撫養異族子情感深厚,猶如己出,強烈主張家譜應有異子的位置。《王氏族譜》中有篇文章《駁譜例不收螟蛉議》:“……異姓不得亂宗,螟蛉無庸齒錄,故家遺俗莫不皆然,而子獨徇情違例,並蓄兼收,合汙同流,不分涇渭,無乃昧春秋之旨歟?餘曰……帝典必因時制宜,王章亦授情定律,國法猶是,家法應然。夫!人之子有螟蛉也,必乘老乏嗣,家業無主,選親擇愛,日暮途窮,不得以而撫他姓兒以延.”[23]此文可以說是家譜中少見的駁斥“異姓不得入譜”的長篇文論,編纂者以問答對話的形式,比照國法須應時制宜,得出家法(宗法)亦應有所變通;後又入情入理分析立異姓子嗣的不得已,以及異姓繼子與乃父母的深刻感情不亞于親生。此譜堅定贊同異族異子入譜。

四.明清家譜對異子承祧記載的方式

家譜對人物的記載主要利用是世系圖,雖然明清家譜內容豐富,除世系圖之外還有藝文、家傳也是對家族人物的記載,但最主要還是利用世系圖。世系圖在嚴格的譜法之下,能表達出個人在整個宗族血緣網路中的位置,而這位置決定自身的宗族權力和義務,不可僭越。

(一)“應繼”的同族異子承祧,明清家譜世系圖一般在本生父下列出繼子的名,並在名字旁標注“出繼某人為之”,于所繼之父的世系圖下列出名字,並標注“某人子來繼”。

(二)異族異子承祧記載方式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所有異族異子分散列在所繼之父世系圖下,並標注某氏之子來繼,注明異子本來姓氏。對異族異子承祧持中間派的態度的編纂者,較多採用這種方式。第二種:以“附譜”的形式。在整部家譜之後增加“附譜”一卷集中記載異族異子承祧。贊同異族異子承祧的家譜編纂者,多數採用附譜方式。

五.餘論

(一)關於異子承祧。從明清家譜中我們可以發現絕嗣立繼異子的情況相當普遍,異子本非親生,在先天的情感中便有一層隔閡,為何無子之人還是紛紛立嗣,其中有多種原因。首先是“血食”觀念,古人相信人死後是有靈魂的,死後的靈魂需要後代子孫給予“血食”

,即殺牲取血祭祀供養,否則靈魂就不得安生。《左傳·昭公七年》記載鄭國伯有反叛被殺,後來成為“厲鬼”,於是子產為伯有立嗣享祀,子產說:“鬼有所歸,乃不為厲”,有子孫祭祀,祖宗就不會成為孤魂野鬼漂泊害人。影響明清的朱熹新儒學以理氣觀構建世界,亦未否定“血食”溝通子孫與祖先的作用[24],佛道兩教更是宣揚靈魂的存在,為彼岸世界設想,“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其次為現實世界,農業社會生產力水準低下,無子嗣家庭在年邁之後的養老是重要問題,當時缺乏社會保障體系,少數宗族有“義田”不過所能給予族人保障條件相當匱乏,養子防老是收養異子從而立繼承祧的重要原因。當然還有其他原因,比如天倫之樂的情感因素等。

(二)關於家譜的宗法作用。在對異子承祧的入譜問題上,我們已經看到宗法制的深刻影響。異子承祧的族人“趨蹌譜事”亦是因為家譜在宗族之內的重要地位。明清時期宗族男性族長通過族譜、宗祠、族規等手段對整個宗族成員實行家長制的管理。為教化規範族人,家譜編纂異常活躍,有些地區幾乎達到家家有譜,世代續修的盛況。“禮有雲:‘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夫祖何以尊,尊之以譜而已;宗何以敬,敬之以譜而已;族何以收,收之以譜而已”[25]異子能否入譜,也就關係著能否得到宗族在宗法上的認可。

