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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就應該比城市拆遷補償低嗎?

一直以來, 京尚拆遷律師經常遇到有被人拆遷人籠統地提問如“律師, 農村拆遷補償標準和城市拆遷補償標準一樣嗎”或“城中村改造拆遷和舊城改造拆遷補償標準一樣嗎”這樣的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延伸出的更根本性的問題是,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補償究竟有沒有差別, 是不是農村房拆遷補償一定比城市房拆遷補償要少。

今天, 京尚拆遷律師就來和大家說說, 農村房拆遷和城市防拆遷到底有哪些區別, 農村拆遷補償是不是真的就應該比城市拆遷補償低。

我們先來看看, 拆遷補償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 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又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關於集體土地徵收的規定和各地方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制定的實施條例或細則。 我們以北京和蘇州為例, 來簡要說明。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的內容,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 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佈。 也就是說, 確定房屋補償標準的依據仍舊是房屋的評估價值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

根據《蘇州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至二十二條規定內容可知, 貨幣補償的金額, 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等因素, 以評估價格確定, 具體辦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制定。 選擇房屋安置方式的, 拆遷人以認定的安置面積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 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互結差價結算。

拆遷非住宅房屋, 對已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和已辦理集體土地流轉審批手續的用地補償標準,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制定。 被拆遷人所有的禽畜棚舍、室外廁所、門鬥、水井、場地、花草樹木、圍牆、駁岸等其他地上附著物, 由評估機構評估後給予補償。 也就是說,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也是結合實際評估結果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來確定。

由上可知, 儘管在現行《土地管理法》中沒有具體指出農村土地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該如何確定, 但各地確定補償標準的依據仍舊是在保證被徵收人的居住權和原有生活水準不下降的基礎之上根據被徵收拆遷房屋的實際價值來確定。

當然, 京尚拆遷律師需要強調的是, 各地的具體規定和實情並不完全相同, 實踐中也常常會發生地方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辦事, 違法徵收、以種種理由壓低補償, 侵犯被拆遷人權利的情況, 這些就需要被拆遷人主動聯繫專業拆遷律師, 根據具體案情結合地方性規定進一步研究了, 在此不再一一討論。

所以說,我們可以明確的是,不管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還是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拆遷,就被拆遷房屋向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的前提都是與房屋本身價值直接掛鉤的。那麼農村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不同,大頭主要體現在房屋本身的價值不同。

第一,城市房屋和農村房屋的區位不同,周圍軟硬體配套不同,地價與房屋造價都有很大差別,城市房屋拆遷還要參考周圍市場價,在此基礎上,地理位置較好的房子補償價格通常較高,這點相信大家都很容易理解。

第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交易流通,價格在交易過程中也會隨著市場變化而變化;但農村宅基地房則是國家用來解決農民住房問題的,為了保障村民的長遠居住問題,國家禁止宅基地自由買賣,農村房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在集體經濟組織內流通,不能對外交易和出售。因此在控制變數的情況下,農村房屋價值通常比城市房屋價值要低一些。

所以說,不管被拆遷人選擇以何種補償方式(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接受拆遷補償,最終獲得補償的折算數額的合理和合法性依據都是被徵收土地房屋應值的補償價格,並保證被拆遷人在土地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水準不下降並得到改善。

因此,我們不能籠統地認為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拆遷就應該比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標(價格)准低、補得少,而是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合法合理的補償標準和分戶補償價格。

凡是有人以農村房拆遷補償就是應該低為由提出壓低補償的,農民朋友都應該多留個心眼,房子值不值錢、值多少錢,不是誰一句話就能確定的,只要被徵收人取得的補償明顯無法保障原有居住水準不下降的,裡面存在貓膩幾乎是百分之百可以肯定的,被拆遷人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把握維權時機,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並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所以說,我們可以明確的是,不管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還是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拆遷,就被拆遷房屋向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的前提都是與房屋本身價值直接掛鉤的。那麼農村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不同,大頭主要體現在房屋本身的價值不同。

第一,城市房屋和農村房屋的區位不同,周圍軟硬體配套不同,地價與房屋造價都有很大差別,城市房屋拆遷還要參考周圍市場價,在此基礎上,地理位置較好的房子補償價格通常較高,這點相信大家都很容易理解。

第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交易流通,價格在交易過程中也會隨著市場變化而變化;但農村宅基地房則是國家用來解決農民住房問題的,為了保障村民的長遠居住問題,國家禁止宅基地自由買賣,農村房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在集體經濟組織內流通,不能對外交易和出售。因此在控制變數的情況下,農村房屋價值通常比城市房屋價值要低一些。

所以說,不管被拆遷人選擇以何種補償方式(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接受拆遷補償,最終獲得補償的折算數額的合理和合法性依據都是被徵收土地房屋應值的補償價格,並保證被拆遷人在土地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水準不下降並得到改善。

因此,我們不能籠統地認為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拆遷就應該比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標(價格)准低、補得少,而是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合法合理的補償標準和分戶補償價格。

凡是有人以農村房拆遷補償就是應該低為由提出壓低補償的,農民朋友都應該多留個心眼,房子值不值錢、值多少錢,不是誰一句話就能確定的,只要被徵收人取得的補償明顯無法保障原有居住水準不下降的,裡面存在貓膩幾乎是百分之百可以肯定的,被拆遷人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把握維權時機,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並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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