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重要依據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因此,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在離婚訴訟中極為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 經常會出現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若原告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雙方也沒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依法應當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 法院一般判決不准離婚。 原告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 往往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官一般會判決准予離婚, 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二次起訴”。 當然, 也有例外, 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後,
近日,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離婚案件。
案 情 簡 介
張某(妻子)、李某(丈夫)于2001年9月份經人介紹相識, 於2001年12月4日經登記結婚, 婚後於200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兒。 婚後雙方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執。
2017年9月5日, 張某再次訴至法院, 要求離婚。 訴訟過程中, 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 要求張某為其治療, 並稱張某此時起訴離婚, 是對其和孩子的遺棄, 若張某堅持離婚就是將其與女兒逼上絕路, 他們不得不告張某遺棄罪。 他們的女兒支持李某, 當庭情緒激動地指責母親張某拋棄了她和爸爸, 不同意張某與李某離婚。
法 院 判 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後, 李某身患重病, 張某作為妻子, 身體健康, 基於夫妻雙方互相扶養扶持的義務, 應與李某同甘共苦,
判決後,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夫妻雙方相互撫養扶持義務”到底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 需要扶養的一方, 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所謂“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 在經濟上互相扶養, 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 在精神上互為支柱。 夫妻間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 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 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 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