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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婚姻法》第二十條詮釋“夫妻本是同林鳥”的真正含義

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重要依據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因此,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在離婚訴訟中極為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 經常會出現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 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若原告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雙方也沒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依法應當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 法院一般判決不准離婚。 原告六個月之後再次起訴, 往往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官一般會判決准予離婚, 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二次起訴”。 當然, 也有例外, 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後,

一方出現了重大疾病, 另一方再次起訴離婚, 法院仍可能會判不准離婚。

近日,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離婚案件。

案 情 簡 介

張某(妻子)、李某(丈夫)于2001年9月份經人介紹相識, 於2001年12月4日經登記結婚, 婚後於200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兒。 婚後雙方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執。

2017年1月22日張某起訴, 法院經審理, 判決不准許雙方離婚。 後雙方一直分居, 未能和好, 而李某在此期間患上股骨頭壞死症及石棉肺等疾病, 未能得到有效治療。

2017年9月5日, 張某再次訴至法院, 要求離婚。 訴訟過程中, 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 要求張某為其治療, 並稱張某此時起訴離婚, 是對其和孩子的遺棄, 若張某堅持離婚就是將其與女兒逼上絕路, 他們不得不告張某遺棄罪。 他們的女兒支持李某, 當庭情緒激動地指責母親張某拋棄了她和爸爸, 不同意張某與李某離婚。

法 院 判 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後, 李某身患重病, 張某作為妻子, 身體健康, 基於夫妻雙方互相扶養扶持的義務, 應與李某同甘共苦,

積極協助治療。 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不准離婚的判決。

判決後,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夫妻雙方相互撫養扶持義務”到底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 需要扶養的一方, 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所謂“夫妻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 在經濟上互相扶養, 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 在精神上互為支柱。 夫妻間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 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 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 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

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 特別是在對方患病, 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 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 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扶養責任的承擔, 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 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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