(三)與現實社會生活對比,家譜是在封建道德層面觀照異子承祧。6]明清律例對異子承祧的規定與宗法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律例較宗法要求寬。明清時期宗族制度中,族權比先秦至隋唐時期衰落,“隨著九品中正制的取消,在形式上政權與族權進一步分離,族權越發受政權的控制,政府允許宗族有多少權力,根據政府的需要來決定,而不管宗族制的需求,族長的權力遠遠小於前一個時代”[26]

前已談到選擇“應繼”的範圍與次序,有的限制條件一定程度都可以突破,比如選擇的次序,《大清律例》中規定“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所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于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27]以上表明法律中允許有條件的立愛,突破了宗法部分限制。明清家譜對異子承祧宗法規定,屬於封建道德層面上較高的要求,實際社會生活立繼承祧的情況不僅達不到宗法要求,突破法律限制的“非法”立嗣也層出不窮,在此不再論及。

[1]

道光25年黃培芬修《會城黃氏家乘》舊譜例。《國學文獻館現藏中國族譜序例選刊初輯》盛清沂主編,臺北,聯合報文化基金會國學文獻館出版,1983年初版(以下簡稱《選刊》)。黃姓之部,P47

[2]

《新安蘇氏族譜》譜例,(明)蘇大纂,乾隆元年(1736)據明成化6年(1470)新安蘇氏刻版重印(本文所用古籍家譜均為國家圖書館藏)

[3]

康熙35年吳允文等修《新安吳氏考系》凡例。《選刊》吳姓之部,P38

[4]

光緒19年李良讃修《湘東桃橋李氏宗譜》咸豐8年舊凡例。《選刊》李姓之部,P214

[5]

光緒6年吳重仁等續修《吳氏宗譜》凡例。《選刊》吳姓之部,P166

[6] 《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

[7]

李文治《西周宗法制釋義——論西周典型宗法制從屬於封建領主制》,出自《譜牒學研究》第1輯,中國譜牒學研究會編,書目文獻出版社,1989年,P87

[8] 同[7],P89

[9]

光緒21年黃中咸重修蕭山埭上《黃氏家譜》凡例。《選刊》黃姓之部,P129

[10]

光緒21年黃琪等修《鵬溪黃氏尚習公房譜》康熙57年舊譜凡例。《選刊》黃姓之部,P101

[11]

乾隆甲辰抱經堂版,卷3,14頁上;轉引自馮爾康《宗族制度、譜牒學和家譜的學術價值(代序)》,《中國家譜綜合目錄》,中華書局,1997年

[12]

馮爾康《宗族制度、譜牒學和家譜的學術價值(代序)》,《中國家譜綜合目錄》,中華書局,1997年

[13]

《休甯西門汪氏族譜》凡例,(明)汪尚和等纂修,安徽休甯汪氏,明嘉靖間刻本

[14]

《桂溪項氏族譜》凡例,(清)項啟鈵纂修,安徽歙縣項氏,清嘉慶16年(1811)木活字本

[15]

《大阜潘氏支譜》(清)潘遵祁等纂修,安徽歙縣潘氏,清同治8年(1869)刻本

[16] 同[3]

[17]

《新安孚潭許氏》凡例,(明)許氏修,安徽新安許氏,清刻本

[18]

乾隆59年黃令文等修《梁溪黃氏重修族譜》凡例。《選刊》黃姓之部,P17-18

[19]

《休甯徐氏合譜》,(清)徐禋等纂修,安徽休甯徐氏,清乾隆6年(1741)刻本

[20]

《姚江徐氏宗譜》凡例,(明)徐生祥等修,浙江余姚徐氏,明國間刻本

[21]

光緒23年陳敬懋修《海甯渤海陳氏宗譜》嘉慶11年凡例。《選刊》陳姓之部,P122

[22] 同上[21] 光緒23年凡例,P130

[23]

《王氏族譜》,(清)王承波等纂修,安徽婺源檀嶺王氏,清光緒20年(1894)木活字本

[24]

杜保瑞《從朱熹鬼神觀談三教辨正問題的儒學理論建構》

[25]

《許氏宗譜》,(清)許新邦等纂,江蘇如皋許氏,清光緒9年(1883)木活字本

[26] 同[12]

[27]

張榮錚等點校《大清律例》戶律·戶役·立嫡子違法·條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v

不綦重與!自是服生父也等服叔伯,故於譜內凡遇承繼,兩邊書之,生父下但書出繼,而詳注于繼父下,為人後者為之服,禮在則然。”[10]立繼是為了承接“宗祧”,需要一定的儀式,首先繼父的禮節:“拜具書”,有正式的書契來請求;其次異子的禮節:“辭且再三”,“不獲命”才可以祭祀祖廟後開離本生父家;最後“入繼”禮節亦是告于祖廟。立繼過程要履行一定手續,完成宗法禮儀,其中核心是簽訂書契和拜謁宗祠。

三.

