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陽光網訊男子阿品深夜無證駕車, 撞倒一名路人後, 找表弟頂替冒充司機。 表弟以為事情不大, 就答應了, 沒料到路人很快傷重去世。 後兩老表先後投案自首。 近日,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並罰判處這名表哥有期徒刑三年, 以包庇罪判處這名表弟有期徒刑半年。
2017年5月1日晚上23時許, 現在37歲的貴州男子阿品無證駕駛一輛小轎車沿東莞市大朗鎮富華中路由美景路往巷尾村方向行駛。 途經華奔商店路段時, 車頭左側與從右往左橫過公路的一名男子身體發生碰撞,
肇事後, 阿品駕車送傷者前往大朗醫院搶救。 因為自己沒有駕駛證, 阿品心裡害怕, 就打電話給表弟阿凱, 讓他到大朗醫院頂替作為事發時的開車司機。
阿凱以為傷者無大礙, 就答應了。 淩晨時分, 阿凱趕到大朗醫院。 交警過來處理問哪個是司機, 阿凱就自稱是自己, 被帶到交警大隊, 還帶交警指認現場。
阿凱說, 他後來才聽表哥說傷者傷勢比較嚴重, 他就害怕了, 叫表哥自己坦白是事發時的開車司機。 隨後, 兩老表先後自行到交警大隊投案。 經法醫鑒定, 死者符合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為, 阿品違反交通管理法規, 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且肇事後逃逸, 致一人死亡, 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還指使他人作偽證, 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 阿凱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證包庇, 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 阿品無證駕駛機動車, 酌情從重處罰。 兩人案發後主動投案, 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是自首, 依法可以對阿品減輕處罰, 對阿凱從輕處罰。 法院視其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 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阿品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包庇罪判處阿凱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