明清家譜對異子承祧入譜的態度。

家譜纂修有一定的時間週期,理想狀態是達到三十年一修,即使這樣的修譜頻率也只有較少宗族能達到,但立繼異子繼承宗祧的情況是任何時間能發生,所以編纂家譜時會面臨對符合宗法立繼的異子、履行一定立繼程式卻不符合“應繼”的異子、從未履行立繼程式卻客觀發生的撫養異子等情況的認定。家譜本身對異子承祧行為沒有裁定的權力,只對是否允許異子入譜有決定權

(一)同族異子承祧。

立繼異子最重要的是血緣關係,不違背血統,就必須選擇同族異子承祧,即異子與所繼之父屬於同一宗族之內。班固《白虎通》說到:“族者何也。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上湊高祖,下至玄孫,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為親,生相親愛,死想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11]馮爾康對此論述“族是有男性血緣關係的家庭的聚合體”[12]同族與相同血統某種程度上是一個問題。“血統關係”的議題在小至鄉村中的宗族鬥爭,大至整個華夏民族的華夷之辯中都是至關重要。

同族異子承祧,明清家譜允許入譜。《休甯西門汪氏族譜》:“繼子注名于其本生父下,列圖於其所後父下,以所後者為父母,此天地之常經也,不可紊亂。……無後者不列圖,惟注名于其父下,如祠之有袝主也”。[13]汪氏譜所定“繼子”(默認為應繼的同族異子)是可以入譜的,“出繼、入繼”標注語言為一般家譜共有,又雲“此天地之常經,不可紊亂”可知“繼子”認“所繼”為父母是“天地常經”,是普遍而正常的事情。“無後者不列圖,惟注名于其父下”表明無後之人,在譜書中沒有“圖”,只能依附于其父,如果有後之人,即使是立繼異子,也可有“圖”,同樣給予記載。

(二)異族異子承祧。

異族異子承祧,是指異子與所繼之父不屬於同一宗族之內,相互沒有血緣聯繫,一般都是異姓,也可能是同姓不同宗族。家譜是記載本族世系,強調血統,異族異子承祧卻是無血緣聯繫,家譜對此種異子入譜所持觀點可分為以下三種:

1.反對派,堅決排斥異族異子入譜。

《桂溪項氏族譜》:“……撫養異姓一概不錄,以杜亂宗之嫌”[14]不予收入異姓,無論有何種原因,目的是防止亂宗、混淆血緣關係。

《大阜潘氏支譜》:“異姓亂宗譜禁最嚴,前例已言之。俗有螟蛉之說,實系無嗣因以至戚之子以為養老送終計,雖其情可憫,亦不得稍寬其例者所以重宗祧也。至有掩人耳目,暗紊宗祧,日後難逃眾論,尤當預絕。又范氏申氏莊規,子姓在外不檢生子不准入譜,均應一律申戒,支總毋得徇隱。……范氏譜例載萬曆中有一范姓成進士,願意登拜廡下太僕,某公堅不許,非特異姓亂宗所當預絕,即同姓冒宗亦宜著其防。”[15]

潘氏譜指出“異姓亂宗”是宗譜最忌諱的事,雖“其情可憫”,為重宗祧也不能放寬入譜的尺度。對於同姓無血緣關係的異子,潘氏譜編纂者援引範氏譜例論述亦不能入譜,為防止“冒宗”。即使是有血緣關係,不合宗法的私生子同樣不得入譜。潘氏譜可謂“譜禁最嚴”。

《新安吳氏考》:“至於異姓承祧殊為不合,是必乏嗣之人生平乖張,不能和宗睦族,與族為仇讎,故起次偏見而混亂宗法也……更有此下者乏嗣之人聽其妻朦朧買生,以為己孕,倏忽生子,邈不知其所從來,呂嬴牛馬亂族,悖倫若此為甚,於此二種不得不痛加筆削,截而不錄。”[16]

編纂者推論,族人之所以立繼異姓,是因為其“生平乖張”、“與族為仇讎”所以“偏見”而“混亂宗法”,斷定立繼異姓之人本性就是道德品質有問題的人;後段引文提到族人假裝懷孕,而後買個孩子,欺騙瞞混以為己孕的惡劣行為。對以上兩類子嗣,編纂者“痛加筆伐”,不許異姓入譜。

2.中間派,反對異族異子承祧,但世系中仍保留異子之名。

《新安孚潭許氏》:“無後立繼須倫序適分、血氣相屬則於祭享為宜,若乞養異姓之子,紊厥宗族為害甚大,故無後者書止,立繼者書曰某公幾子來紹,乞養者書曰來紹,能的知所自來則書曰某氏子來紹”[17]此譜反對異族異子承祧“若乞養異姓之子,紊厥宗族為害甚大”,然而從譜例中我們又可發現,其實譜中還是收入異子的“乞養者書曰來紹,能的知所自來則書曰某氏子來紹”這都是針對異族異子承祧的書寫體例。

有的家譜因為擔心後世同姓婚姻而收載異族異子。《梁溪黃氏重修族譜》:“繼異姓者必注明其姓,非我族類不容紊也,又惡知不忘其所自出而以魯娶吳乎”[18]黃氏譜對異姓子持“非我族類”的觀念,出於不混淆婚姻的原因,以加標注方式收異族異子入譜。

有的家譜因異族子有功於本族,或者族人懇切地請求,不得已收入異族異子。《休甯徐氏合譜》:“繼子定例不敘,懼後賢之指摘也,今查各派繼子幸無傳及三代以上者。或本人身系異姓而當年有功吾事,或其子系異姓而乃父趨蹌譜事,若概為不敘恐致僨事,惟於本名之下不曰生一子,而曰有一子,有也明其非所生也,此亦不得已之心,後之續譜者其斟酌焉可也。”[19]徐氏譜對異族異子承祧更為溫和,首先反對家譜中書寫異子“繼子定例不敘”,後又述及“不得以之心”,即“當年有功於吾氏”、“概為不敘恐致僨事”,於是在家譜中仍保留異族異子之名。

3.贊成派,認為應加以收入。

有的家譜以承接宗族祭祀為重,異族異子承祧准予入譜。《姚江徐氏宗譜》:“凡無後不書缺,蓋繼嗣以承宗祀大典也,仿歐蘇譜圖各本名下注繼、出繼字。若異姓,圖書‘養’,傳書‘養某姓為子’,仿《史記》世系之例重立後也”[20]姚江徐氏譜認為繼嗣很重要,是要承接宗族祭祀大典的,仿照《史記》世系體例注重於後繼有人,所以對異族異子承繼,也收入家譜中,無論是“圖”還是“傳”都載入錄。

有的宗族始祖就是出自異姓,所以贊同家譜中載入異姓子嗣。《海甯渤海陳氏宗譜》嘉慶十一年三修舊譜例:“……今撫育異姓者,黜者傷恩,隱則淆本,如吾宗之出於高楊氏之徐中丞,又何諱焉,書之俾世守其祀。”[21]光緒二十三年新修凡例:“螟蛉因本宗無承嗣之人,俾延祭祀,准其報明,修入附錄……此承椒崖公‘黜者傷恩,隱則淆本’之意也,此次重修照前編列。”[22]

陳氏譜舊例指出“吾宗之出於高楊氏之徐中丞”,本族祖先都是源于其他姓氏,本著不“傷恩、淆本”態度,贊同家譜中載入異姓子嗣。光緒新譜例沿用嘉慶舊例的主張,同時創制“附譜”的形式記載異族異子。

有的家譜認為撫養異族子情感深厚,猶如己出,強烈主張家譜應有異子的位置。《王氏族譜》中有篇文章《駁譜例不收螟蛉議》:“……異姓不得亂宗,螟蛉無庸齒錄,故家遺俗莫不皆然,而子獨徇情違例,並蓄兼收,合汙同流,不分涇渭,無乃昧春秋之旨歟?餘曰……帝典必因時制宜,王章亦授情定律,國法猶是,家法應然。夫!人之子有螟蛉也,必乘老乏嗣,家業無主,選親擇愛,日暮途窮,不得以而撫他姓兒以延.”[23]此文可以說是家譜中少見的駁斥“異姓不得入譜”的長篇文論,編纂者以問答對話的形式,比照國法須應時制宜,得出家法(宗法)亦應有所變通;後又入情入理分析立異姓子嗣的不得已,以及異姓繼子與乃父母的深刻感情不亞于親生。此譜堅定贊同異族異子入譜。

四.明清家譜對異子承祧記載的方式

家譜對人物的記載主要利用是世系圖,雖然明清家譜內容豐富,除世系圖之外還有藝文、家傳也是對家族人物的記載,但最主要還是利用世系圖。世系圖在嚴格的譜法之下,能表達出個人在整個宗族血緣網路中的位置,而這位置決定自身的宗族權力和義務,不可僭越。

(一)“應繼”的同族異子承祧,明清家譜世系圖一般在本生父下列出繼子的名,並在名字旁標注“出繼某人為之”,于所繼之父的世系圖下列出名字,並標注“某人子來繼”。

(二)異族異子承祧記載方式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所有異族異子分散列在所繼之父世系圖下,並標注某氏之子來繼,注明異子本來姓氏。對異族異子承祧持中間派的態度的編纂者,較多採用這種方式。第二種:以“附譜”的形式。在整部家譜之後增加“附譜”一卷集中記載異族異子承祧。贊同異族異子承祧的家譜編纂者,多數採用附譜方式。

五.餘論

(一)關於異子承祧。從明清家譜中我們可以發現絕嗣立繼異子的情況相當普遍,異子本非親生,在先天的情感中便有一層隔閡,為何無子之人還是紛紛立嗣,其中有多種原因。首先是“血食”觀念,古人相信人死後是有靈魂的,死後的靈魂需要後代子孫給予“血食”

,即殺牲取血祭祀供養,否則靈魂就不得安生。《左傳·昭公七年》記載鄭國伯有反叛被殺,後來成為“厲鬼”,於是子產為伯有立嗣享祀,子產說:“鬼有所歸,乃不為厲”,有子孫祭祀,祖宗就不會成為孤魂野鬼漂泊害人。影響明清的朱熹新儒學以理氣觀構建世界,亦未否定“血食”溝通子孫與祖先的作用[24],佛道兩教更是宣揚靈魂的存在,為彼岸世界設想,“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其次為現實世界,農業社會生產力水準低下,無子嗣家庭在年邁之後的養老是重要問題,當時缺乏社會保障體系,少數宗族有“義田”不過所能給予族人保障條件相當匱乏,養子防老是收養異子從而立繼承祧的重要原因。當然還有其他原因,比如天倫之樂的情感因素等。

(二)關於家譜的宗法作用。在對異子承祧的入譜問題上,我們已經看到宗法制的深刻影響。異子承祧的族人“趨蹌譜事”亦是因為家譜在宗族之內的重要地位。明清時期宗族男性族長通過族譜、宗祠、族規等手段對整個宗族成員實行家長制的管理。為教化規範族人,家譜編纂異常活躍,有些地區幾乎達到家家有譜,世代續修的盛況。“禮有雲:‘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夫祖何以尊,尊之以譜而已;宗何以敬,敬之以譜而已;族何以收,收之以譜而已”[25]異子能否入譜,也就關係著能否得到宗族在宗法上的認可。

(三)與現實社會生活對比,家譜是在封建道德層面觀照異子承祧。6]明清律例對異子承祧的規定與宗法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律例較宗法要求寬。明清時期宗族制度中,族權比先秦至隋唐時期衰落,“隨著九品中正制的取消,在形式上政權與族權進一步分離,族權越發受政權的控制,政府允許宗族有多少權力,根據政府的需要來決定,而不管宗族制的需求,族長的權力遠遠小於前一個時代”[26]

前已談到選擇“應繼”的範圍與次序,有的限制條件一定程度都可以突破,比如選擇的次序,《大清律例》中規定“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所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于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27]以上表明法律中允許有條件的立愛,突破了宗法部分限制。明清家譜對異子承祧宗法規定,屬於封建道德層面上較高的要求,實際社會生活立繼承祧的情況不僅達不到宗法要求,突破法律限制的“非法”立嗣也層出不窮,在此不再論及。

[1]

道光25年黃培芬修《會城黃氏家乘》舊譜例。《國學文獻館現藏中國族譜序例選刊初輯》盛清沂主編,臺北,聯合報文化基金會國學文獻館出版,1983年初版(以下簡稱《選刊》)。黃姓之部,P47

[2]

《新安蘇氏族譜》譜例,(明)蘇大纂,乾隆元年(1736)據明成化6年(1470)新安蘇氏刻版重印(本文所用古籍家譜均為國家圖書館藏)

[3]

康熙35年吳允文等修《新安吳氏考系》凡例。《選刊》吳姓之部,P38

[4]

光緒19年李良讃修《湘東桃橋李氏宗譜》咸豐8年舊凡例。《選刊》李姓之部,P214

[5]

光緒6年吳重仁等續修《吳氏宗譜》凡例。《選刊》吳姓之部,P166

[6] 《十三經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

[7]

李文治《西周宗法制釋義——論西周典型宗法制從屬於封建領主制》,出自《譜牒學研究》第1輯,中國譜牒學研究會編,書目文獻出版社,1989年,P87

[8] 同[7],P89

[9]

光緒21年黃中咸重修蕭山埭上《黃氏家譜》凡例。《選刊》黃姓之部,P129

[10]

光緒21年黃琪等修《鵬溪黃氏尚習公房譜》康熙57年舊譜凡例。《選刊》黃姓之部,P101

[11]

乾隆甲辰抱經堂版,卷3,14頁上;轉引自馮爾康《宗族制度、譜牒學和家譜的學術價值(代序)》,《中國家譜綜合目錄》,中華書局,1997年

[12]

馮爾康《宗族制度、譜牒學和家譜的學術價值(代序)》,《中國家譜綜合目錄》,中華書局,1997年

[13]

《休甯西門汪氏族譜》凡例,(明)汪尚和等纂修,安徽休甯汪氏,明嘉靖間刻本

[14]

《桂溪項氏族譜》凡例,(清)項啟鈵纂修,安徽歙縣項氏,清嘉慶16年(1811)木活字本

[15]

《大阜潘氏支譜》(清)潘遵祁等纂修,安徽歙縣潘氏,清同治8年(1869)刻本

[16] 同[3]

[17]

《新安孚潭許氏》凡例,(明)許氏修,安徽新安許氏,清刻本

[18]

乾隆59年黃令文等修《梁溪黃氏重修族譜》凡例。《選刊》黃姓之部,P17-18

[19]

《休甯徐氏合譜》,(清)徐禋等纂修,安徽休甯徐氏,清乾隆6年(1741)刻本

[20]

《姚江徐氏宗譜》凡例,(明)徐生祥等修,浙江余姚徐氏,明國間刻本

[21]

光緒23年陳敬懋修《海甯渤海陳氏宗譜》嘉慶11年凡例。《選刊》陳姓之部,P122

[22] 同上[21] 光緒23年凡例,P130

[23]

《王氏族譜》,(清)王承波等纂修,安徽婺源檀嶺王氏,清光緒20年(1894)木活字本

[24]

杜保瑞《從朱熹鬼神觀談三教辨正問題的儒學理論建構》

[25]

《許氏宗譜》,(清)許新邦等纂,江蘇如皋許氏,清光緒9年(1883)木活字本

[26] 同[12]

[27]

張榮錚等點校《大清律例》戶律·戶役·立嫡子違法·條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v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